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看這起女學生暴擊女老師的案例——
近日,浙江女教師勸架被女學生用鑷子戳傷眼球一事引發廣泛關注,事件迎來新進展,警方聯系了受傷的宋老師,同意為其重新鑒定傷情。據澎湃新聞報道,宋老師說此事對她造成了很深的心理陰影,但她要求得到妥善解決的過程中,受到來自各方的壓力。對方家長在第一次調解后也不再理會她,她希望對涉事女生給予相應處分并啟動矯治學校程序,目前她已不適宜待在原學校和教學一線,希望給予考慮。5月19日,校方通報已進行工傷認定,對涉事學生做出處理。教育局稱對宋老師的調崗要求還需統籌安排。涉事學生家長稱很抱歉,會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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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個時候女生就站在我右手邊,看著我,她個子不高,雙手背在身后,我看著她,也沒說話,想著過一會兒就沒事兒了,沒想到她突然揚起手朝我的右眼揮過來,我毫無防備,根本不知道她拿的什么東西,右眼瞬間啥也看不到了,感覺眼眶里往外流東西,用手擦了一把,才知道流的是血。”
就這么一個現場畫面,已經不是什么打鬧失控了,明顯就是持械偷襲。涉事女生雙手背在身后,這意味著鑷子不是拿在手里揮舞泄憤,而是藏在身后、蓄意隱藏、瞄準時機、精準戳擊。
一個六年級的孩子,倘若是因為情緒失控,最多就是揮舞一下拳腳,誰家孩子的失控是先找好銳器、藏到背后、再瞄準老師眼球下死手的?
宋老師都沒有先批評該女生,而是在女生宣稱“就打(老師)”且撲過來時,將其按住,她和另外一位男老師都是等那女生“平靜”后才松手。
沒想到就是這短暫的毫無防備的一瞬間,換來的是右眼球破裂傷、外傷性白內障、繼發性青光眼,兩次手術做完,醫生還說不清第三次能不能保住視力,更別提確診的創傷后應激障礙了——“睡著后會反復夢到被傷害的場景。”
一位教了17年書的老師,在自己教室里,因為一次勸架,竟然要賠上一只眼睛。
警方認定該行為構成故意傷害,法醫鑒定結果為輕傷二級。落款時間為2026年2月11日的《鑒定意見通知書》,宋女士直到5月18日下午才拿到手,“家屬支付了前兩次的手術費,不到兩萬塊錢。”宋女士說,“鑒定結果是民警口頭告知的,大約在今年3月前后,民警把我們叫到一起進行調解,調解了兩次,沒能成功,后來警察給我出了一份《不予處罰決定書》,說是涉事女生未成年,沒辦法處罰,讓我自己去法院走民事訴訟的路子維權。我需要鑒定意見書,5月18日下午跑到派出所去要,民警才給我的。”宋女士說,她看了《鑒定意見書》上說對鑒定結果不滿的,三日內可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可這都過去三個月了,民警說他幫我問問看怎樣可以重新鑒定。”
誠然,警方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2條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倒也站得住腳。畢竟不滿14周歲不負治安責任,確實是明文規定。但“不予行政處罰”可不等于“不予承擔任何后果”。
該女生得到的處理是訓誡+責令具結悔過,然后沒了。至于校方說的“已對涉事學生作出處理”,至今語焉不詳,外界無從判斷是留校察看、停課反省還是寫份檢討交差。
記者聯系了幾位學生家長,有家長說,只能讓自己的孩子遠離傷人的孩子;還有的說,“很震驚,后來聽說這個孩子此后也沒來上學。”
宋老師的要求其實非常具體、也非常合理,給予相應處分,并啟動矯治學校程序。這其實踩中了現行法律框架里最該被激活、卻最常被跳過的那條路徑。因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確規定,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應當加強專門教育、可送入專門學校。
持金屬銳器蓄意戳擊教師眼球導致輕傷二級——你說這夠不夠“嚴重不良行為”的標準?如果連這種事都不啟動矯治評估,那這條法律寫在紙上干嘛呢?難道就放任她回普通班級繼續讀書,萬一下一次出手的不是鑷子呢?
如果說該女生的行為已經讓人憤怒了,那接下來這一串操作則是讓人心涼。
落款于2月11日的《鑒定意見通知書》,直到宋老師5月18日跑去派出所親自要才拿到手。而這紙文書上明明寫著:“對鑒定結果不服的,三日內可申請重新鑒定。”整個三個月過去了,這個權利等于被活活浪費了。
有律師表示:這涉嫌違反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的法定程序——遲延送達、未告知救濟權,恐怕不是一句“疏忽了”就能翻篇的。好在目前警方終于同意重啟重新鑒定流程,也算是亡羊補牢吧。
再就是涉事學生家長公開表態“很抱歉,會承擔責任”,但在第一次調解后就不再理她了。前兩次手術費家屬出了不到兩萬塊,然后就沒有然后了。所謂“會承擔”,翻譯成大白話就是:我態度有了,錢你自己想辦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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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宋老師明確表達了自己已不適宜待在原學校和教學一線,請求調崗。當地教育局的回應是“還需統籌安排”。
我有點想不通,這位老師任教17年,被學生用鑷子戳瞎一只眼、確診PTSD,現在說不想回那個教室了。這恐怕不該是什么“統籌”問題,而是最起碼的人道主義響應吧。工傷已經認了,調崗怎么還能拖這么久?要是不被媒體曝光,那還打算拖到什么時候呢?
另外,兩個六年級生課間打了三輪,從教室打到走廊再打回來,摔門、對峙、教師反復介入。這時候學校的管理機制在哪?還有那樣一把金屬鑷子,學生隨身帶著、掏出來就能捅人。日常安檢、課堂觀察、班主任的預判機制等等,可以說是全線失守。學校在這一塊明顯存在管理疏漏,本就應該承擔相應補充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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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這我從報道里還看出了一點端倪——
宋女士說,兩孩子在第一次沖突時她上前拉架,本以為沖突平息,不料兩人又到外面的走廊爭吵,她出去安慰男生后,并未批評女生,便返回教室。
男生和女生之間到底是爆發什么樣的沖突,才會讓一個42歲的女老師選擇去安慰男生?按很多人的經驗來看,男女生吵架,很多上了年紀的老師多多少少都會拉偏架,向著女生一點。
但本案里,男生卻是需要被安慰的一方,說明男生當時是占理的,過分的是那個女生,而宋老師其實也相對做了偏袒了,畢竟她一開始都沒去批評那女生。
隨后二人再次打斗并摔門,女生回到座位后,宋女士說她上前跟女生說“打架解決不了問題”,“但女生當時情緒很激動,站起來就打了我的手,我當時說她,‘你還敢打老師啊’,女生嘟囔著說‘就打’,還要撲過來時,我便將女生直接按到桌上,看其不再反抗,才松手。”
而為什么宋老師要跟女生強調“打架解決不了問題”,而不是去跟男生說?其實猜都猜得出來,再次打斗肯定又是女生先挑事的,而且女生還直接對老師動手了,之后更是用上了兇器鑷子。
可以想見,倘若宋老師沒去拉架,那這個鑷子捅傷的應該就是那個男生了。建議查一下該女生的某瓣某博某書賬號,大概率會有驚喜。
宋老師說此事對她造成了很深的心理陰影,但她要求得到妥善解決的過程中,受到來自各方的壓力。
這所謂“各方的壓力”來自哪些方,不難想象,宋老師選擇在法律和道德層面硬剛,也確實是沒辦法了。畢竟眼睛已經弄壞了一只,如果還要再被捂嘴,那請問誰受得了呢?如果“各方”不打算給她體面,那她就只有讓“各方”都跟著不體面了。我支持宋老師維權到底,讓她感受到勸架的人不會孤單,善良也不該流血又流淚,靜待后續。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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