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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中國審判》雜志原創稿件
文 | 本刊記者 沈洋 通訊員 王若懿 李婧菽
初夏時節的貴州貴陽,綠意盎然、繁花盛開,宛如一幅靜美的生態畫卷。
5月14日,這座素有“高原明珠”美譽的西南省會城市,迎來了參加中國法學會審判理論研究會環境資源審判理論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專業委員會”)2026年年會的代表委員、專家學者與法官代表。會議期間,大家各抒己見、踴躍發言,會場氣氛活躍。
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楊臨萍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以下簡稱《生態環境法典》)是我國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特別是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引領,對我國現行生態環境法律制度機制和規則規范進行全面系統的編訂纂修,為生態環境資源審判提供了基本法律遵循。
楊臨萍強調,人民法院要提高政治站位,準確把握法典化時代生態環境資源審判高質量發展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扎實做好《生態環境法典》貫徹實施工作。專業委員會要加強生態環境獨立法律部門的理論研究,強化生態環境及相關領域司法解釋立、改、廢、釋的理論支撐,回應生態環境資源審判實踐發展的理論需要,夯實生態環境司法的理論根基。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茆榮華表示,自己擔任專業委員會主任,將恪盡職守,推進新時代環境司法理論創新,為生態文明法治建設持續貢獻智慧與力量。
這是一場法治互鑒的思想盛會。與會各方圍繞“深入貫徹實施《生態環境法典》推動生態環境資源審判高質量發展”主題交流研討,在思想火花的碰撞中探尋環資審判高質量發展的新路徑。
01
審判機制的健全和完善
生態環境資源案件具有高度的專業性、技術性和跨域性。建立專門的審判機構、打造專業的審判隊伍、形成專業的裁判規則,是環資審判工作的根基所在。
貴州,這片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的熱土,用19年的堅守給出了自己的答案。貴州高院環資庭庭長李麗表示,2007年設立全國首家環保法庭以來,貴州法院持續優化機構設置,實現環資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歸口審理,探索出了具有貴州特色的環境司法保護體系。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環資庭庭長錢建軍建議,全面推行環資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歸口審理專業化機制,構建“立案統一分流、審理協同推進、裁判尺度統一、執行聯動落實”的全鏈條閉環。
生態環境部環境規劃院首席科學家、研究員於方建議,強化執法司法協同聯動,加強法院與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的協作配合,健全信息共享、數據互認、案件移送等銜接機制。加快建立全國統一的生態環境審判專家庫和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規范,為生態環境資源專業化審判提供基礎支撐。
天津大學法學院教授孫佑海則結合《生態環境法典》中關于生態環境專業化審判機制的規定,強調要加強法學院校和司法機關之間的協同聯動,借助專業委員會的平臺優勢,實現理論研究和司法實踐的雙向賦能。
02
法律責任的統籌和銜接
同一污染環境或破壞生態的行為,往往同時觸犯刑事、民事、行政法律規定,產生三種性質不同的法律責任。如何做好三種責任的統籌銜接,是本次年會討論最熱烈的問題之一。
“以非法采礦案為例,刑事審判往往最先啟動,但民事公益訴訟的生態損害鑒定周期很長,行政的吊銷許可、責令修復又具有及時性。‘先刑后民’可能延誤最佳修復時機,‘先民后刑’又缺乏程序依據。”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環資庭庭長魏立超的發言直擊痛點。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環資庭副庭長成陽則從公益訴訟的角度分析了“先刑后民”的弊端。“責任人一旦被判實刑,其履行民事賠償和修復的意愿及能力都會大幅下降。”她建議,推動“刑民協同”或“先民后刑”的創新模式。
中國地質調查局發展研究中心正高級工程師賈德龍提出,生態環境修復需要多領域的協調配合,要加強技術專家在生態環境資源案件審理,尤其是生態修復方案確定、損害評估鑒定中的作用,讓判決的執行更具有科學性。
西安交通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志仁強調,應當以生態修復為核心導向,準確區分懲罰性責任與填補性責任,推動環境責任體系從分散適用走向系統運行,從類型并列走向功能協同,從事后追責走向修復治理。
03
修復責任的規范和適用
生態環境修復是環資審判的終極目標。如果受損的生態環境沒有得到修復,司法的目的就沒有完全實現。如何讓修復責任真正落地,是本次年會討論最為務實的問題。
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環資庭副庭長崔智瑜介紹:“我們始終堅持將生態環境修復責任作為首要責任形式,優先于金錢賠償。”結合首都功能定位,北京法院創新采用建造草坪綠地、種植公益林、建設公益充電樁等責任承擔方式,讓修復成效可感可及。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環資庭副庭長徐娟圍繞“碳匯認購”量刑從寬提出建議,應設立比其他類型犯罪更為嚴格的從寬標準,認購主動性、認購階段、認購數額與損害程度匹配度,都要作為量刑考量因素,避免“以買代罰”。
中國水利水電科學研究院正高級工程師陳根發建議,加快監測監控體系建設,以技術科技手段促進源頭預防。同時,將生態修復項目納入地區發展規劃或專項規劃,完善資金管理辦法,引入市場機制,打通生態修復“最后一公里”。
中國林業科學研究院資源信息研究所副所長、研究員雷相東強調,生態修復是一項系統性工程,應建立從鑒定評估、方案制訂到效果監管的全鏈條專業機制,保障生態環境修復舉措落地見效、達到預期治理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環資庭庭長吳兆祥在會議總結中表示,本次年會緊扣時代主題,積極回應環境法治需求,圓滿完成各項議程,達到了預期目的。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將認真梳理和研究與會代表提出的意見和建議,適時出臺相關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推動《生態環境法典》的各項規定在審判實踐中落地生根。
本期封面及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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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審判》雜志2026年第11期
中國審判新聞半月刊·總第393期
編輯/孫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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