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裁判文書網
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無罪的關鍵在于當110警察趕赴現場后,自訴人無視司法權威,直接沖至公路對面對楊金蘭進行毆打,實施不法侵害,被告人上前制止被打傷后朝自訴人頭部擊打,雖致滕建生造成輕傷二級,屬合理制止不法侵害,被告人行為符合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并且不超出防衛限度,不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案例索引
(2021)湘3123刑初110號
基本案情
被告人姚元平、楊金蘭系夫妻關系,姚某1系兩被告人的三女兒,姚某1已成家離異,平時生活起居租住在鳳凰縣沱江鎮巨里沖一家民宅。因長期做生意需要資金,姚某1經人介紹認識自訴人滕建生,后發展成為情侶關系,陸續向自訴人滕建生借款做生意,姚某1因欠款13萬元未能及時歸還,滕建生便多次凌晨以后敲打被告人姚元平、楊金蘭在鳳凰縣其居住的家門,稱追討姚某1所欠債務,均被姚元平、楊金蘭報警制止。2019年7月,自訴人滕建生向鳳凰縣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同年8月7日經本院判決結案,判決生效后,滕建生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由于姚某1無可供執行的財產,經滕建生同意,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以(2020)湘3123執30號執行裁定書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2020年4月26日,自訴人滕建生自稱在街上看見姚某1已回鳳凰,為防止其逃走,于4月27日凌晨約四時許,在蘭徑市場一小賣部買了一瓶二兩五裝的勁酒,喝完后便到李子園巷69號被告人姚元平、楊金蘭的住所敲打門叫喊要姚某1還錢,姚元平、楊金蘭聽到后知道又是滕建生敲門,姚元平起床后出門查看,并順便拿了一把鐮刀,楊金蘭起床后叫其女姚某報警,自己拿了一根棍子隨后出去。姚元平打開大門后滕建生便往里面闖,姚元平將其擋住并往外面推,滕建生在后退時因腳下是石踏步,踩空后摔倒在地上,身體左側部位著地,姚元平用鐮刀的刀身在滕建生的左大腿位置拍打了一下,滕建生爬起后再次準備往屋里面闖時,姚元平舉起鐮刀嚇唬,同時楊金蘭拿了一根棍子到了大門外,滕建生見狀便向李子園巷外跑,跑向公路對門并對姚元平、楊金蘭漫罵,姚元平、楊金蘭站在李子園巷子口上同滕建生相互對罵,此時,110警車來到,姚元平、楊金蘭見110警車來到后,將鐮刀、棍子丟棄在地上,滕建生在警車停穩后就往警車方向走去,并沖向公路對面,上前對楊金蘭頭部打了一拳,姚元平見狀上前抓住滕建生的衣領,110輔警龍某、田某隨即上前勸架,滕建生隨即對姚元平的面部打了幾拳,姚元平被打退幾步后,一只手抓住滕建生的衣領另一只手朝滕建生的頭部打了兩拳,三人扭打在一起,被110輔警龍某、田某把雙方拉開,后把三人帶到鳳凰縣沱江派出所,被告人姚元平的鐮刀被當場繳獲,滕建生及姚元平頭部均有明顯的皮外傷。
2020年4月28日,經鳳凰縣相關職能部門委托,湘西州鳳凰司法鑒定所鑒定對滕建生損傷程度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滕建生左側眼眶內側壁骨折及左側鼻骨骨折的損傷程度,根據《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5.2.5d、g)條,屬輕微傷。
2020年6月5日,經鳳凰縣相關職能部門委托,湘西州鳳凰司法鑒定所鑒定對滕建生損傷程度進行補充鑒定,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滕建生右眼視網膜出血的損傷程度,根據《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5.4.4a)條,屬輕傷二級。
2020年7月13日,經鳳凰縣相關職能部門委托,湘西州鳳凰司法鑒定所鑒定對姚元平作出人體損傷程度鑒定,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姚元平因外傷致右下頜劃傷的損傷程度,屬輕微傷。
2020年9月3日,經鳳凰縣相關職能部門委托,湘西州鳳凰司法鑒定所鑒定對滕建生作出致傷方式推斷,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滕建生右眼視網膜出血、左眼視網膜水腫綜合分析為外傷所致,間接暴力導致震蕩可以形成此類損傷。
另查明,2020年7月2日,鳳凰縣相關職能部門對“2020.4.27李子園故意傷害案”一案立案偵查,因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鳳公(沱)撤案字[2020]0005號撤銷案件決定書。
法院認為
自訴人滕建生明知鳳凰縣不是姚某1的住處,仍以討債為由對姚某1年邁的父、母即本案被告人姚元平、楊金蘭多次凌晨進行騷擾,案發當日,滕建生再次酗酒敲打姚元平、楊金蘭家的大門,姚元平、楊金蘭將其推出自家門外屬合理制止,雖然姚元平持刀,但僅僅是出于嚇唬自訴人滕建生,且在此過程中,并未致滕建生輕傷后果。之后,當110警察趕赴現場后,本已停止打斗的雙方相互均在公路兩面,自訴人滕建生無視司法權威,主動挑起事端,直接沖至公路對面對楊金蘭進行毆打,實施不法侵害,姚元平上前制止被打傷后朝滕建生頭部擊打,雖致滕建生造成輕傷二級,屬合理制止不法侵害,被告人姚元平、楊金蘭的行為符合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并且不超出防衛限度,不應當承擔刑事責任。自訴人滕建生訴被告人姚元平、楊金蘭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法應當宣告被告人姚元平、楊金蘭無罪。辯護人楊秀清認為姚元平、楊金蘭是正當防衛的辯護意見,與庭審查明的事實相符,其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自訴人滕建生請求的刑事附帶民事賠償部分,因被告人姚元平、楊金蘭系正當防衛,雖造成滕建生一定損害產生經濟損失,但不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滕建生的經濟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判決結果
一、被告人姚元平無罪。
二、被告人楊金蘭無罪。
三、駁回自訴人滕建生的附帶民事賠償請求。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上訴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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