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裁判文書網
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無罪的關鍵在于行為人具有煙草零售許可證,其到異地購煙的行為不屬于非法經營罪所規定的嚴重情節,依法不按犯罪處理。
案例索引
(2011)文刑初字第218號
基本案情
自2009年2月16日,被告人田金峰取得安陽市煙草專賣局頒發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在安陽市東工路經營“富豪煙酒店”。2010年11月7日,被告人田金峰私自從外地收購國家專營的卷煙,當其駕駛豫EN0312北斗星車行駛至京珠高速安陽北出站口時,被安陽市煙草局執法人員當場查獲。車上裝有“黃金葉”牌香煙1100條、“紅旗渠”牌香煙95條,共計1195條。經估價,價值共計11.38萬元;經鑒定,該1195條卷煙為真煙,但不是安陽市煙草專賣局所經營。2010年12月2日田金峰到安陽市公安局經偵支隊投案。
法院認為
被告人田金峰作為煙草零售經營者,到異地購煙的行為違反了煙草專賣管理法規的有關規定,應由煙草管理部門對其作出行政處罰。被告人田金峰具有煙草零售許可證,其到異地購煙的行為不屬于非法經營罪所規定的嚴重情節,依法不按犯罪處理。
判決結果
被告人田金峰無罪。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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