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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807條明確規定了承包人享有從建設工程折價或拍賣所得款項中優先受償的權利。然而,在實際操作中,承包人可能會因為各種原因未能在訴訟階段明確提出就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的要求。
這就引發了一個重要的問題:在執行程序中,如果缺乏法院生效判決確認優先受償權的情況下,承包人能否繼續主張優先受償呢?本文將結合具體案例,深入解析這一復雜的問題,以期為大家提供清晰的理解。
A建設集團與B房地產公司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發生糾紛。A建設集團雖向法院提起訴訟,但在訴訟程序中并未主張就建設工程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因此法院在裁決中也未涉及該權利的確認。
隨后,由于B房地產公司未依照判決履行相應的義務,A建設集團申請強制執行。在此過程中,法院裁定將B房地產公司名下兩次流拍的房產交付給A建設集團以抵扣工程款,房產的利害關系人陳某甲和陳某乙依保全提出執行異議。
秦嘉澤律師團隊認為,承包人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成立基礎來源于法律的明確規定而非起訴時的主張,即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是《民法典》第807條明確規定的法定權利,即便承包人在最初的訴訟請求中未明確主張,也不應當認定承包人放棄了就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在執行程序中承包人依舊可直接依據《民法典》第807條之規定主張優先受償權,不需要經過前置的訴訟或仲裁程序,人?法院在執行程序中可以對優先受償權的成立與否作出形式審查。如執行中主體對優先受償權的行使存在異議的,可以再通過審判程序予以確認。本案的法院也確實作出了與本團隊觀點一致的裁判。
鑒于此類糾紛的復雜性及其對當事人權益的影響,為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充分保障,如您面臨類似糾紛可以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為您提供專業的法律意見,制定有效的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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