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裁判文書網
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無罪的關鍵在于祿丙見狀將二人拉開,沒有故意傷害行為。
案例索引
(2012)渭刑初字第76號
基本案情
自訴人祿甲與被告人祿乙系近鄰,因道路通行雙方素有矛盾。2012年7月16日15時許,自訴人祿甲為了防止自來水影響其房屋地基下陷,對路面填高、硬化,被告人祿乙怕路面填高后下雨時水會流到其家院子里,進行阻止、理論,便與自訴人發生互毆、撕扯,在撕扯中雙方摔倒在地,致自訴人祿甲受傷,祿丙和妻子陳某某見狀將二人拉開。2012年7月17日自訴人到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7天,花去醫療費1346.98元,經醫院診斷:1、身體多處軟組織傷;2、左橈骨二次骨折。經法醫鑒定分析,被鑒定人祿甲頸部的損傷、胸部壓痛、橈骨的骨折,其形態與鈍器傷特征相符合,系鈍性暴力作用所致。被鑒定人左橈骨于2011年9月9日骨折后進行復位固定術,術后復查對位對線良好。對此次骨折后的X線片閱片時未見骨折處有骨痂,說明上次的骨折已愈合,此次骨折并非原位骨折,出現了新的骨折。故其傷情符合《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構成輕傷。
開庭審理中,自訴人祿甲舉出醫療費1346.98元、復印費12元(票據2張),診斷證明、出院證明書各1份。經舉證、質證,被告人祿乙、祿丙無異議,法庭予以認定。
法院認為
自訴人祿甲與被告人祿乙系近鄰,雙方遇事都不夠冷靜,不能正確處理鄰里糾紛,發生互毆、撕扯。被告人致他人輕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自訴人指控的罪名成立。在案件起因上,自訴人具有過錯,應當減輕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及民事賠償責任。關于自訴人的其他請求,因無相應的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不予支持。
判決結果
一、被告人祿乙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
二、被告人祿丙無罪。
三、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祿甲所花醫療費1346.98元、誤工費5600元(100天,每天56元)、護理費39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80元、復印費12元,共計7630.98元。由被告人祿乙賠償5450元,上述賠償義務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立即付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肅省定西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本判決生效后,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對方當事人可向本院申請執行。提出申請執行的期限為本判決書規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后次日起二年內。
關于“無罪網”
我們致力于收集最全面的無罪辯護成功案例,以及正在進行中的無罪辯護案件信息,致力于打造國內最細致、最及時的無罪案件信息平臺。
如果您有無罪辯護成功案例;
如果您正在為您的當事人做無罪辯護;
如果您堅信您的家人或親友無罪,
并且愿意分享您的案件信息,
請聯系我們。
聯系方式
網址:www.wuzuiwang.com
電話:136-0129-7308
微信:wuzuiwang123
郵箱:wuzuiwang@qq.com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