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裁判文書網
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無罪的關鍵在于檢察院指控上訴人趙某某5犯故意傷害罪的證據不足,不能成立。
案例索引
(2012)呂刑終字第187號
基本案情
2010年3月21日上午7時許,被害人趙某某3之父趙某某4與上訴人趙某某5發生爭吵廝打,呂某某、趙某某3先后參與其中,隨后趙某某3面部受輕傷的事實客觀存在。但原判認定趙某某3輕傷系上訴人趙某某5所致的證據不足。首先,原判認定上訴人趙某某5砸傷趙某某3構成輕傷的證據僅有被害人趙某某3本人的陳述及其父趙某某4的證言,且該二人陳述趙某某3受傷的過程、情節不完全一致,不能相互印證,趙某某3陳述當時趙某某5騎在其父趙某某4的身上,趙某某5之母趙某某抓著其父的胳膊;而趙某某4的證言并未提到這一情節;證人趙某某1、趙某某2也未證明當時趙某某參與過廝打。其次,上訴人趙某某5關于其未拿磚頭砸過趙某某3,請求宣告無罪的辯解,有其母趙某某的證言及證人趙某某2的證言相佐證:趙某某5本人供述趙某某3騎在其身上,趙某某4拿磚頭砸其時沒砸到卻砸到趙某某3;趙某某5之母趙某某證明當時趙某某3騎在趙某某5身上,趙某某5正反抗一翻身,趙某某4、呂某某用磚頭砸趙某某5,不知是趙某某4還是呂某某的磚頭正好砸到了趙某某3的頭上;證人趙某某2(與趙某某5、趙某某3均為親叔伯兄弟)證明當時趙某某3將趙某某5拽住并按倒在地,趙某某5反抗著快起來時,趙某某4及其妻子呂某某用磚頭砸趙某某5,轉眼間趙某某3用手捂住眼睛倒在地上。上訴人趙某某5及其母親趙某某的陳述與證人趙某某2能相互印證,證明被害人趙某某3之傷并非上訴人趙某某5所致。
綜上,本案現有證據并不充分,不足以認定被害人趙某某3的輕傷系上訴人趙某某5所為。
法院認為
原公訴機關山西省汾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上訴人趙某某5犯故意傷害罪的證據不足,不能成立。上訴人趙某某5請求宣告其無罪的上訴意見成立,予以采納。
判決結果
一、撤銷山西省汾陽市人民法院(2012)汾刑初字第119號刑事判決;
二、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趙某某5無罪。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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