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易萬軍個人投資30多萬元,在云南昭通彝良縣毛坪鄉紅尖山蘆毛林開辦“彝良縣老尖山蘆毛林鉛鋅礦”,易萬軍為法定代表人。
后來唐昌友和李壽翠夫婦以唐昌友以李壽翠的名字入股,共同開礦。再后來,楊家敏又投資入股。股金是每人10000元一股。
投產后,唐昌友的妹妹唐昌瓊又在李壽翠名下入股,具體入了多少股金,易萬軍不清楚。
之后,金慶林入空股20000元。金慶林將其中10000元的空股給了他姐夫周遠貴,這樣名義上金慶林以自己的名字占空股20000元,實際上是金慶林占空股10000元,他姐夫周遠貴占空股10000元。
到此,“彝良縣老尖山蘆毛林鉛鋅礦”,實際共有6人合伙開辦。其中金慶林、周遠貴為空股。法定代表人為易萬軍。
讓人憤憤不平的是,“彝良縣老尖山蘆毛林鉛鋅礦”出礦后,2003年農歷正月十五日,唐昌瓊竟然糾結其他人,不經過法人及其他股東同意,悄悄從礦廠里偷出礦石3車40噸左右私自販賣。當時一噸礦石是1000元,價值就是40000元左右。
易萬軍當時在毛坪派出所報了警,并在毛坪法庭反映了此情況但一直未得到解決,后易萬軍反復提起上訴,時至今日,仍然未得到解決,成為歷史積案。
2004年10月8日,“彝良縣老尖山蘆毛林鉛鋅礦”股東變更為易萬軍、丁成俊、金慶林、唐克輝四人。四人簽訂《協議書》,約定股東李壽翠原持有的股份一部分轉讓給丁成俊,剩余的由唐克輝繼承。楊家敏則退股,
退股時。礦山按照股份計算補償楊家敏紅利,由于當時礦山資金不足,有18000元紅利是2007年5月7日由易萬軍私人出資補償給楊家敏的。
“彝良縣老尖山蘆毛林鉛鋅礦”股東變更后,因資金短缺,股東協議,由合伙人增加投資,投資后,分別按投資額增加投資人股份。丁成俊說金慶林與周遠貴原來的20000空股太少了,給他們提到7萬元的股份。因此,合伙人持有的股份,經折算后為:易萬軍34萬,唐克輝17萬元,丁成俊17萬元,金慶林7萬元。金慶林的這7萬元全是空股,并且,實際上是金慶林與周遠貴共同占有7萬元的空股。
2004年11月18日,易萬軍、唐克輝、丁成俊、金慶林再簽訂《合同協議》,進一步確認各合伙人的合伙份額。但份額確定后,合伙人未實際繳納,也未增加投資.
股東變更后,礦廠沒有進行生產經營,未產生新的利潤。
2006年12月,順應礦山整合政策,“彝良縣老尖山蘆毛林鉛鋅礦”與原相關礦廠整合在一起,共同新組建了“彝良縣蓮花洞鉛鋅礦礦業有限責任公司”。原“彝良縣老尖山蘆毛林鉛鋅礦”《采礦證》及《營業執照》由政府收回作廢,由新公司統一經營管理礦山,原各礦權人進入新公司成為有限公司股東,并確定了原礦權的股東代表及所持公司的股份額。總共100股,總投資600萬元,原“彝良縣老尖山蘆毛林鉛鋅礦”占新公司9%的股份,應交納給新公司的入股金為54萬元,加上原礦山的治理費,大約80萬元左右。
根據股份,原“彝良縣老尖山蘆毛林鉛鋅礦”股東無力再出資交納給新的公司投資,股東協議由丁成俊一人按照份額全部投資。丁成俊繳納部分股金9萬元和安全評價費20000元后,成為原“彝良縣老尖山蘆毛林鉛鋅礦”的股東代表,參與新公司的經營管理。
至此,原“彝良縣老尖山蘆毛林鉛鋅礦”的股東投資變為:易萬軍34萬元,唐克輝17萬元,丁成俊28萬元,金慶林7萬元(空股)。
雖然經過了幾番周折,但新公司也一直沒有生產經營。最后,“彝良縣蓮花洞鉛鋅礦礦業有限責任公司”又被“云南馳宏鋅鍺有限公司”收購。收購之時,“云南馳宏鋅鍺有限公司”對“彝良縣老尖山蘆毛林鉛鋅礦”按原來“彝良縣蓮花洞鉛鋅礦礦業有限責任公司”協議的占股比例進行了資產分配,“彝良縣老尖山蘆毛林鉛鋅礦”連本帶利分配金額為1442485. 65元,合伙人丁成俊已經借支了40萬元,剩余款項為1042485. 65元,現在一直在賬上未領取。
2006年12月26日,易萬軍、唐克輝、丁成俊、金慶林簽訂協議,因為新公司的投資,按照原來的協議是由丁成俊按照每人的股份一個人全額投資,所以約定新公司產生利潤后,對“彝良縣老尖山蘆毛林鉛鋅礦”分配到的1442485. 65元資金,四人分配占比應為:易萬軍、唐克輝、金慶林三人參與分配,共占30%,丁成俊分配占70%.但因新組建的“彝良縣蓮花洞鉛鋅礦礦業有限責任公司”沒有開展營業,沒有產生利潤。
易萬軍、唐克輝、金慶林三人認為不應該按照原來的協議分配,由易萬軍提起上訴,請求按照各合伙人原來的合伙份額進行分配。為此,丁成俊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訴,起訴易萬軍等三人,后又自行撤訴。
丁成俊在起訴易萬軍等三人期間,他的姐夫周遠貴對易萬軍說:“你不懂法律程序,還是要找個律師好。找律師要5000元代理費。”當時,易萬軍立即就到信用社貸款5000元律師費交給周遠貴,周遠貴打了收條,在現場將5000元錢交給一位據說是姓周的律師,便與律師高興地走了。
之后,該律師一直沒有履行職責,沒有作為,連字都沒有寫一個留下。
丁成俊撤訴后,周遠貴和律師也沒有將代理費退回給易萬軍,就這樣,律師代理費就是白白給了周永貴和律師。彝良縣人民法院對由易萬軍提起的訴訟請求進行調查審理,于2021年10月26日下達判決書判決:“彝良縣老尖山蘆毛林鉛鋅礦”分配到的1442485. 65元資金,按照原來的合伙份額折算,易萬軍應分配570285. 02元;金慶林應分配117411. 62元;唐克輝應分配285142. 51元;丁成俊應分配469646. 50元,扣除原領取的款項400000. 00元,還應分得69646. 50元。
以上事實,一部分已經經法院審理判決。但一部分事實還未得到解決。現在易萬軍就未解決的部分提請法律機關依法調查審理解決。
“彝良縣老尖山蘆毛林鉛鋅礦”出礦后,唐昌瓊竟然糾結其他人偷出“彝良縣老尖山蘆毛林鉛鋅礦”礦石40噸左右販賣。當時一噸礦石是1000元,總價值就是40000元左右,易萬軍反復報警、反映并提起上訴,但時至今日,仍然未得到解決。
現在,易萬軍請求法院切實依法調查審理這一積留案件,還易萬軍一個公道。易萬軍要求唐昌瓊依法賠償40噸的礦石價,當時一噸1000元共計40000元,并一并付清原告從盜礦之日起至賠款之日止40000元的累計銀行利息。
周遠貴退回原告貸款付給周遠貴的律師代理費5000元,并付給易萬軍自貸款之日起至退回費用之時止的累計利息。
金慶林、周永貴在“彝良縣老尖山蘆毛林鉛鋅礦”中入的股是空股,金慶林分給周永貴的空股是事實。因此,原“彝良縣老尖山蘆毛林鉛鋅礦”被收購后分配到的1442485. 65元資金,金慶林、周永貴不能參與分配。
2004年10月8日,“彝良縣老尖山蘆毛林鉛鋅礦”股東變更為易萬軍、丁成俊、金慶林、唐克輝四人時,楊家敏退股,礦山補償楊家敏紅利,由于當時礦山資金不足,有18000元紅利是2007年5月7日由易萬軍私人出資補償給楊家敏的,因此,“彝良縣老尖山蘆毛林鉛鋅礦”分配到的1442485. 65元資金,應當先從中扣除18000元還給易萬軍,然后才進行分配。
易萬軍曾經請律師代理訴訟,但所請律師馬虎了事,只向法院對“彝良縣老尖山蘆毛林鉛鋅礦”分配到1442485. 65元資金的再分配問題進行上訴,對以上訴求沒有向法院提起訴訟。
此后,易萬軍多次想尋找一位真正能為民辦實事的律師代理訴訟,但一直沒有找到,導致上訴拖延。
時至今日,易萬軍恭請上級法院及相關部門為其主持公道。相信法院和相關部門定能廉潔行政,公正司法,公正執法,將矛盾解決在基層,維護民心,維護穩定。
否則,易萬軍將一如既往,堅持不懈地向上級相關機關反映、上訴,直到解決為止。
控訴人:易萬軍 電話:13887089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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