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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經常有人說獨生子女繼承遺產很麻煩,不是大家想象的,只要獨生子女一人就可以把房產、存款等遺產轉到自己名下,實操中可能需要其他親戚的協助配合。所以,為了避免麻煩,應盡早去立遺囑明確把遺產給子女。
這種說法,其實只對了一半,就是獨生子女的繼承很多時候確實不是子女一人就能搞定,但父母提早立遺囑也未必就能解決其中的問題。
這里讓我給大家仔細理一理這個問題。
獨生子女繼承到底會遇到哪些麻煩?
一、老人失能的麻煩
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有配偶、子女和父母,子女只是的其中一個。所以,如果發生繼承,子女并不能獨自享有全部遺產,除非配偶和父母自愿放棄繼承。
按照中國人遺產傳承的觀念,現實中,大多數配偶和父母也都是愿意放棄的。但問題是如果老人年紀太大,已經意識不清,無法自主表達,行動不便,那么法律上就不能當然推定老人放棄繼承,而是相反推定為接受繼承。這就導致一個放棄或接受都難以操作的麻煩。
二、發生“轉繼承”的麻煩
出現前面第一種情況時,許多人可能會認為,反正房子(遺產)也不影響正常使用,所以先放著再說。結果等老人過世后,意料之外的麻煩又來了。因為這個時候會發生法律上的“轉繼承”。
舉個例子,假如家中父親過世,原本奶奶繼承了一部分遺產,在奶奶過世后,她的子女也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父親過世時由奶奶繼承的那部分。也就是獨生子女的叔伯姑姑也可以繼承父親遺產中的一部分。那需要同時辦理放棄的人就可能更多了,如果這些親戚四散在各地,或者失聯、關系不好,那就又因此陷入了辦不了繼承的困境。
三、還可能涉及“代位繼承”麻煩
繼續前述的情形,轉繼承發生時,獨生子女的叔伯姑姑也可以繼承,如果這些叔伯姑姑已經有人比奶奶更早過世了,例如大伯,那么原本大伯可以繼承奶奶的那一部分份額,根據法律的規定就可以由大伯的子女代他的位繼承(代位繼承)奶奶的遺產。換句話說,此時獨生子女的堂兄弟姐妹,也可以繼承自己父親中的部分遺產。
此時,原本只需要被繼承人的配偶、父母放棄繼承,就會演變成需要幾個到十幾個人都放棄的情形。這其中就牽扯到復雜的親情關系,對獨生子女而言,有的人可能這一輩子就沒見過幾面!
四、證明材料難獲得的麻煩
如果被繼承人的父母在繼承發生時已經過世,那就不存在前述的需要放棄繼承的麻煩,但是有時又會遇到死亡證明難以找到的問題。獨生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如果死亡的年代比較早,管理還未齊全,當時不一定就有開具死亡證明,或者當時開具了,但因為年代太久而遺失。證明第一順序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也可能因為年代變遷,導致戶口遷移、遺失而開不出來。
有時證明自己是獨生子女也會陷入麻煩,這個話題最開始引入關注也是因為獨生子女沒有兄弟姐妹,無法提供自己系唯一子女導致,不過現在各地通過施行“承諾制”等政策改進后,相關問題少很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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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父母提早訂立遺囑是否就可以解決上述麻煩?
提前立遺囑只能解決遺產歸屬認定的問題,無法根本上解決繼承手續上的麻煩。
如果訂立遺囑把遺產都給自己的獨生子女,理論原則上,不應發生配偶、父母還來分遺產或者辦理書面放棄繼承的手續。但是,理論是理論,遺囑是發生爭議時,可以在法院主張權利的依據,并不是官方當然認可的遺產權利憑證,這導致實操辦理繼承手續時,需要其他親戚配合的麻煩仍存在!
以存款繼承為例,根據2024年《關于優化已故存款人小額存款提取有關要求的通知》(金規〔2024〕6號)的規定,只有五萬元以內的存款繼承才可以不通過公證直接由第一順序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憑相關死亡證明、親屬關系證明等等材料進行提取,超過五萬元的提取都需要提供繼承權公證,提供不了的只能通過法院訴訟解決。
注意前面說的是繼承權公證,不是公證遺囑,即使有遺囑的,還得重新再去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而此時就需要有繼承權的所有親屬到場表示無異議才可以辦理,也就是說前面的需要各類親戚配合的可能性就仍然存在。
又例如房產繼承,即使有遺囑也同樣面臨上述問題。雖然現在的不動產繼承已經推出了無繼承公證的程序,《民法典》也引入了遺產管理人制度,但是即使有遺囑或遺產管理人,根據各地的規定,同樣需要有繼承權的所有親屬簽署無異議的文書材料,才有可能辦理不動產的繼承過戶,麻煩仍沒有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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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地辦理不動產繼承所需材料之一
為什么有遺囑了,還需要其他繼承人表態?
因為辦理相關繼承過戶手續的機關單位無法確認所提供的遺囑是否有效(即使遺囑經過公證),理論上被繼承人可以訂立許多份遺囑,各個繼承人各自持遺囑主張權利的情形很多見,而且就算只有一份有效遺囑了,法律上還存在例外的“必留份”條款,其他繼承人仍有權提出異議。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如果沒有給遺囑繼承人之外的繼承人,按法律規定保留必要份額的,遺囑需要先行分析保留部分后再執行。
所以,基于法律上的一些原因,即使有遺囑,從避免糾紛妥善處理的角度仍需要其他法定繼承人出面或簽署文書表示無異議。
那獨生子女是否真的就無法完全杜絕上述情形了嗎?
當然不是,最簡單直接的辦法就是把主要的遺產,提前在適當的時候,通過買賣或贈與的方式先過戶給子女。如果家庭本身的親屬就不多,關系也和睦,資料齊備,不會發生前述的各種麻煩,那也完全可以不用過分擔心,按法定繼承處理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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