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裁判文書網
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無罪的關鍵在于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被告人闞洪梅在執行金某公司董事長侯某7的指令過程中獲取了個人利益,也不能證明闞洪梅在主觀上有謀取個人利益的故意。
案例索引
(2015)青刑初字第0355號
基本案情
1986年9月間,經天津市人民政府批準,天津金某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某公司)成立,由天津市電焊條廠(以下簡稱電焊條廠)、天津市工商經濟開發公司(以下簡稱開發公司)、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進出口公司(以下簡稱進出口公司)、新加坡金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金某公司)共同出資。電焊條廠委派陳忠全為金某公司董事長,委派被告人侯某7(已死亡)為金某公司董事、總經理。1992年4月22日,金某公司工會向董事會提議盡快建立侯某7科研基金,并明確提出了基金使用原則。同年4月27日,金某公司召開董事會并形成決議:同意侯某7自92年開始至今后歷年向董事會承包;承包完成稅后利潤人民幣130萬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時從中提取7%作為侯某7科研基金,當完成稅后利潤不足130萬元時,從中提取2%作為侯某7科研基金。同年12月,金某公司為銷售公司產品出資成立了天津開發區金橋企業公司(以下簡稱金橋公司)。1993年2月,經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批準,天津開發區金橋焊材公司(后更名為天津開發區聯業焊條制造廠、天津聯業焊條制造有限公司,以下均簡稱聯業公司)成立,系由金某公司職工持股的集體(股份制)企業。1994年7月8日,金某公司董事會選舉侯某7為金某公司董事長。1995年5月,侯某7科研基金投資成立天津開發區金橋焊接研究所(后更名為天津市金橋焊材有限公司,以下均簡稱金橋焊材公司)。同年12月,金橋焊材公司與新金某公司共同投資成立了天津燕某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燕某公司)。
1996年5月10日,金某公司召開董事會并形成決議:對五個企業(金某公司、金橋公司、聯業公司、金橋焊材公司、燕某公司)產生的背景和五個企業相互關系予以確認,認為這是金某公司發展的必然結果是正確的、適時的,五個企業作為一個整體,是今后企業發展所遵守的依據;認為五個企業對人、財、物、牌子的管理辦法,是金某公司和其他相關四個企業,全面、健康發展的組織和制度保障。上述五個企業的財務工作人員均在同一辦公樓中辦公,每個企業均有財務人員具體負責,被告人闞洪梅為五個企業的財務總負責人。
1997年3月至1998年9月期間,金橋焊材公司增資,在辦理增資過程中因金某公司職工入股資金不足,被告人闞洪梅根據金某公司董事會精神和董事長侯某7的安排兩次動用金某公司的資金,以金某公司職工投資代墊款的名義向金橋焊材公司增資,即1997年3月增資618萬元,1998年9月增資596萬元,共計1214萬元。1997年4月至1999年4月間,金某公司以收譚謨等現金集資款及其他轉帳業務將上述代墊款項全部沖回。
1998年10月,金某公司召開董事會并作出決議,明確侯某7科研基金完全獎勵侯某7本人,并擁有所有權。1999年8月17日,金某公司召開董事會并作出決議,將侯某7科研基金更名為侯某7科技獎,并一致決定獎金屬于侯某7個人所有,具體使用由本人決定。1998年至2011年期間,被告人闞洪梅按照金某公司董事會決議和董事長侯某7的安排,根據董事會決議規定的比例提取金某公司的利潤款項共計2511.457973萬元轉入“侯某7科研基金”帳戶。
2010年4月間,金橋焊材公司會計殷某根據侯某7的指示,按照侯某7提供的《獎金發放明細表》,使用金某公司的資金共計517.9053萬元向聯業公司老股東發放獎金,被告人闞洪梅后在發放獎金上的職工個人所得稅票上簽字審核。
天津市西青區人民檢察院因被告人侯某7、闞洪梅涉嫌犯貪污罪、挪用公款罪于2013年3月13日立案偵查。2015年5月20日,天津市西青區人民檢察院將侯某7名下存款計4830.511801萬元予以凍結。
法院認為
針對被告人闞洪梅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解理由和辯護意見,根據本案的事實和證據,本院評判意見如下:
1、關于被告人闞洪梅的辯解及其辯護人提出的闞洪梅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及與侯某7之間沒有挪用公款的共同犯意的辯護意見。
經查,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或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根據證人侯某1證言、被告人闞洪梅的供述、職工登記表等證據證明,闞洪梅系金某公司招聘的合同工,故闞洪梅不能單獨作為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主體,其只有在與國家工作人員共同實施前述犯罪的情況下,作為共犯方能構成此罪。本案中,被告人侯某7明確供述,企業增資大事,由其考慮安排并負責,闞洪梅依據其要求在董事會決議授權范圍內履行職責,闞洪梅只是執行者,侯某7的供述與闞洪梅供述能夠相互印證。現有證據不能證明闞洪梅參與公司決策或侯某7為個人私利與闞洪梅打招呼。闞洪梅作為金某公司財務負責人,根據董事會決議,按照董事長侯某7的安排對公司資金劃轉,屬于正常履職,現有證據不能推定闞洪梅知曉侯某7動用公款的主觀意圖。公訴機關指控闞洪梅犯罪所列舉的證據既不能證明闞洪梅與侯某7具有犯意聯絡,也不能證明闞洪梅從其職務行為中獲取了非法利益從而推定其明知他人意圖。故對闞洪梅及其辯護人的上述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2、關于起訴書指控的相關事實不構成犯罪的辯解理由和辯護意見。
經查,在案的董事會決議、證人侯某1、侯某2、張某2等人的證言及被告人侯某7的供述證明,金某公司、金橋公司、金橋焊材公司、燕某公司等企業是一個整體,企業之間能夠相互拆借資金,企業資金具有關聯性;被告人闞洪梅作為幾個企業的財務總負責人,也能證明企業之間財務上具有關聯性,闞洪梅按照金某公司董事會決議及董事長侯某7的安排,實施的為企業增資、按比例劃撥款項至侯某7基金、在發放獎金產生的職工個人所得稅票上簽字審核等行為均屬正常履職,闞洪梅本人既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也無證據證明闞洪梅與侯某7共謀挪用金某公司資金或者貪污金某公司公款,故其行為不構成挪用公款罪和貪污罪。對于闞洪梅及其辯護人所提上述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3、關于被告人闞洪梅在主觀上不存在謀取個人利益,在客觀上也沒有得到任何個人利益的辯解理由和辯護意見。
經查,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被告人闞洪梅在執行金某公司董事長侯某7的指令過程中獲取了個人利益,也不能證明闞洪梅在主觀上有謀取個人利益的故意,現有證據只能證明闞洪梅根據金某公司董事會決議,按照董事長的安排,實施了使用金某公司公款以職工代墊款的名義為金橋焊材公司增資、按比例提取金某公司利潤轉至侯某7基金賬戶和在發放獎金產生的職工個人所得稅票上簽字審核等行為,其未因這些行為額外的獲取了利益。故對于闞洪梅及其辯護人所提前述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提供的在案證據不能證明被告人闞洪梅具有犯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主體身份,也不能證明其與侯某7具有共謀貪污公款或者挪用公款的犯意聯絡。故公訴機關指控闞洪梅犯貪污罪、挪用公款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判決結果
一、被告人闞洪梅無罪。
二、案內凍結款4830.511801萬元,予以解除凍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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