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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女士沒想到,她將懷孕情況告知公司負責人,三天后就收到人事的辭退信息,附有一張自己簽名的離職申請照片。勞動仲裁支持了方女士恢復工作關系的請求,公司不服訴至法院,法院究竟該如何認定?
近日,記者從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獲悉這起勞動爭議案件,經調解,由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補償金8萬元,雙方勞動關系解除。
時間回溯至2025年1月1日,方女士入職A公司。不久后,她因身體不適就醫,發現懷孕。6月9日,方女士將這一情況告知公司負責人。3天后,她突然收到人事微信,稱其2025年5月28日遞交的辭職申請已獲批準,次日起無需再來上班。同時附帶一張有方女士簽名的離職申請照片,寫有:“尊敬的領導:本人因個人原因,經過慎重考慮之后,決定申請辭職……”但該申請未注明單位名稱,也無落款日期。 方女士當即表示異議,稱自己從未主動離職。次日,她仍按時到崗,卻發現辦公電腦已被搬走,無人安排工作,只得離開。
方女士認為,公司無正當理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屬違法解除,遂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恢復勞動關系并獲得支持。 公司不服,向浦東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不再恢復雙方勞動關系。
A公司稱,方女士于2025年5月28日主動提交辭職申請,公司依法批準,屬于合法解除。 方女士則承認簽名屬實,但辯稱絕非2025年5月所簽,而是2024年9月自己尚在A公司的關聯企業B公司工作時,老板以各種理由要求她提前簽署的,包括一份承諾懷孕后自動離職的協議和本案中的離職申請。她迫于壓力簽字,但內心并無辭職意愿。
審理中,法官發現爭議焦點在于離職申請的簽署時間,遂組織雙方就司法鑒定可行性進行溝通,但因雙方主張的簽署時間相隔較近,且缺乏足夠比對樣本,鑒定難度大,雙方均不愿承擔鑒定費用,案件陷入僵局。
為此,法官結合案件實際情況耐心組織調解。一方面,充分聽取方女士對就業及孕期權益保障的訴求,并提醒她自公司通知離職后已較長時間未返崗,若勉強恢復勞動關系,雙方信任基礎也已受損,后續難免再起爭端。另一方面,法官向A公司進一步釋明勞動法律法規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引導企業依法規范用工、理性解決糾紛。經法官耐心釋法析理與溝通協調,雙方最終達成調解協議:同意解除勞動關系,A公司當場向方女士支付離職補償金8萬元。
“個別用人單位為逃避責任,要求勞動者在入職時提前簽署空白離職申請,甚至作出‘懷孕自動離職’等承諾,待有需要時再啟用,試圖將辭退包裝成主動辭職,此類做法違反了合法、公平、誠實信用原則。”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法官曹嘉俊說。
據介紹,若方女士的離職申請確系入職A公司前簽署,則A公司違反了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原則,系將辭退包裝成主動辭職以逃避責任。但由于雙方難以證明離職申請的準確簽署時間,遂促成雙方調解。
法官提醒,勞動者入職時,應仔細核對用人單位要求簽署的各類文件,對未填寫完整內容的離職申請、空白審批表等,應直接拒絕簽署或留存證據;用人單位應依法用工,不得通過預先簽署離職申請等方式規避責任,否則將承擔相應法律后果。
來 源:法治日報
一審:謝欣悅、雷孜研
二審:曾雨田
三審:何淼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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