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市場資訊
(來源:全國網絡辟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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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下正值畢業季,許多畢業生離開校園,走上工作崗位。入職時,有的企業會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商業秘密相關條款,有的則會專門簽一份競業限制協議。
競業限制到底針對哪些人,
有什么約束要求,
@各位職場新人
今天送給大家一份競業限制避坑指南
簽約前一定要仔細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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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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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
是指企業與負有保守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約定,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一定期限內,勞動者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企業就業,也不得自己開業生產或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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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個例子
小王應聘了某游戲開發公司的高級技術人員,入職時公司跟他約定,離職后的1年內不能到其他有競爭關系的游戲開發公司任職,也不能自己開游戲開發公司。幾年后小王離職了,公司按月支付他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為期1年。如果這1年內,小王去了其他有競爭關系的游戲開發公司工作或自己開了一家游戲開發公司,那公司就可以要求他按競業限制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
劃重點
競業限制的目的是在補償勞動者的前提下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知識產權等,營造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
入職都要簽競業限制協議嗎?
不是的!有人員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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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企業實施競業限制合規指引》第四條明確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企業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
屬于行業內一般常識或者行業慣例,可以從公開渠道獲得的商業信息,不屬于商業秘密。
《企業實施競業限制合規指引》第七條明確
勞動者僅掌握行業通用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工作中接觸到的僅為企業一般經營信息,不屬于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
勞動者未知悉、接觸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勞動者請求確認競業限制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也就是說
有的企業隨意擴大人員范圍
將未掌握商業秘密的人員納入進來
甚至要求全員簽訂競業限制協議
這都是不對的!
劃重點
企業不得將未知悉或未接觸企業商業秘密的勞動者納入競業限制范圍。如果企業想與除了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外的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約定競業限制,要提前告知理由,并說明需要保守的商業秘密具體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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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從業范圍和地域可以隨意定?
不可以!需書面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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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
競業限制條款約定的競業限制范圍、地域、期限等內容與勞動者知悉、接觸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不相適應,勞動者請求確認競業限制條款超過合理比例部分無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企業實施競業限制合規指引》第九條明確
企業應當根據規章制度的規定,與勞動者通過協商明確實施競業限制的權利義務,并在勞動合同、保密協議或競業限制協議中書面約定競業限制的具體事項,包括限制從業范圍、地域、期限、經濟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違反競業限制的違約責任等。
公司說隨著工作年限的增加,涉及的商業秘密會增多,要直接單方面擴大競業限制范圍,這個合理嗎?
不合理!《企業競業限制合規指引》第十條第四款明確,企業調整競業限制從業范圍、地域的,要與勞動者協商變更競業限制協議。
劃重點
限制從業范圍應當限定在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企業。企業應當盡可能對限制從業企業范圍作出具體、明確的約定,有條件的可列明競業限制企業名錄。
競業限制的地域應當與企業經營業務的范圍相符,無充足理由一般不得約定全國或全世界。約定范圍為全國或全世界的,需在協議中充分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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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期限隨意定?
有限制!不是想定多久就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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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企業實施競業限制合規指引》第十一條明確
競業限制期限根據勞動者涉密程度和商業秘密時效合理確定,最長不得超過2年。
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隨意給?
當然不是!有規定!
企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
保護了企業商業秘密
就可能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勞動者的
就業擇業和職業發展
因此企業需要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
向勞動者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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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企業實施競業限制合規指引》第十二條第二款明確
經濟補償根據商業秘密的研發成本和商業價值、限制從業范圍、勞動者在職期間工資水平、對勞動者就業擇業和職業發展的影響等合理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六條規定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企業實施競業限制合規指引》第十三條第二款明確
競業限制期限超過1年的,月經濟補償一般不宜低于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50%。
劃重點
企業不得以日常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獎金中已包括競業限制補償為由拒絕支付。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自行約定經濟補償的金額,但不能過低。企業支付給勞動者的月經濟補償一般不低于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30%,且不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競業限制期限超過1年的,月經濟補償一般不宜低于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50%。
勞動者可以參考以上標準,與用人單位協商明確約定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金額。在競業限制期限內,企業要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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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未給經濟補償,勞動者可以提前解除競業限制協議嗎?
超過三個月未支付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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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八條規定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劃重點
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解除競業限制約定。
如果企業不支付補償怎么辦呢?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如果因競業限制發生了勞動爭議,可以先試著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調解、仲裁、訴訟等程序來解決。勞動者如果遇到企業未按約定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支付經濟補償的情況,可以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投訴。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需要承擔責任嗎?
必須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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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一般在職工離職后開始啟動執行。啟動后,企業和勞動者應當按照競業限制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企業在競業限制期內要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同時,可以要求勞動者在競業限制期間報告個人從業情況,通過公開信息、同行信息交流、業務分析、接受舉報等方式,了解核實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情況。
劃重點
如果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或以各種方式規避競業限制約定,企業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并要求其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違約金的數額可以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
針對有的企業支付給勞動者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并不高,約定的違約金數額卻很高的問題。對此,《企業實施競業限制合規指引》第十四條明確,違約金的數額要根據勞動者泄露商業秘密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企業支付給勞動者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數額合理確定,一般不宜超過約定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總額的5倍。
如果因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給企業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標準的,企業可以要求相關方承擔賠償責任。
最后提醒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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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簽字前要謹慎
要仔細閱讀競業限制協議的內容,重點關注限制范圍、期限和補償標準。如果不合理,可以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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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保留關鍵證據
要保留好訂立的競業限制協議、保密協議或勞動合同,保留好離職證明。如果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保留好社保記錄、新單位勞動合同等能夠證明新工作不構成競爭的材料。此外,還要保留好與公司溝通關于競業限制事宜的郵件、微信聊天記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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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離職時主動確認
離職時,最好以郵件等書面形式向公司人力資源部門或主管確認“本人是否需要履行在職時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可避免后續糾紛。
祝愿每一位職場新人
順利簽約、穩步成長,
奔赴閃閃發光的職業生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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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編輯:張子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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