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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業注銷之后,其背后的法律糾葛并不總是隨之消散。今日,秦嘉澤律師團隊將帶您深入了解一起發生在新疆勱能公司注銷之后的清算責任糾紛案件。
新疆勱能公司在未結清債務的情況下辦理了注銷登記。李海龍提供證據顯示該公司仍欠他租車費16000元和報賬費用23820元,合計39820元。公司股東李國新和周志恒曾承諾共同承擔該費用,但李海龍未接受該方案。現李海龍起訴要求新疆勱能公司的股東李國新、周志恒和四川勱能公司共同承擔清償責任。
秦嘉澤律師團隊認為,本案是清算責任糾紛。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公司解散應當在依法清算完畢后,申請辦理注銷登記。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微信聊天記錄反映2021年1月至4月期間原告李海龍按被告周志恒安排出車,2021年5月17日被告李國新出具“租車證明”確認截至當日新疆勱能公司欠原告用車費共計28000元。被告四川勱能公司庭審中也稱“原告主張2021年1月至4月用車費的事實應該是存在的”。因此,法院對原告主張新疆勱能公司注銷前尚欠其四個月租車費共16,000元未付的事實予以確認。
2021年5月24日被告李國新、被告周志恒共同確認新疆勱能公司欠原告報賬費用23,820元,承諾各承擔一半于2021年7月31日支付完畢,對此本院認為,原告付應由新疆勱能公司報賬的費用,該部分費用在原告與新疆勱能公司之間成立債權債務關系。
雖然二被告承諾分擔費用,但原告沒有接受該方案的意思表示,該部分費用仍屬公司應負擔費用。以上費用合計39820元(16000元+23820元),依據上述法律規定,新疆勱能公司未結清公司債務即辦理注銷登記,債權人原告主張由李國新、周志恒和四川勱能公司共同承擔清償責任,法院予以支持。
對于被告李國新、周志恒、四川勱能公司抗辯新疆勱能公司注銷前公司股東于2020年10月簽訂過協議,按協議約定之后的公司債務均由股東被告周志恒承擔,其他股東不應承擔債務的抗辯意見,本院認為,即便公司注銷前各股東簽訂過相關協議可以查實,協議也只能約束公司股東,對公司債權人不具有約束力。新疆勱能公司在未結清債務的情況下注銷,各股東作為清算責任人應對公司未結清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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