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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全國股轉公司(北京證券交易所)經理劉祿生
完善操縱市場鏈條化犯罪行刑銜接機制,應在刑法謙抑性原則的基礎上,堅持效率優先、非必要不設限,統一犯罪性質認定標準,健全行刑信息共享機制,完善案件證據移送機制。
操縱證券市場違法犯罪行為日益呈現出鏈條化的作案特征,原先的一體化組織按照專業分工被拆分為不同的團伙,形成層級分明的產業鏈。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通報整治和預防金融犯罪情況時指出,“在各類金融犯罪背后,資金掮客、技術黑客、股市‘黑嘴’等黑灰產業鏈問題日益凸顯,助推犯罪甚至成為誘發金融犯罪的始作俑者”。在互聯網飛速發展的今天,操縱市場等證券違法犯罪行為只是“冰山一角”,背后離不開上下游場外配資、軟件開發、非法薦股、散播“蹭熱點”信息等產業的密切協作,個股作為一個節點,被嵌入網絡違法犯罪黑灰產業生態體系之中。
新形勢下,為實現相關行為的有效打擊,進一步完善證券市場行政和刑事處罰銜接機制至關重要。辦案人員的目光只有從證券市場擴大到全產業鏈,圍繞信息鏈、資金鏈、人員鏈各個環節深度分析并“反復流轉”,才能把握清楚上下游行為性質,對關聯行為形成有效震懾,進而遏制證券違法犯罪的上升勢頭。在此過程中,如何衡量證券上下游犯罪的行刑措施與強度、優化案件銜接程序、證據移送等方式,以處理好行刑兩方面在實體和程序上的交叉牽連關系,值得深入研究。
操縱市場鏈條化犯罪行刑銜接的現實困境
第一,上下游犯罪性質認定爭議大。我國管制型金融體系完善了金融犯罪的秩序法益觀,它“重在關注行政管理部門的管理性利益,造成行政違法和刑事不法之間的界限模糊”。公權力機關在移送、接收案件前需要對違法犯罪案件的性質做出基本判斷,而各地對操縱市場上下游案件的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存在較大爭議,所涉案件是否移送、移送后是否接收,存在較大的自由裁量空間。這一方面因為證券相關犯罪的復雜性、專業性,另一方面因為行政犯固有的保護法益抽象化、罪名構成要件模糊化特征。例如:操縱市場前端的非法薦股行為能否因“證券投資咨詢業務并非證券核心領域業務”而不被認定為非法經營罪亦存在不同認識;對于為操縱市場提供信息類物料或錢款轉移幫助,但未參與組織的,是成立獨立罪名還是操縱市場罪的共犯,同樣存在爭議。
第二,上下游案件查辦協調成本高。2024年,證監會等四部門修訂《關于辦理證券期貨違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使得證券監管中發現的重大違法類案件從“總隊總”的管轄方式變為“犯罪地+居住地+指定管轄”三元管轄體系,幾乎所有與犯罪行為有關地區地(市)級以上的公安機關均有權管轄。然而,“沾邊就管”的模式下易因跨地區行刑銜接的成本延誤案件辦理時機。與傳統證券緊密型犯罪中“逐級發展下線的方式”組織開展不同,鏈條化犯罪下成員間關系松散,各個環節均可獨立成罪:一家外部中介可能為多個薦股主體研發直播軟件,并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而一個無從業資質的薦股主體又可能向股民推薦多只由不同的犯罪團體操盤的股票。因為涉及不同團伙,在案件集中管轄后,為查清全鏈條的犯罪事實,辦案機關需要到上下游犯罪所在地開展證據調取工作,涉及網信、稅務、金融監管等不同的行政機關,很可能因為協調成本過高放棄處置相關線索。
第三,證據鏈條形成難。從證據移交范圍來看,證券監管機關對場外犯罪的證據移交范圍有限,可能被公安機關忽略。從證據證明效果來看,公權力機關難以獲得充分的證據證明全鏈條犯罪事實間的關聯關系,特別是對于場外行為主觀故意的認定存在難度。與行政程序“優勢證據”標準相比,刑事程序“排除合理懷疑”標準對證據證明力度存在更高要求。操縱市場上下游犯罪的主觀故意往往需要結合案件的各類證據綜合判斷,但前期行政調查中有時被部分行政相對人更換、銷毀作案設備、刪除聊天記錄,容易錯過證據固定的最佳時機。王新教授指出,在市場操縱的上游案件中,主觀認定“更多倚重于證人證言,或者采用客觀行為直接推導的方法”。而行政機關調查的言辭證據不能直接轉換為刑事證據,需要重新取證。部分被告人否認知悉場內違法犯罪行為,將自己的行為以“合法避稅”“市值管理”等名義開脫。在證據無法直接證明的情形下,“刑事推定成為完成證明義務的唯一方式”,證據鏈條形成困難,是否存在主觀故意成為該類案件的爭議焦點。
完善操縱市場鏈條化犯罪行刑銜接機制的法理
加強操縱市場鏈條化犯罪的行刑銜接不意味著要對案件涉及的每一個環節都予以刑事處罰,更要避免陷入“必罰主義”的誤區。加強銜接的應有之義是,如何在保持刑法謙抑性的同時,提升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的規范化與有效性。
在實體性銜接機制方面,前端的證券行政規則是刑法介入的基礎。如果行政規則對特定概念判斷尚存爭議,刑法不宜盲目介入。例如公眾公司的信息披露中,前瞻性信息因不確定性常常引發是否具有“重大性”的爭論。在行政機關尚未確定相關信息更正的性質時,司法機關應當審慎認定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貫徹刑法的謙抑性原則。風險社會理論下“刑法始終面臨平衡權利保障與風險控制的問題”。黨的二十大報告強調將各類金融活動全部納入監管,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底線。重視證券市場鏈條化犯罪的背后體現的就是對金融安全的隱憂。在此背景下,刑法的功能主義定位越發突出,而目的論思維容易擴張司法自由裁量權,通過強調社會利益保護侵蝕個體自由。一方面,刑法的違法性判斷應當相對獨立,行政立法的現實性不等于具有法益侵害性。“行政犯幾乎都是形式犯”,如果只因為違反了證券行政法規而維護抽象的法秩序,容易造成行政犯罪口袋化的結果。另一方面,凡是采取行政處罰等措施可以達到預防和制裁犯罪的目的,就應當慎用或限定刑罰范圍。
在程序性銜接機制方面,加強行刑銜接涉及國家機關間權力配置的核心命題。“銜接就是為了打破權力運行的閉環,走向開放性的權力運作模式”。辦案人員應堅持效率優先原則,避免因行動遲緩造成證據損毀與廣大股民利益的損失。同時,堅持非必要不設限原則。在跨地域的證券犯罪案件調查過程中,打破辦案機關間的信息孤島。在執法司法雙向會商制度的基礎上,可以擴大會商范圍至上下游行政機關,或建設辦案信息共享系統、成立執法聯動協作機制、組建專業化辦案基地等......
本文僅為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所在單位意見。
來源 | 《清華金融評論》2026年7月刊總第152期
編輯 | 王茅
審核丨秦婷
責編 | 蘭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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