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曾經送出的禮物能否要回,是許多人糾結的問題。
答案并非簡單的是或否,關鍵在于區分禮物的性質。
首先要明確一個法律原則:
普通贈與一旦完成,贈與人不能隨意撤銷。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日常交往中的禮物,如生日禮物、節日紅包、衣物飾品等,屬于無償贈與。
送出后所有權即轉移,分手時無權要求返還。
這是因為法律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贈與時并無附加條件,事后反悔缺乏依據。
但有兩種情況例外。
第一種是基于結婚目的的贈與,通常指彩禮或大額財物。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最高人民法院icon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如果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給付方請求返還彩禮的,法院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予以支持。
司法實踐中,法院會綜合考慮是否同居、同居時長、是否孕育子女、過錯責任等因素,酌情確定返還比例。
例如戀愛期間一方出資購買房產并登記在雙方或對方名下,若無明確約定,通常認定為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分手時可主張返還。
第二種是有特殊含義但具有懲罰性質的轉賬。
戀愛期間,一方轉賬“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義的金額,一般認定為贈與,分手后無法要回。
但若轉賬金額較大且超出日常消費范圍,如幾萬元甚至更多,法院可能認定為以共同生活或結婚為前提的贈與,條件不成就時可要求返還。
此外,還需注意證據問題。
主張贈與附有條件的一方,負有舉證責任。
若無書面協議、聊天記錄等證據證明贈與以結婚為前提,法院很難支持返還請求。
綜上,普通禮物不可要回,大額財物和彩禮有條件可訴請返還。
建議戀愛期間的大額贈與,最好明確約定性質,或保留轉賬憑證和相關溝通記錄。
處理糾紛時,優先協商,協商不成再考慮訴訟,并注意三年訴訟時效。
感情雖逝,體面尚存。
理性處理財產問題,既是對過往的尊重,也是對新生活的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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