![]()
莊某敬為內地居民,江某1、江某2是他的朋友,兩人均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居民。2020年,莊某敬去世。2021年,江某1、江某2向法院起訴,要求根據莊某敬的遺囑《我的安排》來繼承位于廣州市海珠區的房產及現金2000萬元。該遺囑為打印件,未注明簽署的年、月、日,遺囑見證人薛某、許某自述受雇于江某1。
秦嘉澤律師團隊認為,本案是涉外遺贈糾紛,關鍵問題在于遺囑是否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遺囑方式,符合遺囑人立遺囑時或者死亡經常居所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者遺囑行為地法律的,遺囑均為成立”。第三十三條規定:“遺囑效力,適用遺囑人立遺囑時或者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
江某1、江某2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居民,被繼承人莊某敬為內地居民,訴爭的不動產遺產、被繼承人莊某敬立遺囑地均為廣州市海珠區,因此本案立遺囑時或者死亡經常居所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者遺囑行為地法律均為中國大陸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本案中,江某1、江某2所提交的被繼承人莊某敬的遺囑《我的安排》是打印件,莊某敬與見證人均未注明簽署的年、月、日。另依據江某1、江某2提交的材料及當庭陳述可知,《我的安排》上的見證人薛某、許某是江某1帶去醫院的,自述受雇于江某1,顯然是屬于前述法律規定與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因此《我的安排》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打印遺囑必須具備的形式要件。
而《我的安排》所記載的海珠區××路××一街20號1702房(復式單元)、18號1105房、18號1706房以及××灣售樓部旁××一街商鋪19、20、21號茶室,現有證據表明,這些財產并非是莊某敬個人的合法財產,莊某敬無權處分他人的財產,所以《我的安排》約定的以上內容無效。
因為江某1、江某2并不具有莊某敬的法定繼承人地位,《我的安排》即使合法有效,在性質上也屬于遺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江某1、江某2在一、二審訴訟過程中,均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證據佐證其在被繼承人莊某敬死亡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遺贈的表示,視為放棄遺贈。
綜上,江某1、江某2主張分得案涉房產及現金遺贈2000萬元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無法獲得法律支持。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