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市場人士吐槽成交價過低之后,機制電價競價結果出乎意料的漲上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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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夏能源網獲悉,5月9日,貴州對外公布2026年增量新能源項目機制電價競價結果,其中風電出清價格0.335元/千瓦時,光伏出清價格0.345元/千瓦時,均為機制電價競價區間上限成交。
無獨有偶。5月11日,甘肅2027年上半年增量新能源項目機制電價對外公布,其中風電成交價0.244元/千瓦時,光伏成交價0.2447元/千瓦時,為機制電價競價區間的上限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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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競價結果頗出乎市場的意料。
此前,甘肅前兩輪機制電價競價(2025年下半年、2026年),齊刷刷踩著下限0.195元/千瓦時成交。短短半年間,就從下限蹦到了上限,這背后到底發生了什么?綜合這一年來各地機制電價的落地情況,有哪些經驗和教訓是值得反思、總結的?
甘黔競價的相同與不同
機制電價競價是一個特殊的市場機制,其結果要受到市場供求的影響。因此,機制電價是下限成交還是上限成交,既要看有多少電量的項目在同臺競爭,也要看地方給機制電量多大的電量規模。
從電量規模安排這一角度來說,機制電價競價結果受到地方政府的影響很大:它安排的機制電量規模大,機制電價就高;它安排的機制電量規模小,機制電價就低。
以貴州為例,此次機制電價競價的電量規模,風電安排了100億千瓦時,出清規模為99.21億千瓦時,尚未用完;光伏安排了53億千瓦時,出清規模為53.75億千瓦時,略微超出。
甘肅同樣如此。華夏能源網注意到,2025年下半年,甘肅的機制電量為8.3億千瓦時,2026年為15億千瓦時,規模小,競爭項目多,結果就是下限成交。而2027年上半年,其機制電量規模為30億千瓦時,是2026年的2倍,因此機制電價就在上限成交。
貴州與甘肅此輪機制電價競價雙雙上限成交,盡管內在機理相同,但是背后也有若干差異。而這些差異也值得關注。
首先,同為上限成交,但是貴州與甘肅機制電價的絕對水平是不一樣的。
貴州的風電機制電價為0.335元/千瓦時,光伏機制電價為0.345元/千瓦時,而貴州的燃煤基準電價為0.35元/千瓦時,機制電價接近于燃煤基準電價,這無疑是一個高電價。
而甘肅此輪機制電價競價,風電出清價格0.244元/千瓦時,光伏出清價格0.2447元/千瓦時,不僅比貴州的機制電價低了1毛錢,即便與甘肅0.30元/千瓦時的燃煤基準電價相比,也低了很多。
也就是說,不能只看是否上限成交,也要看機制電價的絕對水平。
其次,貴州、甘肅兩省機制電量覆蓋范圍的差異也是非常明顯的。
2026年,貴州機制電量總規模是150億千瓦時。而甘肅2026年機制電量規模為15億千瓦時,僅為貴州的十分之一。即使2027年上半年,甘肅大幅提升了機制電量規模至30億千瓦時,下半年延續這一勢頭又安排30億千瓦時,但是全年60億千瓦時的機制電量規模,恐怕也遠遜于貴州。
忽視區域新能源裝機水平而去單純評論機制電量規模,是不合理的。可問題恰恰是,甘肅新能源裝機規模要遠超貴州。
華夏能源網注意到,截至?2025年底?,貴州新能源裝機容量僅為?3891萬千瓦?,同期,甘肅新能源裝機容量已突破?8000萬千瓦。
一邊是新能源裝機規模的龐大,一邊是機制電價、機制電量覆蓋水平之低,甘肅的機制電價設計難免不讓市場困惑,對當地新能源發電的保障、支持力度顯然是不夠的。
機制電價規則設計反思
國家之所以出臺機制電價政策,初衷是為新能源全面市場化后提供兜底保障,為新能源電站投資提供一定的確定性。可是,從目前各地機制電價競價結果來看,這一政策初衷并未得到很好的落地與執行。
首先,各地機制電價價格設計需要進一步完善。
新能源全面市場化之前,新能源是電網全額保障性收購,早前帶補貼的新能源電價,比當地燃煤基準電價還要高出很多。即使是2018年“531”新政后補貼退坡,新能源電價也能維持在當地燃煤基準電價水平上。
新能源全面入市,價格下滑已成行業共識。正是在這一背景下,國家為了保障新能源的合理收益、穩定新能源發展預期,出臺了機制電價機制。那么,這一有保障作用的機制電價,設置在什么水平才算合理呢?一是要切實為新能源的合理收益兜底,二是要考慮到近年來新能源發電成本的下降。
但是,就目前公布的數據看,各地新能源機制電價競價區間設置的五花八門、差異巨大。上海、云南、貴州等地,競價上限干脆與當地燃煤基準電價拉齊,或者略微比燃煤基準電價低一點點;而甘肅、山東等地,競價上限遠低于當地燃煤基準電價(普遍下浮三四成),機制電價下限就更低了。
機制電價機制設計的初衷,是要護航新能源全額保障性收購向全面市場化平穩過渡,要避免大起大落。機制電價水平過低,還能起到護航過渡以及保障作用嗎?
各地燃煤基準電價的不同,主要是因為各地煤電發電成本的差異很大。而風光新能源發電成本的差異,遠遠沒有各地煤電成本差異那樣明顯、那么大,為何各地機制電價水平要那么大呢?就如貴州與甘肅,光伏年利用小時數都在1100小時左右,機制電價差別卻那么大,顯然是不合理的。
其次,部分地區的機制電量規模設置不夠合理。
要想切實保障新能源項目的合理收益水平,除了合理設定機制電價,還要合理設定機制電量的規模。
比如,甘肅“136號”文公示了新能源機制電價競價上下限區間為0.1954—0.2447元/千瓦時,但并沒有公示機制電量的比例以及規模。對此,甘肅的解釋是相機抉擇、隨機應變,但是這也讓新能源開發商感到巨大的不確定性:即使能夠準確預知機制電價的價格水平,也不知道能有多少度電能夠納入機制電量。
從甘肅存量項目以及前兩輪機制電價競價結果來看,納入機制電量的總電量比例,大概為十分之一。這一規模,即使是在機制電價看齊燃煤基準電價的情況下,保障水平也是過低了。
相反,貴州在機制電量規模方面就提供了強確定性,文件中沒有“相機抉擇”等模糊表述,而是明確,“機制電量總規模按新能源增量項目預計上網電量的70%確定”。也就是說,七成上網電量納入機制電量,這讓全省的項目方都能夠心中有數。
總而言之,新能源機制電價競價機制,不僅需要設定合理的機制電價水平、合理的電量規模,還需要做到公開、清晰、透明,減少隨意決策,避免“暗箱操作”,讓新能源企業擁有確定性、獲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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