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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雙方均為外國國籍的,通常情況下都會在國籍國法院起訴離婚,但所雙方的婚姻締結地或經常居住地、主要財產所在地在我國境內,則可能具有在我國法院起訴的需求。那么按照我國法律規定,在夫妻雙方均是外國國籍的情況下,法院是否由管轄權呢?本文將結合具體案例進行解讀,幫助大家更好地理解這一問題。
下面讓我們先來看一個簡單的案例:
伍某某與區某某原系夫妻,婚姻締結地在澳大利亞,且二人國籍均為澳大利亞籍。后兩人感情破裂,因二人的主要財產位于中國境內,區某某遂向上海市閔行區法院提起訴訟離婚,伍某某認為區某某常年在中國境外居住,上海市閔行區法院不具有管轄權。
法院審理認為,雖然伍某某與區某某均非中國國籍,但訴爭房屋等財產位于中國境內,故我國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且區某某提供了經常居住地在上海市閔行區的居住證明,故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具有管轄權。
秦嘉澤律師團隊認為,目前我國法律并未對夫妻雙方均為外國國籍能否在境內訴訟的問題作出明確規定,因此實踐中法院的做法存在一些不同,大部分法院是以婚姻一方或雙方是否在我國境內具有經常居住地作為判斷標準,也有部分法院以訴爭財產所在地及婚姻締結地進行判斷,還有部分法院認為只有在國籍國法院拒絕受理離婚訴訟的情況下我國法院才有管轄權。
因此,對于夫妻雙方均是外國國籍的,若雙方能夠達成一致協議由我國法院管轄,那么法院需要受理案件;若雙方無法達成一致協議的,需要具體考量婚姻締結地、經常居住地及主要財產所在地是否在我國境內,如均不在我國境內,則我國法院無管轄權,若存在一種或多種在我國境內的,則可以通過具體檢索所在地省份法院的在先裁判來確定該地的審理傾向,為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充分保障,如您面臨類似糾紛可以咨詢專業律師,獲得針對性的建議及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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