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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去世后,遺產分割往往成為兄弟姐妹爭議的焦點,涉港遺產繼承也不例外。本期,我們將通過一個涉及日本與內地的繼承案件,由秦嘉澤律師團隊為您解析涉外遺產繼承是否在分割遺產時適用盡主要贍養義務的人多分遺產的原則。
老張有兩個兒子,大張和小張。2010年,大張加入了日本國籍,但自2014年起就回國陪伴喪偶的老張,照顧老張起居。老張在xx路有一套房產,生前已立遺囑并公證,載明由大張繼承。老張還有35萬元存款。2019年,老張去世,小張起訴至法院要求與大張平分老張的房子、存款、和喪葬費。
秦嘉澤律師團隊認為,本案原告是日本國籍,故本案處理的是涉外民事法律關系。
審理中,原、被告一致同意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因此當事人明示選擇了涉外民事關系適用的法律,全案依據中國法判決。
中國法律規定,公民依法享有繼承權。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一、兩位被繼承人所立公證遺囑是否有效;二、除虹古路房產外,其余遺產的繼承比例;三、兩位被繼承人的喪葬費的分割比例。
關于第一個爭議焦點,原告提供了被繼承人何某生前所立公證遺囑,遺囑明確載明xx路房產中屬于被繼承人的產權份額在被繼承人去世后由原告繼承。該遺囑形式合法、內容真實,是被繼承人處分自己名下財產的真實意思表示。被告主張不知曉遺囑內容,并否認遺囑真實性,但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故法院對其主張不予采納。因此xx路房產應按照被繼承人的遺囑內容,由原告繼承所有。
關于第二個爭議焦點,原、被告對于兩位被繼承人在本案中可供分割的存款金額沒有異議,原告以其對父母盡主要贍養義務,要求繼承其中70%的遺產份額,被告對此不予認可,要求均分父母遺產。本院認為,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原告自2014年起即回國陪伴、照顧父母,并與父母共同生活,符合法律規定適當多分遺產的條件。考慮到原告回日本期間,被告也盡到了部分贍養義務,且原告已經依據兩位被繼承人的遺囑繼承取得了虹古路房產全部產權份額,以及本案遺留銀行存款數額等因素,法院最終酌情確定被繼承人遺留的銀行存款中,被告可以取得172,000元,余款由原告繼承取得。
關于第三個爭議焦點,原、被告對兩位被繼承人的喪葬費金額沒有異議,原告主張分得其中70%款項,被告主張均分。本院認為,喪葬費及相關補助是國家給予死者親屬的物質幫助和精神慰籍,用以優撫、救濟死者親屬,故在分割前屬于所有被安撫對象的共有財產。參照相關規定,撫恤金的發放順序是逝者死亡時尚健在的父母、配偶、子女,本案中即原、被告兩人,每人可平均分得199,871.90元。原告以其對兩位被繼承人盡主要贍養義務為由,主張多分,缺乏依據,法院不予采納。
因此,只要涉外遺產繼承以中國內地法律作為準據法,就可以適用盡主要贍養義務的人多分遺產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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