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鄭炫
前言
2026年7月29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反網絡暴力法(征求意見稿)》,共七章六十條,正式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這是我國首次就反網絡暴力進行專門立法,標志著“網絡暴力”從政策話語邁向立法話語的重大轉折。7月31日,全國掃黑除惡專項斗爭視頻會議召開,根據新聞顯示,為期一年的深化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即將拉開序幕。在此次會議提出在依法嚴厲打擊傳統黑惡勢力基礎上,重點打擊利用網絡平臺和‘軟暴力’手段有組織實施的黑惡犯罪”。再次強調了從國家層面,針對網絡“軟暴力”的懲治與網絡空間治理的決心。
常態化掃黑除惡是回應民眾需求、構建和諧社會、提升人民群眾安全感的正當而有力的舉措,“是黑惡一個不漏、不是黑惡一個不湊”是我國開展掃黑除惡斗爭的重要原則,其本身就是對準確定性、防止打擊擴大化的明確要求。因此,如何正確保障法律實施,對案件準確定性,避免出現執行走樣,本文將從律師角度進行法理層面的討論,撰文如下。
一、“軟暴力”的立法脈絡與規范演變
“軟暴力”并非《刑法》中的法定概念,而是從司法實踐中生長、經由規范性文件確認的術語。梳理其演變脈絡,有助于理解這一概念在刑法體系中的定位與適用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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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述脈絡可以清晰看出,“軟暴力”經歷了從術語到司法解釋概念、再到法律概念的演進過程。學界普遍認為,軟暴力“是類型化思維的產物,難以成為規范意義上的概念,目前僅能將其作為一種‘類型’來把握”。這意味著,在具體適用時,對其邊界的把握需要更為審慎。
二、“軟暴力”的法理定性
(一)“軟暴力”的本質是心理強制而非物理強制
根據2019年《軟暴力意見》的定義,“軟暴力”是指行為人為謀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響,對他人或者在有關場所進行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恐慌進而形成心理強制,或者足以影響、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影響正常生活、工作、生產、經營的違法犯罪手段。
這一定義的核心在于“兩個足以”——足以形成心理強制,或足以影響人身自由和財產安全。換言之,軟暴力形成的不是對身體的物理強制,而是對意志的心理強制。被害人基于對即將到來的威脅的恐懼心理,意志自由受限,不得不趨利避害。
(二)“軟暴力”只是行為方法,不是罪名
這是容易被忽視但至關重要的前提。“軟暴力”不是《刑法》中任何一個罪名的構成要件要素,不能直接替代構成要件而作為推理大前提。正如公安部相關部門在闡釋《軟暴力意見》時所明確的:軟暴力只是一種行為方法,不是刑法意義上的完整犯罪行為。
入罪必須沿著“行為事實、構成要件要素、其他要件檢驗、有罪結論”的規范路徑完成評價。但從筆者觀察與實務來看,目前存在一種值得關注的趨勢:由于“軟暴力”犯罪手段的非暴力性,犯罪特征不突出,往往無法通過單一犯罪行為直接認定,導致認定標準難以統一、行為性質難以界定,控辯雙方在此類案件的定性上分歧較大,裁判文書對“軟暴力”的論證說理也往往不夠充分。
(三)軟暴力的適用與評價標準仍然存在模糊
盡管相關意見對軟暴力作出了定義和列舉,但其適用標準在實踐中仍然面多重不確定性。
第一,概念本身的含混性。“軟暴力”是“日常慣用語經司法解釋續造后進入刑法規范體系”的產物,具有“半正式屬性”,仍帶有非法律用語的含混性和模糊性。“軟”字更傾向于修飾詞而非準確描述,它與“暴力”的關系、與“威脅”的區分,在學理上至今未有定論。
第二,“列舉+其他”式規制的擴張風險。從立法技術來看,《意見》在列舉四類表現形式后設置“其他”兜底條款,是規范性文件中常見的立法方式,目的在于嚴密法網、防止遺漏。但在實踐中,兜底條款的解釋空間較大,“其他”的認定往往依賴于辦案人員的自由心證。如果缺乏有效的解釋規則約束,兜底條款容易淪為擴張適用的通道。刑法解釋學中的“同類解釋規則”要求,兜底條款所涵蓋的行為應當與列舉事項具有同類性或相當性,而非泛指任何情形。然而,筆者查閱相關實證文獻時發現,在230份裁判文書樣本中,221例被認定實施了軟暴力,入罪率高達96%,出罪路徑極為有限。這一數據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兜底條款在實踐中確實存在擴張適用的傾向,值得警惕。
第三,《軟暴力意見》的法律效力等級問題。該意見屬于司法解釋性質文件而非嚴格意義上的司法解釋,效力等級低于司法解釋,其能否直接作為裁判依據在學理上存在討論空間。但在實踐中,此類意見對司法裁判的指導和約束作用是顯而易見的。辯護人以法律位階層級為由提出的抗辯,大多難以得到裁判者的認可;即便個別案件中得到回應,往往也只是在裁判文書的引用表述中予以回避,而在裁判者的實質論證中,《意見》仍然發揮著大前提的規范功能。這一“效力爭議”與“實務依賴”之間的張力,是實務中需要正視的問題。
第四,與黑惡勢力的脫鉤趨勢。軟暴力概念最初是在掃黑除惡的語境下產生的,在早期的司法實踐中,軟暴力往往作為認定黑惡勢力犯罪的手段行為予以評價,組織與軟暴力行為二者之間緊密的依附,具有“伴生”關系。但從近年來的裁判實踐來看,軟暴力的適用已不再局限于黑惡勢力犯罪。根據相關文獻顯示,部分裁判文書樣本中的被告人并未涉及黑惡勢力犯罪,但仍被適用了軟暴力概念,表明軟暴力的適用已呈現出與黑惡勢力主體逐漸分離的趨勢。
這一變化值得特別關注。軟暴力與黑惡勢力脫鉤之后,其對具體罪名認定的影響反而更加直接。根據《軟暴力意見》第五條的規定,采用軟暴力手段使他人產生心理恐懼或形成心理強制,分別屬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的“威脅”和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恐嚇”,同時符合其他犯罪構成要件的,應當分別以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這意味著,軟暴力一旦成立,即可被轉化為多個罪名構成要件中的“暴力”“威脅”“恐嚇”等要素,為相關罪名的成立提供手段行為層面的支撐。此外,《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設的催收非法債務罪(第293條之一)中“恐嚇、跟蹤、騷擾他人”的行為,實質上也是軟暴力的具體表現,進一步表明軟暴力的適用范圍已超出黑惡勢力犯罪的框架。有學者主張“軟暴力具有普適性,不以黑惡勢力為前置條件,應擴大適用于普通刑事犯罪”。這一趨勢表明,軟暴力正在從一種依附于特定主體的手段評價,轉變為一種可以獨立適用的入罪工具。
三、“網絡軟暴力”的特殊問題
(一)網絡空間的異化特征
“網絡軟暴力”的表述并非是近期才有。隨著互聯網的發展,當軟暴力從線下遷移到線上,其性質便發生了異化。網絡軟暴力最突出的特征在于“完全的非暴力性”,也即在物理層面不是“軟”而是“無”。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完全不存在物理接觸,法益侵害呈現間接性和弱化性。
按照學者觀點,網絡軟暴力可分為兩大類:脅迫性網絡軟暴力(如發送威脅信息、以裸照相要挾)和滋擾性網絡軟暴力(如“呼死你”軟件轟炸、批量發布不實信息)。前者的心理強制性更為明顯,后者則更趨近于一般性的網絡騷擾行為。
正是基于上述特征,也有學者明確指出:網絡軟暴力入罪門檻應比傳統軟暴力更為嚴苛。這不僅因為法益侵害的弱化,更因為網絡軟暴力雜糎了“網絡犯罪擴張性解釋”和“軟暴力擴大化”雙重擴張因素,入罪風險更大。
(二)官方認定標準的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黑惡勢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作出限制性規定:單純以線上方式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且不具有“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特征的,一般不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行為特征的認定依據。
公安部相關部門在對《軟暴力意見》的官方闡釋中指出:單純通過信息網絡或通訊工具實施的網店刷分、惡意差評、侮辱誹謗等行為,一般達不到軟暴力定義條件,不應認定為軟暴力;但線上線下相結合的,可以結合案情認定。
(三)趙某等人網絡“軟暴力”催收案
筆者通過檢索,以本案為樣本,分析如下。
案情:被告人趙某成立并控制某海公司及多家關聯公司,下設催收部、質檢部等部門,設立30余個催收組,招募300余名業務員,代理網絡借貸公司對逾期欠款進行催收。催收方式包括:利用“呼死你”軟件進行電話短信轟炸、發送PS裸照、威脅上門砍人、咒罵借款人家人等。受害者超萬人,分布于全國32個省市,涉案贓款3億余元。
辯護焦點:辯方主張公司系合法設立,催收的是合法債務,個別催收員的違法行為不應歸責于整個組織。
認定邏輯:檢察機關從三個層面逐一反駁:(1)公司雖有合法外殼,但主營業務即為違法催收,具有犯罪組織的實質;(2)催收行為已超出法律允許的合理限度,構成尋釁滋事;(3)公司化運作、層級分明、骨干成員固定,有組織地使用軟暴力催收,符合惡勢力犯罪集團的認定條件。
裁判結果: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該案成為網絡軟暴力催收領域惡勢力認定的標桿案例。
該案的認定邏輯表明:網絡軟暴力被認定為惡勢力,不僅需要軟暴力行為本身達到相當程度,還必須同時滿足惡勢力的組織特征、行為特征、危害特征等全部法定要件。不能因為有網絡軟暴力行為的存在,就徑直推導出惡勢力成立的結論。
四、網絡水軍與惡勢力認定的邊界
隨著網絡水軍犯罪的多發,另一個實務問題葉值得關注:雇傭水軍實施網絡攻擊行為,是否一旦情節惡劣就可能被認定為惡勢力?網友自發或較為松散的組織形式,是否存在被認定為惡勢力的可能?
(一)雇傭水軍不等于惡勢力
雇傭水軍的行為是否構成惡勢力,關鍵在于是否滿足惡勢力的全部法定認定要件。兩高兩部《惡勢力意見》第6條明確規定:“僅因臨時雇傭或被雇傭、利用或被利用以及受蒙蔽參與少量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的,一般不應認定為惡勢力成員。”
但如果雇傭水軍的行為滿足以下條件,則可能被認定為惡勢力:組織上,形成了固定的指揮管理層和分工體系;經濟上,形成了“造謠—漲粉—變現—擴充水軍”的閉環經濟模式;行為上,長期、多次、有組織地實施網絡攻擊,具有“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的特征。
(二)松散組織原則上不應認定
對于網友自發聚集、松散聯合、臨時糾集等形式,原則上不應認定為惡勢力。惡勢力的核心要件是“經常糾集在一起”,糾集者相對固定,且包括糾集者在內至少應有2名相同的成員多次參與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網友因某一事件臨時聚集、缺乏固定指揮關系的群體行為,不滿足上述組織特征要求。
(三)“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是不可逾越的底線
2018年《指導意見》為惡勢力增加了“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的表述,這被視為惡勢力的本質特征。《惡勢力意見》第5條進一步明確:單純為牟取不法經濟利益而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不具有“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特征的,或者因合法債務糾紛等事出有因的違法犯罪活動,不應作為惡勢力案件處理。這一排除性規定,為區分惡勢力與普通共同犯罪劃定了清晰的界限。
五、司法裁判中的觀點總結與實務關注
(一)司法認定的一般邏輯
從現有裁判文書來看,司法機關對“軟暴力”的認定通常遵循以下路徑:首先審查行為是否符合《軟暴力意見》列舉的表現形式(形式判斷),繼而判斷是否達到“兩個足以”的程度(實質判斷),最后結合具體罪名的構成要件完成定罪。在這一過程中,值得關注的實務問題包括:同一軟暴力行為既被用于認定黑惡組織的“行為特征”,又被用于認定具體罪名時,是否存在重復評價的問題;以及“兩個足以”中“心理強制”的證明標準如何把握,是以被害人個人的主觀感受為準,還是以一般人的客觀標準為準。這些問題在現有裁判中的處理尚不完全統一。
(二)"軟暴力"入罪的擴大化風險
如上所述,筆者認為司法解釋列明的軟暴力手段大多可直接或間接由網絡方式實施,使得網絡軟暴力的外延幾近與軟暴力本身一致,存在將爭議行為"降格”認定為網絡軟暴力的入罪風險。
這種擴張風險在商業競爭領域或會變得尤為明顯。當前,企業之間圍繞輿論陣地的爭奪日趨激烈,雇傭水軍相互詆毀的現象并不罕見。如果按照現行“網絡軟暴力”的寬泛標準,商業競爭中的一些常見手段如:雇傭水軍發布競爭對手的負面信息、組織差評攻擊、批量轉發不利于對方的消息等,都有可能被納入“軟暴力”范疇。而一旦行為人被貼上“軟暴力”標簽,進而被認定為惡勢力,其面臨的法律后果將遠超一般性的民事侵權或行政違法。這就產生了兩重風險:一是民事糾紛刑事化,將本應通過民事訴訟或行政處罰解決的問題上升為刑事追訴;二是企業間競爭行為的刑事化標簽化,使正常的市場競爭蒙上“涉黑涉惡”的陰影。
與此同時,硬幣的另一面同樣不容忽視。從對民營企業的保護來看“按鍵傷企”現象日益突出,不法分子利用自媒體、水軍對企業實施商譽詆毀、敲詐勒索,這本身就是一種需要依法打擊的行為。但涉黑涉惡案件一旦立案,企業賬戶往往被凍結、商譽嚴重受損、員工流失,對企業造成的傷害可能是不可逆的。因此,如何在打擊犯罪的同時,避免刑事手段被不當用于干預經濟糾紛,同時又能有效懲治真正的網絡軟暴力犯罪行為,是需要審慎把握的問題。打擊的力度與保護的邊界,需要在同一套法律標準下取得平衡。
(三)謙抑性視角下的幾點建議
在肯定掃黑除惡斗爭重大成效的前提下,從法律準確適用的角度,筆者認為以下幾點值得關注:
第一,堅守罪刑法定原則。軟暴力入罪必須恪守罪刑法定底線。“軟暴力”不是任何一個罪名的構成要件要素,入罪必須完成從行為事實到構成要件的規范涵攝,而非徑直以“軟暴力”標簽替代說理。同類解釋規則應被正確遵守《刑法》第294條中的“其他手段”應與“暴力”“威脅”并列,而非泛指任何手段。
第二,對軟暴力進行規范性限縮。應通過學理研究限縮軟暴力的適用,防止其淪為新的口袋概念。具體而言:如嚴格把握“兩個足以”的實質判斷,不能用形式判斷代替實質判斷;若在案證據無法證明被害人實際產生恐懼心理,或者行為系因特定糾紛引發、針對特定利害關系人實施,或者行為屬于顯著輕微的日常行為,均不宜徑直認定為軟暴力;對網絡軟暴力設定更高的入罪門檻,同時充分考量其法益侵害的間接性和弱化性。
第三,區分黑社會性質組織與惡勢力的差異化認定。學界主流觀點和司法實踐均表明,黑社會性質組織必須以暴力或軟硬兼施為主要手段,單獨以軟暴力為主要手段不能成立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在暴力保障要求上可適當放寬,但單純的滋擾性網絡軟暴力仍應以暴力保障為條件。
第四,寬嚴相濟,精準區分責任。對組織者、領導者依法嚴懲的同時,對一般參與者應根據其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在具體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依法區別對待。特別是對臨時雇傭人員、被蒙蔽參與少量活動的人員,不應認定為惡勢力成員。正如2019年《惡勢力意見》所強調的,要“切實做到寬嚴有據,罰當其罪,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結語
筆者與團隊在上一年曾辦理一起多名被告、多起指控的惡勢力案件。在審查起訴階段,承辦檢察官與辯護人保持了坦誠、良好的溝通,對案件事實和證據進行了細致的審查分析,最終在起訴時撤銷了部分事實的指控。這一過程讓我深感,法律的正確實施不僅依賴于條文的完善,更依賴于司法實踐中控辯雙方的良性互動,控辯審的協同配合與相互尊重,才是制度真正落地的保障。
從《軟暴力意見》的出臺到《反有組織犯罪法》的施行,再到《反網絡暴力法》的征求意見,我國在懲治有組織犯罪和網絡犯罪方面的立法不斷完善。但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如何將紙面上的規范轉化為個案中的公正,如何讓控辯審三方在每一個具體案件中形成有效的制約與平衡,也是更值得持續關注的問題。隨著掃黑除惡常態化的深入,我們期待司法實踐進一步精細化,讓每一個案件的定性都經得起事實和法律的檢驗,讓“是黑惡一個不漏、不是黑惡一個不湊”真正落實在每一個具體的案件中。
參考來源
[1]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網絡暴力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2026年7月29日
https://content-static.cctvnews.cctv.com/snow-book/index.html?item_id=16054326055258338315
[2]中央政法委,陳文清在全國掃黑除惡專項斗爭視頻會議上的講話要點,2026年7月31日
[3]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機關常態化開展掃黑除惡斗爭典型案例》新聞發布會,2025年12月24日
https://www.spp.gov.cn/spp/xwfbh/wsfbt/202512/t20251224_714311.shtml
[4]兩高兩部,《關于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19〕10號),2019年2月28日
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0145628fb7897cd97e4a89f239a8bf.html
[5]兩高兩部,《關于辦理實施“軟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2019年4月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19-09/05/content_5427527.htm
[6]《〈反有組織犯罪法〉下軟暴力的意涵解讀與規范性限縮》,北大法寶(FBMCLI.A.1335972)
[7]《四步認定法:化解“軟暴力”擴大化風險的路徑——基于230份裁判文書的分析》,北大法寶(FBMCLI.A.1358970)
[8]公安部刑事偵查局等,《〈關于辦理實施“軟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闡釋》,北大法寶(FBMCLI.A.1282715)
[9]《“軟暴力”的事實判斷與規范調適》,北大法寶(FBMCLI.A.1295443)
[10]《“軟暴力”入罪需堅守罪刑法定原則——以尋釁滋事案件為例》,北大法寶(FBMCLI.A.1289151)
[11]《論黑惡勢力“網絡軟暴力”的刑法規制》,北大法寶(FBMCLI.A.1381588)
[12]《網絡軟暴力入罪的客觀分析》,北大法寶(FBMCLI.A.1324066)
[13]《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軟暴力”催收惡勢力犯罪的辦案路徑——以趙某等人尋釁滋事案為例》,北大法寶(FBMCLI.A.1341850)
[14]長安網/公安部網安局,《內蒙古打掉一個網絡水軍團伙,13人獲刑》,2024年5月27日
http://www.chinapeace.gov.cn/chinapeace/c100041/2024-05/27/content_12729241.shtml
[15]兩高一部,《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2009年(學術文獻轉引)
[16]最高人民檢察院,“深入推進更高水平平安中國建設”新聞發布會,2025年2月26日
http://www.chinapeace.gov.cn/chinapeace/c100007/2025-02/26/content_12770051.shtml
[17]全國掃黑辦首次新聞發布會,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姜偉講話,2019年4月9日(學術文獻轉引)
[18]《方圓》雜志/檢察日報,《“按鍵傷企”現象屢禁不絕,如何斬斷網絡黑手?》,2026年7月6日
http://m.chinanews.com/wap/detail/cht/zw/10653285.shtml
[20]《論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中“軟暴力”行為的限縮認定》,北大法寶(FBMCLI.A.1367564)
[21]《黑惡勢力犯罪中“軟暴力”司法認定難點及其對策——以966份涉“軟暴力”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裁判文書為樣本》,北大法寶(FBMCLI.A.1298722)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學術觀點,不代表任何機構立場。文中引用的案例和文獻均為公開來源,如有疏漏,歡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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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炫,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畢業于國防大學,刑事訴訟法方向法學碩士。中國刑法學研究會會員,北京市監察法學會會員。兼任京都涉企犯罪辯護與防控研究中心、京都職務犯罪辯護研究中心副秘書長。北京市首屆青年律師刑事模擬法庭大賽朝陽區冠軍、最佳辯護律師。執業以來主要從事刑事案件的辯護與代理、企業刑事風控與合規審查。參與辦理過疑難復雜、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由其主辦、協辦的多起案件獲得了不起訴、不批捕、從輕、減輕判罰或二審改判的較好辯護效果。為國家開發銀行、建設銀行、渤海銀行、百信銀行、廊坊銀行等提供刑事咨詢服務。針對社會熱點問題多次接受《新京報》《界面新聞》《中國企業報》《中國消費者報》等新聞媒體采訪。同時,鄭律師曾幫助“疑罪從掛”19年的當事人成功申請撤銷案件,為意外涉刑企業在偵查階段成功申請解除凍結的賬戶大額資金。以嚴謹的工作態度和豐富的實務經驗獲得了當事人的廣泛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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