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問題的提出
股東知情權是公司法賦予股東基礎性法定權利,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記錄、財務報告等文件屬于絕對權利范疇,公司不得隨意限制;但會計賬簿、會計憑證涉及商業秘密,《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八條設置“不正當目的”抗辯邊界,其中股東自營同類業務構成“實質性競爭”,是實務中最常見拒查理由。
司法實踐分歧長期存在:僅股東本人開設同業企業可認定競爭,但若同業主體由配偶、兄弟姐妹等近親屬持股,能否直接推定利益關聯?兩家企業分處不同城市、經營地域完全隔離,是否當然排除實質性競爭?
(2020)京02民終816號案件給出清晰裁判結論:“近親屬跨地域從事同行業經營推定為存在實質性競爭”,為同類知情權案件的事實推定與利益衡量提供規范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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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情回顧
原告孫某某持有北京科技公司33%股權,書面申請查閱會計賬簿被拒。公司舉證:孫某某本人控股上海同類科技企業,其配偶、弟弟分別設立多家上海同行業主體。孫某某抗辯兩地市場分割、跨區域不存在競爭,且名下上海公司訴訟前已變更經營范圍。
兩級法院均未采信該抗辯,認定近親屬控制異地同行業主體,與目標公司形成實質性競爭,駁回賬簿查閱請求,僅支持無保密風險的基礎資料查閱。由此衍生兩項核心法律疑問:
其一,近親屬持股同業公司,何以直接推定股東存在競爭利益鏈條?
其二,互聯網時代經營地域是否還能成為阻斷實質性競爭的有效抗辯事由?
三、近親屬從事同行業經營推定為存在實質性競爭
《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八條僅列明“股東自營、為他人經營同業業務”構成不正當目的,條文未直接覆蓋近親屬持股情形,本案裁判通過事實推定填補規則空白,其底層邏輯分為兩層。
第一,家庭財產與利益高度混同的社會現實基礎。
婚姻、直系、旁系近親屬之間不存在清晰財產隔離機制,若無書面財產分割、獨立經營的完整證據,司法推定家庭成員共享經營收益、共擔商業風險。
配偶、兄弟姐妹控制同業公司,股東可通過親屬無償獲取客戶報價、技術方案、財務成本等核心商業信息,與股東本人直接經營競品不存在信息泄露本質差異,客觀上具備損害目標公司利益的現實可能性。
本案中孫某某配偶同時擔任目標公司監事,本身可接觸內部資料,又另行控股同類企業,雙重身份進一步強化利益沖突的推定效力。
第二,知情權制度的利益平衡價值取向。
立法設置賬簿查閱限制,核心是防止股東利用內部信息搶占市場、分流客戶。若僅約束股東本人直接持股,放開近親屬同業經營,極易形成規避規則的灰色通道:股東通過親屬代持競品公司,借查閱賬簿獲取商業秘密,架空司法解釋的限制條款。
司法采用推定規則,無需公司另行舉證股東與親屬存在利益輸送,僅證明親屬同業持股事實即可初步成立抗辯,合理分配舉證責任,避免公司舉證過重。
同時該推定并非絕對不可推翻,裁判邏輯隱含反向舉證空間:股東若能提交完整財產獨立、業務完全隔離、親屬企業自主決策無關聯往來等客觀證據,可推翻利益關聯推定。本案原告僅主張地域分隔,未提交財產分割、業務隔離材料,故法院未支持其抗辯主張。
四、跨地域經營不能排除實質性競爭的規范論證
傳統實體行業中,房地產、線下本地服務具備極強區域壁壘,經營地點不同可直接阻斷客戶重合;但數字服務、軟件開發、線上咨詢等輕資產行業無物理邊界限制,本案裁判區分行業屬性,否定“異地即無競爭”的單一判斷標準,具備時代合理性。
從市場形態層面,信息化時代商業競爭突破地理限制,線上接單、遠程服務、全國招投標成為常態,北京與上海科技企業可面向全國同類客戶群體,經營范圍重合即意味著直接爭奪市場資源,地域僅為注冊地址差異,不構成市場隔離屏障。
即便兩家企業注冊地分離,股東查閱賬簿獲取的底價、項目資源、研發計劃,均可同步輸送至異地親屬企業,產生實質損害后果。
從規范解釋層面,“實質性競爭”的評判核心是業務、客戶、產品是否重合,經營地域僅為輔助參考要素,并非獨立免責事由。工商登記地址僅為行政備案信息,無法限定企業實際業務輻射范圍。
對比地域壁壘較強的線下實體經濟,本案軟件科技行業無本地客戶約束,地域抗辯完全喪失事實基礎,法院據此認定跨區域同業仍構成實質性競爭,形成類型化裁判區分思路:重資產本地行業可參考地域因素,線上、技術服務類行業不以注冊地劃分競爭邊界。
五、裁判背后的利益權衡深層問題
本案一判一駁的區分處理,體現知情權制度二元保護結構:公司章程、股東會記錄、財務報告屬于公開性基礎資料,不存在重大商業秘密泄露風險,股東享有絕對查閱復制權,不受同業競爭限制;會計賬簿、原始憑證承載交易底價、客戶名單、成本數據等核心秘密,存在被競品利用的風險,因此設置不正當目的審查門檻。
司法裁判始終在兩項法益之間平衡:
一是中小股東知曉公司經營、監督管理層的固有權利;
二是企業商業秘密不受同業掠奪的經營利益。
若完全否定近親屬、跨地域競爭的認定標準,將放任股東通過親屬代持規避法律限制,企業核心數據極易外泄;若無任何推定規則、要求公司逐一舉證利益輸送,中小股東查閱門檻過高,知情權形同虛設。
本案通過事實推定、區分行業、分層支持查閱請求的裁判方式,實現兩類法益的折中調和,為同類案件提供穩定裁判路徑。
作者簡介:
布安山律師|河南澄析律師事務所主任。鄭州大學法律碩士,2007年從事律師工作,擁有近20年商事法律執業經驗。深耕公司法賽道,為企業提供全生命周期一站式法律服務。
核心商事訴訟業務范圍 | 股東資格確認、認繳出資責任、股權轉讓糾紛、公司決議效力、股東知情權、公司解散、清算責任。
核心企業非訴專項服務 | 公司注冊設立、股權架構規劃、投融資風控方案設計、投資并購盡調、企業常年合規顧問、企業解散注銷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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