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裁判文書網
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無罪的關鍵在于參照86號批復,涉案梅花鹿不屬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犯罪對象。原審被告人李某2不具備收購梅花鹿資格,但其從鹿路亨公司購買梅花鹿的行為不構成違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案例索引
(2017)瓊0106刑再4號
基本案情
2012年10月17日,李某1、李某2預謀合伙非法收購梅花鹿并熬制鹿膏出售謀取非法利益。同年10月20日,李某1與李某2雇傭一輛貨車從海口到三亞,以4900元的價格從三亞鹿路亨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鹿路亨公司)購買了1頭活體人工馴養的梅花鹿。同時鹿路亨公司向三亞野生動物行政管理部門申辦了以李某2為收貨人的文號為(三)運動證字[2013]第98號的《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省內運輸證明》。當天18時左右,其二人伙同貨車司機將該頭梅花鹿運到海口市城西鎮的城金市場內,在城金市場做廣告出售梅花鹿肉,并準備在2012年10月22日宰殺該頭梅花鹿。2012年10月21日15時許,海口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在城金市場內將李某1抓獲,并當場查扣一頭活體梅花鹿。經鑒定,涉案的梅花鹿系國家一級重點保護動物。案發后,該活體梅花鹿已被移交野生動物保護部門。
原審認為,被告人李某2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伙同他人以營利為目的,非法收購、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一級野生動物梅花鹿一頭,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應予懲處。
經再審查明,鹿路亨公司經國家林業局頒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取得人工馴養繁殖梅花鹿的資格。原審被告人李某2從鹿路亨公司購買的一頭梅花鹿系該公司人工養殖的梅花鹿。其余再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認定的一致。
法院認為
參照86號批復,涉案梅花鹿不屬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犯罪對象。雖然原審被告人李某2不具備收購梅花鹿資格,但其從鹿路亨公司購買梅花鹿的行為不構成違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公訴機關指控原審被告人李某2犯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應不予支持。
判決結果
一、撤銷本院(2013)龍刑初字第504號刑事判決;
二、原審被告人李某2無罪。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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