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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舉行婚禮、辦理結婚登記并生育一子,但男方在與女方登記結婚時,尚未解除與案外人的婚姻關系,構成重婚。婚姻被確認無效后,非婚生子的撫養權如何確定?女方能否主張損害賠償?同居期間的財產如何分割?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的這起同居關系糾紛上訴案給出了清晰的答案。浙江德凡律師事務所的郝小青律師將為您解析。
一、 案件核心事實
本案是一起因重婚導致婚姻無效引發的同居關系糾紛,涉及非婚生子女撫養權、損害賠償、財產分割等多個爭議焦點。
事項
具體內容
上訴人(原審原告)
梁某(女方)。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
姚某甲(男方)。
相識與同居
2020年9月相識戀愛,2020年農歷11月舉行結婚儀式后共同生活。
登記結婚
2020年12月28日辦理結婚登記。
生育子女
2021年10月5日生育兒子姚某乙。
婚姻被確認無效
2025年9月11日,安徽省臨泉縣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雙方結婚登記行為無效,原因是姚某甲在與梁某登記結婚時,已于2007年與案外人韓某登記結婚,構成重婚。
親子鑒定
經鑒定,姚某甲為姚某乙的生物學父親。
梁某訴訟請求
1. 兒子由梁某撫養,姚某甲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
2. 姚某甲支付損害賠償金50000元;
3. 分割同居期間共同財產(車輛、家電等);
4. 同居期間為姚某甲所貸50000元由姚某甲承擔;
5. 返還低保款8800元。
姚某甲反訴請求
要求梁某支付損害賠償金400000元。
一審判決
1. 非婚生子姚某乙由雙方輪流撫養(按年交替),互不支付撫養費;
2. 駁回梁某其他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財產分割、貸款、低保款)。
梁某上訴
要求改判姚某乙由其直接撫養,姚某甲支付撫養費,并支持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 法院判決:輪流撫養,駁回損害賠償及財產分割請求
法院認為:
- 關于子女撫養:雖然婚姻無效,但姚某乙與雙方的關系不因婚姻無效而消除。姚某乙年僅四歲,需要父母雙方的共同關愛。考慮到雙方撫養條件各有優劣,且雙方均通過激進方式表達撫養意愿,法院判決由雙方輪流撫養(按年交替),互不支付撫養費。若日后輪流撫養明顯不利于孩子成長,或孩子年滿八周歲后可自主表達意愿,雙方可協商或訴訟變更撫養方式。
- 關于損害賠償: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提起損害賠償請求應以訴訟離婚或登記離婚為前提,即男女雙方應存在合法的婚姻關系。本案雙方的婚姻已被確認無效,故梁某主張損害賠償于法無據,不予支持。
- 關于財產分割:梁某主張的車輛登記在案外人名下,未能舉證證明系雙方共同出資購買;主張的電器亦未能舉證證明系共同出資購買。在雙方對同居期間所得財產無明確約定的情況下,不予分割,可待搜集證據后另行主張。
- 關于貸款和低保款:梁某在一審中已放棄5萬元貸款的訴訟請求,二審再主張缺乏法律依據,可另行主張。低保款已用于償還貸款,可一并向貸款問題另行主張。
三、 法律分析:本案的三個核心法律要點
1. 無效婚姻中的子女撫養權: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則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規定,離婚后子女撫養問題,應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本案中,法院未將孩子判歸一方直接撫養,而是判決輪流撫養,理由是孩子年幼需要父母雙方的關愛,且雙方撫養條件各有優劣。輪流撫養在司法實踐中并非主流,但在雙方撫養意愿強烈、條件相當的情況下,法院可以適用。
2. 無效婚姻中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以有效婚姻為前提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規定,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離婚損害賠償(如重婚、與他人同居、家暴等),適用的前提是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本案中,雙方的婚姻已被確認無效,自始無效,故梁某不能依據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主張賠償。如果因重婚行為遭受了實際損失,可另循侵權責任路徑主張權利。
3. 同居財產分割:誰主張,誰舉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第四條規定,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有約定的從約定;無約定的,各自所得歸各自所有,共同出資購置的財產按出資比例分割。本案中,梁某主張的車輛登記在案外人名下、電器無購買憑證,均未能舉證證明系雙方共同出資購置,故法院不予支持。同居期間的財產歸屬,需以“共同出資”為前提,且主張權利的一方負有舉證責任。
?? 郝小青律師總結與重要提示
本案是一堂關于“無效婚姻法律后果”的典型普法課。它提醒所有人:重婚不僅導致婚姻無效,還可能引發刑事責任;無效婚姻中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同于離婚損害賠償,需注意法律適用的差異。
給同居/婚姻當事人的核心建議:
- 確認對方婚姻狀況:在辦理結婚登記前,應通過合法途徑確認對方是否已解除此前婚姻關系,避免因重婚導致婚姻無效,陷入“人財兩空”的困境。
- 保留出資憑證:同居期間購買大額財產(如車輛、家電),應保留出資憑證(轉賬記錄、付款憑證等),以證明系共同出資,便于日后分割。
- 無效婚姻中的損害賠償需另尋路徑:如果因重婚行為遭受精神損害,且無法適用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可咨詢專業律師,評估是否可以依據侵權責任法主張權利。
- 輪流撫養需考慮孩子意愿:法院判決輪流撫養的前提是“最有利于孩子”。如果日后輪流撫養明顯不利于孩子成長,或孩子年滿八周歲后能自主表達意愿,可申請變更撫養方式。
總結:婚姻的合法性是婚姻關系效力的基礎。重婚不僅導致婚姻無效,還可能面臨刑事責任。在同居或再婚前,務必確認對方婚姻狀況,避免因“被重婚”而陷入法律困境。如果您正面臨類似情況,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郝小青律師簡介
郝小青律師,浙江德凡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專注于民商事爭議解決、婚姻家事糾紛、同居關系糾紛及企業法律風險管理。她擅長在無效婚姻、同居財產分割、子女撫養權等案件中,精準把握法律規則,為客戶設計最優的維權路徑。
執業領域:婚姻家事糾紛、同居關系糾紛、合同糾紛、侵權責任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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