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2026年5月22號公布的,2026年5月21號判的。
2025年5月17號晚上,江蘇省泰州市局某分局某派出所民警俞某帶領輔警楊某、輔警滕某至某街道某村四組嚴某家中查處賭B警情過程中,參D人員孫某以上廁所為由故意沖撞民警俞某,致民警俞某手中的塑料袋掉落,袋內的賭Z、賭具、手機散落在地。
輔警楊某上前拾取上述掉落的物品時,王某欲踢開手機,后向輔警楊某揮手,打落輔警楊某手持的執法記錄儀。
王某和參D人員韓銀上前將輔警楊某往墻上按,對輔警楊某進行毆打、推搡。
輔警滕某上前制止時,被王某轉身毆打一拳,手被王某抓傷。
經鑒定,輔警楊某左前臂尺側、右前臂擦傷,輔警滕某右腕背側及右手掌背側皮膚擦傷,均未構成輕微傷。
一審以妨害公務罪,一審判八個月。
王某認為判罰過重,想減輕處罰,申請二審:經查,王某系累犯,曾因同類妨害公務行為受過刑事處罰,仍不思悔改,以暴力方式阻礙執法,主觀惡性及人身危險性較大。
原審判決綜合其犯罪事實、情節,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無不當,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審判程序合法,量刑適當,依法應予維持。對江蘇省泰州市人民檢察院的意見予以采納。
最終駁回,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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