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何文平律師 公眾號:何以為法![]()
今天,我將結合李揚律師《刑事辯護庭審實戰策略與技巧》課程第三部分《庭審實戰策略與技巧》的內容,分享我的聽課收獲,并融合自己這些年的庭審與辦案經驗,進行一次系統的梳理和個人理解。
很多當事人認為,只要律師只要在法庭上說得精彩,案件就可能出現轉機。但是實際上,真正的庭審并不是從那一刻才開始。
它往往始于庭前輔導、發問設計、質證布局、辯論結構的準備,甚至律師和當事人的每一次溝通,這些環節共同影響著最終的庭審效果。并且這些環節都并不是孤立的存在,而是共同服務于最終的辯護目標。
一、需要明確:庭審究竟是為了什么?
很多律師將庭審理解為“查明案件事實”,甚至把自己放在偵查人員的位置上,希望通過庭審重新調查案件。
但是庭審真正的核心功能,是說服法官采納辯護意見。
當然,辯護律師需要做的,而是運用證據、法律和邏輯,去說服裁判者。
而說服法官,從來不是站在律師自己的角度,關鍵在于站在裁判者的角度思考問題,因為最終能被法官接受的,永遠是法官他自己的觀點。
法官的判斷會受到很多因素影響,包括思維方式、人生閱歷、辦案經驗、職業習慣以及社會認知等。
作為辯護律師,我們真正要做的是給法官搭建一把梯子。
通過對證據、案件事實和邏輯的分析,讓法官能夠沿著這把梯子一步步走下去,最終在內心形成確信:當事人可能是冤枉的,或者案件確實存在合理懷疑。
二、對當事人的庭前輔導
(一)庭前輔導應當盡早開展
對當事人進行庭前輔導,是刑事辯護中最容易被忽視、同時也是最重要的工作之一。結合課程內容與個人的辦案經驗,我認為以下幾個時間節點尤為關鍵:批捕之前、偵查終結之后、律師閱卷完成后檢察機關在提審前、一二審開庭前,以及二審法官決定書面審理后的提審當事人之前。
辯護律師越早介入就越容易掌握案件的真實情況,也越有利于穩定當事人的情緒。
(二)輔導的重點不是教說話,而是幫助表達
絕大多數當事人不懂法律,也不會按照法律語言表達。他們只需用大白話說清楚即可。因此,律師的任務并不是教當事人“怎么答”,而是幫助當事人做到:記住案件核心事實、明白在不同階段需要表達什么、學會簡潔回答問題、避免因緊張而導致前后矛盾。
如果當事人無法準確描述事實經過,可以先講目的、意圖或行為原因。
因為,即便當事人說不清具體行為,但如果能夠準確地說清自己為什么這樣做,其目的和意圖往往能幫助法官理解案件。
(三)核心問題必須提前確認
與當事人進行庭前溝通時,應當提前把案件中的核心問題確認清楚。
因為很多當事人在最后陳述時講了十幾分鐘,法官卻記不住一句;而有些當事人只說三句話,反而讓人印象深刻。
最后陳述同樣如此。
簡潔,比冗長更有力量。
三、庭審發問不是聊天,而是為辯護服務
課程中關于發問的部分,讓我感觸很深。因為在有一些庭審中,有的律師準備了幾十頁的發問提綱,結果開庭時問了半天,最后連自己證明了什么都說不清楚。因此,需要清楚庭審發問的目的或意圖。
(一)哪些問題必須發問?
1.辯護觀點缺少證據支撐的部分
如果辯護意見中存在沒有證據支持的內容,就需要通過發問來補充。同時,這種補充必須具有合理解釋。
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部分
案件主要證據間的矛盾,往往就是辯護的突破口。比如,言詞證據間的矛盾、言詞證據與客觀證據的矛盾,還是同案犯供述之間的矛盾,都需要通過發問揭示出來。
會影響法官心證的背景事實
案發原因、事情經過、行為動機和案件背景,這些內容未必直接決定罪與非罪,但會直接影響法官對于案件的整體評價。
非法取證和程序違法問題
關于刑事案件的程序問題,很多時候并不會直接體現在卷宗里,辯護律師必須通過發問逐步揭示。除此之外,很多問題實際上也是庭外辯護的延伸。
(二)對同案犯和證人的發問需要謹慎
律師需要通過發問來揭示存在的問題,但在實踐中對同案犯和證人的發問,比對被告人的發問風險更大。
對于同案犯和證人的不利證言,要敢于揭露問題,比如發現了虛假陳述、前后矛盾、不符合常理或與客觀證據沖突的情況。
但并不是所有問題都必須問。如果已經有明確的客觀證據能夠推翻相關證言,有時反而沒有必要繼續發問。
對于同案犯和證人的有利證言,更需要提前溝通。
這包括在庭前充分了解案件情況,明確有利事實,并穩定有利的陳述。
這些實際上是在夯實整個辯護的基礎。
很多時候,有利證言并不是庭上突然出現的,而是律師在庭前充分工作的結果。
四、質證不是說給檢察官聽,而是說給法官聽
很多律師在質證階段恨不得把所有問題都說完,結果說了很多,法官卻什么都沒有印象。而質證的真正目的,不是說服檢察官,而是幫助法官發現證據中的問題。
(一)質證必須堅持的原則
1.所有質證都必須服務于最終的辯論
質證不是獨立存在的環節,如果其內容最終不在法庭辯論中使用,那么這次質證就失去了意義,也會與法庭辯論環節脫節。
2.不要面面俱到
律師需要幫助法官篩選問題,挑選出最有價值的意見。而不是把所有問題都拋給法官去判斷。因為,重點突出比全面覆蓋更重要。
3.不要提前發表核心的辯論意見
質證階段并不是法庭辯論,如果過早的拋出將核心辯論觀點,反而容易被打斷。而且,很多法官在質證階段并不希望聽到大量的辯論意見。
4.說服不靠重復
重復不會增加說服力,精準表達往往比反復強調更有效。
(二)質證要有宏觀思維和微觀思維
1. 宏觀層面:先搭框架
制作質證提綱時,可以使用思維導圖。比如重點找出:哪些是有利證據?哪些是不利證據?哪些證據存在矛盾等。
2. 微觀層面:落實具體問題
質證的最終目的是為了讓法官接受辯護意見。
因此必須重點關注:
第一,確定核心定案證據
決定案件結果的關鍵證據,必須高度關注。
第二,當客觀證據無法推翻時,需要給出合理解釋
有些客觀證據難以否定時,可以通過發問和解釋來化解,但前提是解釋必須能夠成立。
第三,不要強行堅持無法成立的解釋
如果根據常情常理,某個解釋明顯不合理,就不應再將其作為核心辯點。否則,容易損害整個辯護的可信度。
第四,提前預判可能出現變化的證據
在案的證據可能發生變化,庭審中也有可能出現新情況。因此,律師必須準備備用方案。
第五,審慎對待補強證據
需要明確哪些證據需要補強。
同時,也要明確哪些證據不宜補強。
這必須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來決定。
五、法庭辯論的核心始終是證明當事人是冤枉的,或者說要論證現有證據不足以支持指控。
這是課程中讓我感觸最深的部分,也是這些年辦案體會最深的一點。法庭辯論要解決的核心問題只有一個:為什么當事人是冤枉的,或者說為什么現有證據不足以支持指控?
(一)辯護觀點必須具有強邏輯
很多辯護失敗,并不是觀點錯誤,而是邏輯的混亂。比如,觀點分類不清,或是排序不當。這些都會影響法官采納意見,因為缺乏強有力的邏輯。
過去,我自己習慣按犯罪構成要件進行辯護。但在實踐中越來越發現,單純依靠構成要件并不足以說服法官。因為法官更關注事實、證據以及生活經驗。
(二)辯點不是越多越好
很多案件看似有十幾個辯點,但這并不意味著需要必須全部提出。
因為當法官面對大量觀點時,很可能只會選擇其中最薄弱的一點進行回應。因此,關鍵在于整合辯點、突出重點,并果斷放棄次要問題。
真正有力量的辯護,只圍繞三到五個核心觀點展開。
(三)論證比敘述更重要
法官每天處理大量案件,他們最不缺的就是故事。
因此,真正能夠打動法官的,是嚴謹的論證。
為什么?
依據是什么?
證據在哪里?
邏輯是什么?
這些才是法庭辯論真正需要回答的問題。
必要時,還可以使用類比的方法。特別是選擇法官熟悉的生活或社會經驗,更容易引發共鳴。
(四)辯護詞并不是越長越好
這一點我自己的感受非常深。因為,很多時候寫完一篇辯護詞后,我都會刪掉部分內容。
因為辯護詞的價值不在于字數,而在于其目的。
每寫一句話,都要問自己三個問題:
這是寫給誰看的?
它要解決什么問題?
它能是否幫助法官形成判斷?
如果不能,就可以刪掉。
六、發問、質證和辯論必須形成一個整體
課程最后讓我印象最深的一句話是:發問、質證和辯論必須一氣呵成,不能相互脫節。
發問,是為了發現問題。
質證,是為了證明問題。
辯論,則是為了解決問題。
這三者必須共同服務于核心的辯護觀點。
現在,我在準備庭審時,也逐漸形成了我自己的一套習慣。
我會先寫辯論提綱,明確最終希望法官接受的核心觀點是什么。
然后,再設計質證提綱,最后設計發問提綱。
因為只有先知道終點在哪里,才能知道路應該怎么走。
結語:真正的庭審,開始于法庭之外
聽完這部分課程,再結合這些年的辦案經歷,我深感優秀的刑事辯護從來不是法庭上的臨場發揮。真正決定庭審效果的,往往是法庭之外的大量準備工作。
比如,每一次會見、每一次閱卷、每一次發問設計、每一份質證提綱、每一個辯點的取舍,最終都會在法庭上匯聚成一種力量。
此外,要學會在法庭上不說一句廢話。每一句話都應當有證據支撐,每一個觀點都應當有法律依據,每一次發問、質證和辯論,都必須指向同一個目標。
刑事辯護的核心,在于懂得如何運用事實、證據、法律和邏輯去說服裁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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