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裁判文書網
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無罪的關鍵在于被告人在初審、發放涉案四筆貸款時雖有不當行為,但沒有違反國家規定,且該四筆貸款均有真實、足額的抵押,沒有給商城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造成重大損失,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案例索引
(2018)豫1524刑初21號
基本案情
被告人沈興旺是商城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個人金融部的信貸員,其職責是收集并審核貸款人提交的相關資料是否齊全、真實、合法有效,對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對抵押物的權屬、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的可能性進行嚴格審查,制作調查報告,報送科長審核。之后交由風險管理部審核,再交由貸款管理部審核,最后由貸審會集體討論決定。
2012年3月23日,經武漢豐達置業有限公司授權,武漢豐達置業有限公司商城縣分公司向商城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遞交申請書,要求商城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為在該分公司錦繡家園項目部購買商品房的客戶辦理按揭貸款,由該公司承擔全程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同日與商城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簽訂《按揭貸款業務合作協議》。
在卷材料顯示:王某2、王某1、沈某、劉秀培四人分別于2015年7月、10月與武漢豐達置業有限公司商城縣分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并按合同約定交清房款50%以上的首付款。
被告人沈興旺經手審核發放王某2、王某1、沈某、劉秀培四筆貸款計款人民幣1600萬元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一致。四名借款人在貸款時提供有身份證復印件、戶口簿復印件并經現場核對、簽字、照相,《商品房買賣合同》并經房管部門抵押預告登記,首付款發票(均超過總房款的50%),婚姻證明,收入證明,資信證明,賬戶銀行流水明細。被告人對相關資料進行了形式審查,對抵押房產進行了實地勘驗、拍照并張貼抵押權登記公告。
涉案四筆貸款有真實、足額抵押,且已經商城縣人民法院判決處理,正在執行程序中。
法院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六條規定:本法所稱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發布的決定和命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準確理解和適用刑法中“國家規定"的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規定:對于違反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的行為,不得認定為“違反國家規定"。對被告人的行為是否“違反國家規定"存在爭議的,應當作為法律適用問題,逐級向最高人民法院請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各項業務管理的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業務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貸款通則》雖然是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部門規章,但屬“業務管理規定",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應當遵守。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第三十六條規定:商業銀行貸款,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商業銀行應當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能性進行嚴格審查。《貸款通則》第十七條規定:借款人是自然人的,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一)具有合法身份證件或境內有效居住證明;(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三)信用良好,有穩定的收入或資產;(四)管理機關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三十七條規定:貸款人發放擔保貸款時,應當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以及是否違反國家規定擔當擔保人,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能性進行嚴格審查。
上述《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十五條和《貸款通則》第十七條是一般性規定,是對商業銀行各類貸款及各類自然人貸款的普遍要求。其中《貸款通則》第十七條第三項要求借款人是自然人的,要有“有穩定的收入或資產";是一個選擇性條款,要么有“穩定的收入",要么有“資產",要求自然人有穩定的收入只是其中一個選項,而非唯一選項。因此,被告人沈興旺對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資產進行了嚴格審查,而未對借款人的收入證明內容的真實性進行嚴格審查,并不違反該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十六條和《貸款通則》第三十七條是對擔保貸款的特殊規定條款,按照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法律適用原則,本案中的四筆抵押貸款應當優先適用該兩個條款。被告人沈興旺對“抵押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的可能性"均進行了嚴格審查,符合該兩個條款規定。
借款人王某2提交的婚姻狀況證明、借款人沈某提交的銀行賬戶流水單,不屬上述規定應當嚴格審查的范圍。
此外,本案證據基本上來源于劉某涉嫌騙取貸款犯罪一案,該案案發后,偵查人員收集劉某伙同他人提供的虛假的收入證明、婚姻狀況證明、身份證明等申請資料,并不能證實被告人沈興旺在初審該四筆貸款時明知劉某騙取貸款而故意違法發放。
綜上,被告人沈興旺在初審、發放涉案四筆貸款時雖有不當行為,但沒有違反國家規定,且該四筆貸款均有真實、足額的抵押,沒有給商城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造成重大損失,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判決結果
被告人沈興旺無罪。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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