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玲蔚
聯合國貿發會議公布的數據顯示,2025年全球數字服務出口額達到7.8萬億美元,在服務貿易總額中占比超過56%。2026年第一季度,我國跨境電商進出口額為6184.6億元,其中出口4735.5億元,貿易順差繼續擴大。數字貿易正改變全球產業鏈供應鏈的格局,成為各國經貿競爭的重要領域。以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CPTPP)為代表的高標準數字貿易規則,已經成為我國推進制度型開放過程中繞不開的課題。
修訂后的《對外貿易法》(以下簡稱“新法”)第一次增加了“數字貿易”專章,彌補了這一領域我國長期缺少基礎性法律的短板。我國從2021年正式申請加入CPTPP算起,已經和各成員方舉行了20多輪磋商。數字貿易規則牽扯到數據主權、產業安全這些核心利益,因此這部分內容在談判中分歧較大。怎樣在維護數據主權和擴大對外開放之間找到平衡,怎樣幫助外貿企業擺脫“雙重合規”的困境?
新法制度構建與CPTPP規則特征
新法第九章搭建了“發展促進—市場監管—國際合作”的框架。新法第60條明確支持電子單證跨境流通和數字證書互認,這回應了企業長期反映的電子單證境外效力不被認可的問題。2026年3月新法實施的第一個月,相關法律咨詢量比上個月下降了32%。第67條明確國家要參與全球數字貿易規則制定,這為CPTPP、數字經濟伙伴關系協定(DEPA)等談判提供了國內法層面的依據。
從立法特征來看,新法有三方面的價值取向。一是堅持數據主權,把數據看作國家的重要戰略資源,保留對跨境數據流動的必要監管權限。二是統籌發展和安全,在吸收國際通行規則的同時給國內數字產業留出保護空間,改變了以往“一刀切”的監管方式。三是立足發展中國家的現實國情,不盲目追求高標準開放,也不故步自封,同時倡導建立更包容的國際數字貿易規則體系。數據主權是國家主權在數字空間的延伸,“國家主權本位”是我國數字貿易治理的核心法理基礎。這一立場既體現在數據出境安全評估等具體制度中,也為我國參與國際規則談判提供了價值指引。
CPTPP第十四章一共18條,代表了目前全球最高水平的數字貿易規則。核心內容包括:電子傳輸不收關稅,給予數字產品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原則上禁止數據本地化,要求保護個人信息,禁止以市場準入為條件強制公開源代碼。這些規則主要反映了發達經濟體的利益訴求。通過禁止數據本地化和禁止強制公開源代碼等條款,發達國家的技術優勢得到了鞏固。值得注意的是,CPTPP沒有為發展中國家設置特殊和差別待遇條款,規則的偏向性比較明顯。比如,它的數據跨境流動條款幾乎沒有考慮各國監管能力的差異,對發展中國家的數據主權構成了潛在壓力。
新法和CPTPP數字規則的四點分歧
新法和CPTPP數字規則的分歧是兩種發展理念、兩種價值體系的碰撞,具體表現在四方面:一是在數據跨境流動方面,我國實行分級分類監管,重要數據出境要先經過安全評估,特定領域還可以要求數據本地化存儲。CPTPP原則上禁止數據本地化,只開了“合法公共政策目標”的窄口,而且這個口還得滿足非歧視、非變相限制等嚴格條件。CPTPP講的是比例原則,要求監管措施對貿易的損害越小越好,我國堅持的是安全例外原則,更注重風險的事前預防。雙方的核心差別在于對數據屬性的認識不同:我國把數據看作有主權屬性的戰略資源,CPTPP則把它當成普通商品。二是在數字產品待遇方面,我國新法沒有明確規定數字產品的全面非歧視待遇,而且出于文化安全的考慮保留了對文化產品的特殊審查權。CPTPP要求無條件給予數字產品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只對知識產權、政府補貼等極少數情況例外。這里的關鍵問題是:文化產品承載著民族精神和價值觀,該不該享有和普通數字產品不同的待遇?我國堅持文化例外原則,而CPTPP把文化產品歸入一般商品范疇,這個矛盾直接挑戰了我國現行的文化安全審查制度。三是在源代碼保護方面,我國新法沒有專門規定,但實踐中可以基于國家安全的需要要求企業提交源代碼進行審查。CPTPP絕對禁止強制公開大眾市場軟件的源代碼,只允許對金融、政府采購等極少數領域例外。我國《智能網聯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辦法》要求開展自動駕駛測試的企業提交源代碼進行安全審查,這一監管要求和CPTPP規則之間存在潛在沖突。這個分歧的實質是國家安全審查權和知識產權保護之間的張力。四是在監管權限和爭端解決機制方面,我國新法強調國家的監管自主權,安全例外的適用范圍相對較寬。CPTPP則嚴格限制政府的監管權限,要求所有監管措施都必須符合必要性原則,并且允許外國投資者通過投資者—國家爭端解決機制(ISDS)直接起訴東道國政府。這意味著,如果我國加入CPTPP以后出臺了新的數據監管措施,可能會面臨外國企業的國際仲裁,政策空間會受到較大壓縮。
上述規則差異的本質是“國家主權本位”和“資本自由本位”兩種法律價值體系的對立。我國堅持主權本位,主張數字貿易必須服務于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CPTPP堅持資本自由本位,把消除貿易壁壘、保障跨國資本自由流動作為最高目標,這決定了我國對接CPTPP規則時必須分類施策、循序漸進。
分類施策的調適路徑
面對上述分歧,我國應采取“分類對接、逐步適配、安全兜底”的總體策略。與立法方向一致的規則應盡快落地,全面落實電子傳輸零關稅,推進電子單證國際互認。對于存在沖突但利大于弊的規則,應在堅持核心利益的前提下改造后逐步對接。數據跨境方面,在分級分類監管基礎上擴大一般商業數據自由流動,對非敏感數據實行備案制。2026年3月,北京發布數據跨境流動3.0版方案,在6個領域探索便利化措施。數字產品待遇方面,逐步擴大市場準入但保留文化產品特殊監管。源代碼方面,原則上禁止強制公開,同時明確保留國家安全例外審查權。對于可能損害國家安全的規則,必須堅守底線:核心數據堅持本地化,拒絕過度限制政府監管的條款,審慎對待國家爭端解決機制(ISDS)機制,談判中可參考加拿大“文化例外”做法。
此外要加快完善國內配套制度。修訂《數據安全法》實施細則,將安全評估時限從60個工作日壓縮至30個工作日;建立商業數據跨境流動白名單,低風險數據實行備案制;建立商務部牽頭的跨部門協同監管機制。企業應構建全流程雙重合規體系,開展數據資產分級,建立內部審批流程與應急預案,加強員工培訓。有條件的企業可設首席合規官或數據保護官。我國應主動參與全球數字貿易規則重構,通過RCEP、金磚國家論壇、上合組織等平臺提出發展中國家方案,推動將“發展權”納入規則體系。2026年1月,我國與上合組織建立了區域數據跨境合作機制,DEPA框架下的數字產品互認、電子發票跨境流通等實踐均可轉化為國際規則提案。
新《對外貿易法》數字貿易專章的出臺,為我國參與全球數字治理打下了堅實的法律基礎。CPTPP數字規則雖然代表了當前的高標準,但也存在明顯的利益偏向和時代局限性。我國在推進加入CPTPP的過程中,應該始終堅持統籌發展和安全的原則,采取靈活務實的調適策略,在保障國家安全的前提下,實現國內法治和國際規則的良性互動與有效銜接,分享中國數字治理的經驗,為廣大發展中國家爭取合理權益,推動構建更加公平、包容的全球數字貿易秩序。
(作者單位系中共漣源市委黨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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