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劉棠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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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年間,陜西長安有個叫王四兒的綠營士兵。
不同于尋常男子,他有特別的嗜好。俗話說,愛走東的不走西,王四兒可能天生如此——他性別男,愛好也是男。
成年后的王四兒在部隊當(dāng)兵,他喜歡一個叫楊天貴的營兵,愛慕已久。
這天,王四兒終于忍不住,“欲將營兵楊天貴拉奸”,這是要霸王硬上弓。
楊天貴哪里肯從,王四兒不但愿望落空,還被舉報了。
軍營游擊將軍滿倉得知此事勃然大怒,“強(qiáng)人鎖男”敗壞風(fēng)俗,還連累本將軍面子不好看。
楊天貴屬自己管轄,但王四兒隸屬他營,滿倉不好軍法從事。于是將王四兒送往縣衙治罪。
按大清律法,這還真不好判,畢竟王四兒沒有得逞。
王四兒估計是受了一頓皮肉之苦,因此心里憋著一股氣,好事兒被滿倉攪了不說,還送自己到縣衙,弄得人盡皆知。
他決定報復(fù)滿倉。
某天晚上四更時分,滿倉外出公干。走到某個地段時,埋伏已久的王四兒拿出了準(zhǔn)備好的弓箭——那是他自己用竹子做的,很簡陋。
王四兒瞄準(zhǔn)滿倉,引弓發(fā)射。
畢竟是當(dāng)過兵的,箭法了得。王四兒一箭射中滿倉后腦勺,對方當(dāng)時沒戴頭盔,只頂個布帽,箭頭“透帽至骨”。
頭皮本來就貼著骨頭,這箭的威力可能真不咋地。滿倉受了點輕傷,沒什么大礙。
但是,王四兒故意傷人,而且傷的還是從三品游擊將軍,這上升到重大刑事案件了。
陜西巡撫張保負(fù)責(zé)審理此案。
在張保看來,王四兒挾私報復(fù)、箭射官長固然可惡,但滿倉將軍畢竟沒死,事情有的商量。而且,他認(rèn)為王四兒所攜兇器是一把竹弓,用的也是廢箭,威力不大,可見“并無殺害之心”。
這是要替王四兒開脫死罪,可能要判他個笞杖徒流(案卷未寫明)。
張保作出的判決很快引起朝廷非議。
刑部官員認(rèn)為:“王四兒預(yù)謀殺害,情節(jié)已屬顯然,何得以并無殺害之心一語任其狡展。”明明是謀殺,你陜西巡撫卻說罪犯無殺害之意,是何居心?
而且刑部還提到,王四兒也是營中士兵,“乃敢蓄恨暗射,肆行猖狂,尤不宜稍為寬縱,以啟兇徒玩法之心”,軍人犯罪,罪加一等,絕對不能寬縱。
最終,案子打回陜西,由張保重審。
張保也是頭鐵,刑部都給意見了,他還固執(zhí)己見,認(rèn)為王四兒罪不至死,又將原審意見發(fā)給了北京。
這是要跟朝廷斗法。
刑部官員也來勁了,他們正襟危坐,開始仔細(xì)研究法條和先例。
《大清律例》有規(guī)定,謀毆致傷而不死者絞監(jiān)候。也就是說,蓄意謀殺導(dǎo)致被害人受傷但沒有死亡的,處絞監(jiān)候。
陜西巡撫認(rèn)為王四兒不是蓄意謀殺,意在泄憤嚇唬對方,因此沒有援引此條。
刑部根據(jù)案情批駁張保:
今王四兒被滿倉責(zé)后,懷恨在心箭射,深夜?jié)摲放裕娂此辽洌錇橹\諸于心,已屬顯著。
這意思是,王四兒提前跟蹤埋伏,見到滿倉就射,可見是蓄謀已久。
陜西巡撫張保說“王四兒所用系竹弓廢箭,非殺人之具”,刑部絕不認(rèn)同。他們認(rèn)為,張保說兇器被王四兒丟棄,找不到了,那怎么能確定“竹弓無力”?
而且,王四兒一箭射中滿倉,箭頭入骨至肉,滿倉是靠運氣撿回一條命,怎么能說這是弓箭無力導(dǎo)致的?
刑部甚至指責(zé)張保:“王四兒之謀殺人傷而不死,律有明文,何得故為寬縱?”
這是一樁證據(jù)確鑿的謀殺案,律有明文,你為什么要寬縱?
最后,刑部定調(diào),暗指巡撫張保有寬縱嫌疑:
王四兒肆行不法,強(qiáng)欲雞奸兵丁被責(zé),后輒敢蓄恨謀殺長官,與尋常謀殺人者情罪較重,豈容任意狡供,代為開脫。
不管張保之前是因為什么堅決不判王四兒死刑,有刑部的這一定調(diào),他再也不能堅持己見。案子二次打回,再有第三次,他恐怕也得被查。
張保最終依了刑部,以“謀殺人傷而不死律”判王四兒絞監(jiān)候。
乾隆十四年(1749年))三月,刑部復(fù)核,同意張保所判,乾隆帝隨即批紅照準(zhǔn)。
本文資料來源:《刑部駁案匯鈔》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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