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媽也風流!”湖北鄂州,61歲女子與56歲男子同居14年,雙方因感情不和吵吵鬧鬧,女方多次因瑣事報警,后女方提出分手遭報復,被男友跟蹤至賓館施暴,男子用木棍狠狠砸下,導致女子雙腿三處骨折,經鑒定構成一處輕傷一級、一處輕傷二級、一處輕微傷及十級傷殘,男子因此獲刑11個月,女子起訴索賠16.5萬,法院會如何判決?
(案例來源: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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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麗比李勇大6歲,呂麗61歲,李勇55歲,這對情侶已經在鄂州市共同生活了14年之久,事發前5日,警方接到報警電話,呂麗聲音顫抖,稱有人私闖民宅。
民警迅速趕到現場,經了解發現,這并非普通的入室案件,“報警人呂麗與李勇在一起生活十余年,最近發生感情糾紛從而發生口角”,民警在《接處警工作登記表》上如實記錄。
原來,呂麗與李勇的同居關系已持續多年,如今感情破裂,呂麗堅決不讓李勇再進家門,民警現場協調后,只能告知雙方可尋求司法程序幫助,無奈離開。
但這僅僅是暴風雨的前奏,三天后,派出所的電話再次響起,這次呂麗報警稱家里門窗都被撬了,東西都被翻亂了,語氣中滿是驚恐與無助。
民警再次出警,現場情況卻與報警描述有所出入,經民警現場核實門窗沒有被撬,記錄顯示這仍是男女同居關系有感情糾紛,而非盜竊案件。
事發當日,在鄂州市某平安建設辦公室的主持下,李勇終于簽署了一份《承諾書》,白紙黑字寫明:本人李勇,現承諾于1月26日前搬離位于呂麗家,再不返回。
就在簽署承諾書的當天深夜,李勇的行為完全違背了白紙黑字的承諾,他不知從何處拾得一根木棍作為兇器,一路尾隨呂麗至她在鄂州市臨時住宿的賓館房間。
深夜時分,賓館本該是安全的棲身之所,卻成了暴力發生的現場,木棍狠狠砸向呂麗的雙腿,一下,兩下……暴力持續不斷,呂麗的慘叫在賓館走廊回蕩。
當一切停止時,她已無法站立,雙腿傳來鉆心的疼痛,次日凌晨,呂麗被緊急送往鄂州市某甲醫院急救站,由于傷勢嚴重,她很快被轉入鄂州市某乙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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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院記錄顯示,呂麗因“打傷致雙下肢疼痛1小時余”住院治療,由于經濟困難,呂麗僅住院3天就不得不自行要求出院,醫療費總計9598元。
傷害發生后,警方立即啟動鑒定程序,經鑒定,呂麗的損傷程度為“一項符合輕傷一級,一項符合輕傷二級,一項符合輕微傷”。
案件很快提起公訴,法院判決李勇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11個月,刑事部分就此塵埃落定,但民事賠償問題尚未解決。
呂麗經鑒定為十級傷殘,遂將李勇訴至法院,索賠16.6萬元,李勇辯稱:
1.殘疾賠償金不應支持,自己已因故意傷害罪被判刑,呂麗未在刑事案件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現在單獨起訴,賠償范圍應限于物質損失,殘疾賠償金屬于間接損失,不應賠償。
2.律師費無法律依據。李勇指出,我國法律并未規定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的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
3.后期護理費無依據。李勇質疑鑒定意見只明確了“護理期90日”,但未區分住院護理和出院后護理,呂麗主張后期護理費缺乏依據。
4.呂麗存在過錯。李勇拋出一個爆炸性主張:兩人共同生活14年以上,存在“事實上的婚姻關系”,而呂麗“多次出軌”,應對傷害發生承擔一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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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法院會如何判決?
首先,刑事判決不影響民事賠償范圍。
法庭嚴格依據民法典第1179條,認定殘疾賠償金79878元屬于人身損害賠償范圍,精神撫慰金3000元也因呂麗構成十級傷殘、遭受嚴重精神損害而獲支持。
其次,證據是索賠的生命線。呂麗因未能提供收入證明,誤工費主張被全數駁回,同時,其單方制作的賠償清單因缺乏客觀性未被采信。
再次,律師費一般不獲支持。法庭指出律師費并非訴訟必要支出,遵循了我國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一般原則,這提醒當事人:律師費應視為訴訟成本而非必然獲賠項目。
最后,對于李勇提出的呂麗存在過錯的抗辯,法庭認為李勇“未提交證據證明呂麗存在過錯情形”,結合全案案情,認定李勇承擔全部侵權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李勇賠償呂麗11萬元,駁回呂麗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815元,呂麗負擔561.50元,李勇負擔1253.50元。
對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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