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王燁捷
7月21日,2025年12月14日驟然離世的46歲蔣女士在其生前所在居委會工作人員的幫助下,終于落葬。居委會將其落葬在其父母墓位鄰近的位置,并按照公墓標準繳納了其本人墓穴70年維護費,同時補足其父母墓穴40年維護費。
至此,在上海曾引發熱議的“46歲蔣女士事件”告一段落。2025年10月,父母早逝、單身獨居的蔣女士在家中突發腦溢血,后被同事送到醫院。后由她的遠房表弟代她簽下了手術同意書,但去年12月14日蔣女士離世。由于遠方表弟無權處置其財產,她的身后事處置曾一度面臨難題。去年12月23日,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指定虹口區民政局擔任蔣女士的遺產管理人;今年7月4日,虹口區民政局官宣經與蔣女士生前單位和遠親溝通,由屬地居委會處理后續身后事宜。
中青報·中青網記者注意到,蔣女士的情形雖屬個案,但在當下卻頗具典型意義。隨著越來越多的人選擇單身,一個問題隨之而來——老了怎么辦?這并非遙遠的未來,而是需要提前思考的問題。
對此,上海申同律師事務所主任楊征東提醒可能有相關困擾的大齡單身人士,應盡快確認意定監護人。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就有關于意定監護的相關規定。民法典第33條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意定監護制度的核心,就是讓人們在腦子清醒的時候為自己的未來作決定。”楊征東表示,這項制度的運行,高度依賴設立人在訂立協議時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與清晰的意思表示。“隨著年齡增長或潛在疾病風險的顯現,證明設立人訂立協議時處于清醒、自愿狀態將愈發困難。”他說,如果拖延至認知功能衰退或突發昏迷之后,設立人將徹底喪失自主選任意定監護人的法律窗口,只能被動進入法定監護或司法指定程序。
而這個司法指定程序,可能會相當漫長。“事后救濟路徑不僅程序成本高昂,且難以精準契合個人真實意愿。”楊征東介紹,以前述蔣女士事件為例,在缺乏意定監護安排的情形下,一旦公民陷入失能狀態,利害關系人或有關組織需向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申請認定其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民法院受理后,必要時還需啟動司法鑒定程序并對鑒定意見進行審查。該特別程序周期較長,且在裁判作出前,被監護人的生活與財產往往處于無人照料的真空狀態。
即便最終由法院指定監護人或民政部門介入,其決策邏輯亦以維持基本生存與法定順位為優先,難以充分落實設立人生前關于醫療方案選擇、照護機構偏好、財產使用方向等個性化安排。
“盡早確立意定監護人,本質是將未來的重大人身與財產決策權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楊征東建議設立人可在確定意定監護人的同時,詳細列明醫療救治授權邊界、日常照護標準、財產管理權限及監督機制。這樣做不僅能為醫療機構、社區組織及金融機構提供清晰合法的履職依據,有效破解緊急救治簽字難、費用支付受阻等現實障礙,更能從根本上防范因權限不明導致的推諉扯皮或財產不當處置風險。
值得注意的是,除單身人士外,失獨老人或有特殊困難的老人亦是一個“要認真為未來打算”的群體。家住上海市靜安區共和新路街道的70多歲居民羅阿姨的老伴于2022年去世,后來她一個人帶著智力殘疾的兒子一起生活,并擔心萬一自己哪天不在了,誰來照顧兒子,家里的房產和存款該怎么處置才能保障他日后的生活。
后來,羅阿姨在街道成立的老年人維權項目“銀發盾牌”項目組工作人員的幫助下,確認了自己的意定監護人——她的侄子劉先生。
在意定監護人確立的具體操作層面,2025年上海新修訂的《上海市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有明確的新增細化規定。新條例明確意定監護協議除公證外,可邀請居村委、老年人組織、養老服務機構等見證現場情況,鼓勵將協議信息告知居村委并抄送相關司法輔助機構,并支持專業性社會組織擔任監護人或提供監護監督服務。羅阿姨是相關規定落地后的首個實踐案例。
在靜安區人民法院的指導下,該街道“銀發盾牌”項目組協調幫助羅阿姨及其兒子通過民事訴訟完成遺產析產,為羅阿姨處置房產、籌備兒子后續照料費用掃清障礙。
后來,考慮到意定監護啟動后,羅阿姨的財產全部由侄子劉先生全權管理,她智力殘疾的兒子小劉如何能獲得“每天都能得到照顧”等問題,“銀發盾牌”團隊還打造了“1+7”體系化文本材料。“1”是指《意定監護見證活動操作指引》,“7”是指意定監護人身關系協議、意定監護人身照管和財產管理協議、意定監護居委會見證記錄表、財產公證提存監管申請書、被監護人人身和財產管理清單、監護報告、調查情況表。
以上這些文本具體到操作層面,就是將羅阿姨的部分財產提存到公證處專戶監管,確保未來用于兒子小劉的生活與醫療開支;社區居委會、項目組和殘聯助殘員一起組成監督網絡,定期了解小劉的生活狀況;侄子劉先生,則成為小劉的意定監護人,同時也將在羅阿姨失能時,同時擔任她的監護人。
針對類似羅阿姨家的情況,楊征東特別提醒設立人在確定意定監護人的同時,要“構建財產監管與履職監督閉環”。設立人可以在協議中引入第三方監督與財產提存機制,“設立人可將部分核心資產或大額資金提存至公證機構專戶或信托賬戶,約定僅在被監護人發生特定醫療支出或照護費用時,經監督方審核后方可撥付。同時,應明確監督主體,如由社區組織、專業社工機構或特定親屬組成監督小組,要求監護人定期提交財產收支明細與被監護人生活狀況報告”。這樣做,可以在監護人出現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濫用管理權限或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情形時,讓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個人、居民委員會、民政部門等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并依法重新指定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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