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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香港居民之間發生扶養費糾紛,能夠在內地法院起訴嗎?很多人可能都覺得不太能,但事實真的這樣嗎?其實根據中國法律,如果香港居民長期居住于內地,或主要財產就在內地,是可以在內地法院起訴的。下面這個案例就涉及到這一問題。
彭某1為香港居民,妻子為內地居民,結婚后一直住在廣東。彭某1與妻子一共生了二子二女,為秦某2、秦某1、秦某4、秦某3,四個子女均是香港戶籍。妻子于2010年8月去世。彭某1現在年近80,平時醫藥費支出較大,但秦某1很少探望,也從不支付扶養費。其余三個子女則承擔了較多的照顧義務,經常陪伴父親,帶父親去醫院。
久而久之,大家心里都有所不滿,鼓動父親向秦某1索要扶養費。盡管父親多次索要,秦某1仍不為所動。因此彭某1 將秦某1告上廣東當地法院,要求支付扶養費每月4000元。秦某1則辯稱彭某1為香港居民,此事應有香港法院受理。
秦嘉澤律師團隊認為,秦某2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所以本案為涉港民事主體間的贍養費糾紛。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二十九條“扶養,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者主要財產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護被扶養人的法律”,被扶養人彭某1經常居所地在在我國內地境內,因此要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地法律作為解決爭議的準據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本案中,彭某1已76周歲,有成年子女秦某2、秦某1、秦某4、秦某3四人。彭某1當前的收入多為養老金、拆遷補償款以及村里分紅,但其現在年老體弱,生活醫療等費用支出較多,現有存款并不足以支撐其將來的生活醫療等費用支出。
關于秦某1應負擔的贍養義務的大小,應結合其當前的經濟狀況、贍養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其他贍養義務人等因素綜合確定。彭某1稱其他三位子女均有對其履行贍養義務,主張秦某1支付其贍養費4000元,因為自己每個月的醫療費支出就有三至五千元,如果要住院,則花費七至八萬不等,但他未能提交證據證實其實際支出的情況。
綜合考慮彭某1當前的身體狀況、經濟狀況以及其所在地區當前的消費水平,法院最終確定秦某1每月應負擔贍養費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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