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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況下,訴訟離婚的認定標準是夫妻感情破裂,《民法典》第1079條又就可以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部分情形作出了明確列舉,其中第二項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經調解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準予離婚。
那么如果配偶在爭吵時沒有毆打對方,而是自己打自己,能算家暴么?能以這一理由起訴離婚么?本文將結合具體案例進行解讀,幫助大家更好地理解這一問題。下面讓我們先來看一個簡單的案例:
趙某與錢某于2018年登記結婚。婚后雙方經常因趙某自己購買奢侈品或為父母購買保養品等大額花銷發生爭吵,錢某多次以自殘、自殺等手段威脅趙某放棄購買,又以下跪、自扇耳光等方式求取趙某原諒。后趙某以雙方感情破裂、錢某行為影響女兒健康成長等理由起訴離婚,錢某得知后又自殺脅迫趙某撤銷離婚訴訟。
秦嘉澤律師團隊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之規定,家庭暴力不僅包括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實施的身體侵害行為,還包括以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精神侵害行為。
在本案中,雖然錢某未對趙女士得身體造成侵害,但其自殺、自殘等行為具有恐嚇的效果,在精神上控制了對方,應當認定屬于法律所規定的精神侵害類家庭暴力,法院應當判決二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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