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裁判文書網
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無罪的關鍵在于被告單位太原市小店區平陽街道辦事處大馬社區居民委員會將本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租給他人使用的行為,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8條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構成要件。
案例索引
(2020)晉0105刑初186號
基本案情
2003年被告人劉云建擔任太原市小店區平陽路街道大馬村村民委員會(現為太原市小店區平陽街道辦事處大馬社區居民委員會)主任期間,兩次將本村集體建設用地出租給他人使用,租金依照約定支付于被告單位太原市小店區平陽街道辦事處大馬社區居民委員會。
2003年4月18日,被告人劉云建代表大馬村村民委員會與太原市振東源物貿有限公司簽訂了《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將位于濱河東路以東學府街以北的30畝大馬村集體土地出租給太原市振東源物貿有限公司,用于經營山姆士超市,約定租期為20年,租金總額2740萬元。經太原市小店區自然資源局調查,該地塊實測面積32.15畝,地類為建設用地,權屬為大馬村委會。
2003年8月11日,被告人劉云建代表大馬村村民委會與山西神迪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簽訂了《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將位于濱河東路以東學府街以北的27.4畝大馬村集體土地出租給山西神迪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用于經營汽車4S店,約定租期為20年,每年租金246.6萬元。經太原市小店區自然資源局調查,該地塊實測面積28.08畝,地類為建設用地,權屬為大馬村委會。
法院認為
根據2020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63條的規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并經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案被告單位太原市小店區平陽街道辦事處大馬社區居民委員會將本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租給他人使用的行為,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8條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構成要件。公訴機關指控罪名不成立。
判決結果
一、被告單位太原市小店區平陽街道辦事處大馬社區居民委員會無罪。
二、被告人劉云建無罪。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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