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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榮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執行被追究刑事責任
基本案情
田某與某裝飾裝修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法院判決該公司退還田某裝修款9000余元,判決生效后,該公司未履行法定義務,田某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榮某作為該公司實際控股人被追加為被執行人。執行階段,執行干警在榮某住所調查時,酒后的榮某以言語威脅,拒不配合執行工作,執行干警遂決定將榮某依法拘傳,榮某聽聞后起身從廚房拿出砍刀揮舞,阻礙執行,造成執行干警頭部受傷、右手部皮膚挫傷,后經鑒定為輕微傷。
裁判結果
公安機關經偵查后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法院經審理認為榮某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鑒于榮某自愿認罪認罰,具有從輕處罰和從寬處理情節,且取得被害人諒解,有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同時,考慮榮某離異,有需要撫養共同生活未成年人的實際情況。經評估,榮某具備社區矯正條件,遂判處榮某妨害公務罪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典型意義
生效判決、裁定是國家公權力的載體,暴力毆打、威脅執行人員,本質是公然對抗國家司法權。依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以圍攻、扣押、毆打等暴力方法對執行人員進行人身攻擊的情形,屬于“情節特別嚴重”情形。本案中,榮某的行為同時滿足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和妨害公務罪,依法擇一重罪處罰,遂被判處妨害公務罪。榮某依法定罪量刑,有力昭示司法執行不容暴力挑釁,同時綜合考量其認罪表現和家庭生活實際,對其適用緩刑,充分彰顯了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
2
案例二
閆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藏匿行蹤、隱匿財產逃避執行被判拒執罪
基本案情
朱某甲、朱某乙與閆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法院判決閆某償還朱某甲借款5萬元、償還朱某乙借款19.8萬元。判決生效后,閆某未履行還款義務,朱某甲、朱某乙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法院向閆某發送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并傳喚閆某接受調查,但閆某拒不報告財產情況,亦不到庭,刻意逃避執行,且長期在外躲藏,更換聯系方式,并使用他人微信賬號隱匿財產,致使案件長期無法執行到位,導致朱某甲、朱某乙的合法權益無法實現,法院遂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偵查。
裁判結果
公安機關經偵查后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法院經審理認為閆某對人民法院的生效文書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鑒于閆某有坦白情節,自愿認罪認罰,并取得申請執行人諒解,依法從寬處理,遂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
典型意義
生效法律文書是司法權威的集中體現,被執行人應當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本案中,被執行人閆某長期逃避還款義務,不僅未如實報告財產情況,反而借用他人微信賬號,隱瞞轉移財產,損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妨害司法秩序,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本案充分表明,任何企圖規避執行的被執行人都不要心存僥幸,試圖轉移、隱匿財產,其違法行為必將受到法律的懲處。
3
案例三
趙某、王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被判拒執罪
基本案情
谷某與趙某、王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法院判決趙某、王某共同清償谷某借款本金及利息115萬余元。判決生效后,趙某、王某未按期履行義務,谷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中,趙某、王某既不向法院申報財產,也不履行還款義務,后經調查了解二被執行人系退休職工,在其養老金賬戶內留存數十萬元可支取的養老金款項,二被執行人為規避法院對該款項的執行,故意不辦理賬號實名認證手續,致使該筆養老金長期留存于養老保險經辦處,處于停發無法支取狀態。法院多次向二被執行人釋法析理、勸導履行,二人始終拒不配合,法院遂依法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經拘留懲戒后,二被執行人仍不知悔改,拒不履行義務,法院遂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偵查。在公安機關偵查期間,二被執行人幡然醒悟,主動投案自首,并與公安、法院配合完成認證手續,法院從趙某、王某賬戶扣劃可提取的執行案款共計30余萬元。
裁判結果
公安機關經偵查后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法院經審理認為趙某、王某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嚴重妨害司法秩序,挑戰法律權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鑒于二被執行人主動投案,后又積極配合法院執行,有悔罪表現,可從輕處罰,遂判決趙某、王某有期徒刑各六個月。
典型意義
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具有法律強制力,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依法履行。本案中,被執行人趙某、王某藐視法律、態度惡劣,以拒不辦理養老保險實名認證的方式,逃避執行,并在法院依法采取拘留措施后仍拒不履行,雖醒悟主動投案,并就剩余款項積極配合法院執行,但法院仍然對其判處刑罰,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依法打擊拒執犯罪、維護司法權威的堅定決心。
4
案例四
劉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利用他人賬號隱匿、轉移財產逃避執行被判拒執罪
基本案情
方某與劉某、王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法院判決劉某、王某歸還方某借款本金98萬元。判決生效后,劉某和王某拒不履行還款義務,方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中,劉某不如實報告財產,為逃避執行,轉移所得資金至其親屬的銀行賬戶,并利用其親屬的身份證辦理手機卡注冊微信,綁定銀行卡后進行多筆資金交易,因劉某采取隱匿收入、轉移財產等方式拒不履行法定義務,法院遂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偵查。
裁判結果
公安機關經偵查后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法院審理中,劉某自愿認罪認罰,當庭向方某歸還欠款20萬元,并就剩余款項與方某達成和解,取得方某的諒解。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對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鑒于劉某已配合履行部分還款義務,并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取得申請人諒解,且劉某自愿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罰,遂判處劉某拘役五個月,緩刑十個月。
典型意義
生效法律文書代表著司法公信力。本案中,被執行人劉某通過借用親屬銀行卡轉移財產,惡意逃避執行,既是對債權人合法權益的損害,也是對生效法律文書的公然挑戰。通過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被執行人刑事責任,清晰傳遞生效裁判必須履行,任何逃避執行的行為都將依法受到懲處。
5
案例五
李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涉嫌拒執犯罪在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主動履行決定不起訴
基本案情
宋某與李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法院判決李某賠償宋某各項損失共計9萬余元。判決后,李某未履行賠償義務,宋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為逃避執行,李某與其丈夫在事故發生后離婚,并放棄共有財產。其后,李某在明知要承擔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的情況下,依然選擇逃避執行,想方設法轉移其名下財產,將未到期的商業保險退保,以現金方式取走退保款5.7萬余元,并將其中多數款項交由其前夫和兒子。針對李某逃避執行的行為,法院依法對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拘留結束后,李某仍不履行義務,法院遂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偵查。
裁判結果
公安機關經偵查后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李某面對將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指控時,深刻認識到拒執行為的嚴重性,最終一次性付清全部案款,執行案件得以順利執結。檢察機關遂對其作出不起訴決定。
典型意義
當前規避執行手段日益隱蔽和多樣化,本案中李某在交通事故發生后,依法應承擔賠償義務的情況下,協議離婚放棄共同財產,并設法轉移個人財產,以逃避執行,其行為屬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情形,被依法審查起訴。審查起訴階段李某主動履行給付義務,遂對其作出不起訴決定,彰顯了司法辦案非單純懲戒追責,核心在于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兌現勝訴當事人權益,有效修復社會關系。
6
案例六
鄒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拒不騰退房屋、惡意拖延執行被司法拘留
基本案情
王某與鄒某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法院判決鄒某騰退并搬離王某的房屋。判決生效后,鄒某以各種理由拖延,拒不搬離,王某多次催促未果后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中,鄒某以“無處可搬”等理由拒絕搬離。鑒于鄒某拒不履行生效判決,且多次勸導無效,法院決定依法對鄒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鄒某被司法拘留后,經拘留所管教干警不斷說服教育,態度逐漸轉變,深刻認識到拒執行為的嚴重后果,表示愿意配合法院執行工作。鄒某聯系家屬配合搬離房屋并將房屋順利移交王某,案件順利執結。
典型意義
良好的法治環境,既以完備法律規范為堅實保障,更依靠誠實守信的道德素養筑牢根基。司法機關始終保持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行為高壓態勢,依法懲戒各類失信行為,明確失信必受追責的行為準則。同時,充分發揮司法示范引領作用,堅持懲戒與教育相統一,引導全社會樹立誠實守信、自覺履行生效裁判的法治觀念,持續完善社會誠信體系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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