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今天的案例分享中,我們將一起探討一個涉及涉外繼承糾紛的復雜案件。讓我們一起來看看,當重婚現象涉及內地、香港、臺灣時,法院是如何裁決的。
2000年,歐麗慧(臺灣)與大張(內地)在臺灣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一個女兒小張,在小張9歲時,歐麗慧與大張分居兩岸。在小張成年后,大張向其坦言,自己其實早在和歐麗慧結婚前,就已經和香港居民孫佩賢結婚,并在香港進行了婚姻登記。小張22歲時,歐麗慧去世。2021年,小張起訴大張,認為大張與歐麗慧的婚姻無效,大張無法繼承歐麗慧遺產。
秦嘉澤律師團隊認為,本案是涉外繼承糾紛。
由于原被告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均同意適用我國法律審理本案有關婚姻關系的效力及自書遺囑的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三十一條也規定:“法定繼承,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動產法定繼承,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涉案五套房產均位于廣州市,有關涉案房產繼承應適用不動產所在地的法律即我國內地法律。
原告提交的《結婚公證書》、《結婚證明書》雖顯示其母親歐麗慧(即被繼承人歐麗慧)與被告兩人于××××年××月××日在臺灣地區登記結婚,兩人形成婚姻關系,但被告提交的《聲明書》(含附件《結婚證書》、《申請無結婚記錄證明書》、《翻查絕對判令沒有記錄證明書》)顯示被告與案外人孫佩賢兩人于××××年××月××日在香港登記結婚、香港家事法庭于2020年12月16日未翻查到孫佩賢與被告的絕對判令的紀錄(即未有離婚紀錄),即表明孫佩賢與被告于××××年××月××日在香港登記結婚形成的婚姻關系至2020年12月16日仍持續。
因此,被告在××××年××月××日至2021年4月(歐麗慧死亡時)期間其同時與歐麗慧及孫佩賢兩人存在婚姻關系,被告構成重婚。鑒于歐麗慧與被告在臺灣地區的結婚登記所形成婚姻關系的效力認定適用我國法律,而該婚姻關系發生、存續在我國《民法典》施行之前,因此,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的規定,應適用當時我國施行《婚姻法》的相關規定。
依據我國《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公布,1981年1月1日施行)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條“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及我國《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公布,2001年4月28日施行)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條、第十條的“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的規定,歐麗慧與被告在臺灣地區登記結婚所形成的婚姻關系無效。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