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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作為公司股東享有的權利,其歸屬通常依據公司登記機關的登記信息來確定。但當股權登記在案外公司名下,該公司通過書面或其他有效方式確認該股權實際歸被執行人所有時,該項確認有何種效力?該項股權可以被申請執行或凍結么?本文將結合具體案例進行解讀,幫助大家更好地理解這一問題。
基于法院的生效裁判,劉某、宗某應向金某支付人民幣4287萬元及利息。后因劉某、宗某未履行民事判決書確定的義務,金某向法院申請執行,并申請凍結登記在A公司名下的B經濟發展中心的股權。執行實施部門以A公司非本案被執行人為由駁回當事人申請。
經核實,曾有法院判決確認金某、劉某、宗某及B經濟發展中心間簽署了合法有效的《股權轉讓框架協議》,且A公司也出具《確認函》確認登記在其名下的B經濟發展中心的股權所有人為劉某、宗某。
秦嘉澤律師團隊認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股權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之規定,申請執行人想要凍結被執行人股權的,需要滿足該股權被載明在(1)股權所在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等資料、(2)公司登記機關的登記、備案信息或(3)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公示信息上。
本案的被執行人為劉某、宗某,即便當事人之間存在有效的股權轉讓協議及A公司的《確認函》,但上述資料并不在申請執行人凍結被執行人股權的法定依據范圍內。現B經濟發展中心的股權目前還登記在案外人A公司名下,沒有其他證據能夠證明B經濟發展中心的股權應當實際屬于劉某、宗某,如只因A公司出具的《確認函》便確定股權的權屬,存在侵害A公司債權人權益的風險。因此,金某無權申請凍結案外人名下的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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