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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是夫妻雙方離婚時最容易發生爭議的財產,如果我和我的外籍丈夫對同一套房產分割主張適用不同國家的法律,那法院最終會適用哪國法律?
王女士和張小剛在2009年結婚,張小剛在婚內移民美國,王女士仍持有中國國籍。婚內,張小剛與其父母共同共有一套北京房產,張小剛占比50%。2020年雙方離婚,王女士主張50%的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平分;張小剛主張50%房產為個人財產。
秦嘉澤律師團隊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一、本案糾紛適用的實體法律;二、原告對系爭房屋是否享有權利。
關于爭議焦點一,本案從形式上看是對不動產權屬的確認之訴,但原告是基于與張小剛的婚姻關系而要求確認系爭房屋權屬歸兩人共有,其實質是因婚姻關系所產生的財產爭議,即具有合法婚姻關系的男女雙方對財產的權利義務關系。雙方的爭議是基于確認當事人之間曾具有合法婚姻關系,具有更強的身份特征或屬人特性。在處理夫妻財產關系的法律沖突時,遵循國際私法的基本原則,首先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允許夫妻雙方協議選擇調整夫妻財產關系的法律。
本案原告與被告張小剛并未對所適用的實體法律協商一致,原告要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而張小剛要求適用美國紐約法律,雙方又無共同經常居所地,國籍也不相同,且張小剛又未能提交其所稱的美國紐約法律。所以本案“可以認定為不能查明外國法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本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關于爭議焦點二,被告始終堅持系爭房屋是其父母張成章、王履華出資,并為此提供了證據。證據1離婚協議雖然真實,但從原告和張小剛陳述可見,實際并未生效,且協商過程中所作的妥協、讓步,并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證據2工齡補貼、定金協議載明房屋成交金額為853,118.16元,而工齡補貼加老房出售所得款總額也僅497,363.36元,無法達到被告所辯稱的系爭房屋的購房款均由張成章、王履華出資。
證據3張小剛與父母之間簽署的共同協議,協議未載日期、何時形成不清,且三人為近親屬,與本案存在利害關系,在無其他有效證據佐證的情況下,三人對系爭房屋權屬的陳述,法院不會采納。
證據4張成章轉款567.63萬元給張小剛的銀行憑證,該證據形成于房屋購買多年后,該轉賬憑證未見用途記載,無法達到被告所稱的支付房屋購房款的目的。
綜上,從現有證據來看,被告的抗辯意見并無充分有效的證據可證。鑒于系爭房屋購買于原告與張小剛婚姻存續期間,而兩方又未對婚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另作約定,張小剛取得的系爭房屋50%的產權份額應當視為原告與張小剛共同所有。為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充分保障,如您面臨類似糾紛可以咨詢我們,獲得針對性的建議及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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