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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遵義,攤販因攤位問題與城管發生沖突,致城管手部被劃傷,攤販因不服行政拘留而提起行政訴訟,法院認定城管執法違法在先,故判決攤販獲勝,不料城管隨后提起民事訴訟索賠5萬元,法院認定攤販承擔80%責任,攤販不服一路告至高院,以“執法違法、正當防衛”為由申請再審,法院最終會如何判決?
(案例來源: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
事發當日,遵義市播州區某鎮,鎮綜合執法局教導員李某帶隊進行市容管理,為流動攤販母峰、呂芳夫婦“指定”了一個新的經營點位——緊鄰美佳超市門口。
這個看似尋常的管理行為,實則埋下了沖突的種子,母峰當場提出異議,指出這個位置已被超市老板長期租賃給另一服裝攤販使用。
然而,面對母峰的合理擔憂,李某只是口頭承諾“有矛盾城管處理”,并未提供實質性解決方案或另尋他處,這句空洞的承諾,為日后事態升級埋下了伏筆。
幾日后,母峰夫婦無奈之下,按照“指定”位置出攤,矛盾如預料般爆發,他們與超市方發生爭執,為了避免沖突進一步擴大,他們自行將小吃車挪回了原來的位置。
這一“不服從管理”的行為,隨即引來了當值城管隊員的注意,當日上午10時許,城管隊員蔡波與同事黎某紅來到現場。
他們沒有首先了解此前的“指定”背景和矛盾緣由,而是直接使用喇叭對母峰夫婦進行高聲驅趕。
母峰立即上前,試圖向蔡波解釋一周前與教導員李某的溝通情況,并懇請其作為執法者,協調解決因“指定攤位”引發的實際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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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蔡波的回應只有反復的“不知情”,并拒絕進行任何協調,溝通渠道被粗暴關閉,事態迅速滑向失控邊緣。
蔡波隨即發出警告:“不離開就沒收小吃車”,并采取了直接行動——他動手關閉了小吃車的煤氣閥門,并開始拉拽車輛,意圖強行將小吃車拖離。
面對財產即將被扣,呂芳上前阻止,被蔡波推開,看到妻子被推搡,母峰上前阻攔,在雙方的肢體接觸和拉扯過程中,蔡波的手部被劃傷。
母峰事后稱,這是“不小心”造成的,警方接警后介入,最初對母峰、呂芳夫婦作出了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但母峰沒有屈服于此,他提起了行政訴訟。
經過兩次開庭審理,播州區公安分局最終主動撤銷了該行政處罰決定,這是母峰在維權道路上取得的第一場法律勝利,也初步證明了其在沖突中的行為具有可爭辯之處。
然而,事情并未就此了結,沖突的種子已然種下,后續的摩擦難以避免,次年2月28日,蔡波率隊再次巡查,以占道經營為由,扣押了母峰夫婦賴以生存的小吃車。
母峰再次選擇法律武器,提起行政訴訟,這一次,法院明確支持了他,生效的49號行政判決書明確指出,蔡波此次扣押車輛的行為違法。
至此,本案的行政爭議線已清晰:蔡波的執法行為,無論是引發沖突的驅趕、關閥行為,還是后續的扣押車輛行為,均被證明存在不當乃至違法之處。
在行政爭議進行的同時,另一條戰線——民事訴訟同步展開,蔡波就其手部受傷一事,提起了人身損害賠償訴訟,要求母峰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損失共計5萬元。
一審、二審法院的民事判決呈現出一種“切割”審視的視角,法院認為,蔡波的受傷是母峰的行為直接造成的,母峰的行為構成了民事侵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但同時,法院也充分考慮了事件的起因和蔡波的過錯,認為其執法方式簡單粗暴,對沖突的發生和升級負有責任。
因此,根據《民法典》的“過錯相抵”規則,酌情減輕了母峰20%的責任,判決其承擔80%的賠償責任,蔡波自行承擔20%。
母峰對這個結果感到不公,在他看來,自己是違法執法行為的“受害者”,沖突因城管違法執法而起,自己是為保護財產和妻子才進行阻攔,應屬正當防衛,為何最終卻要為對方的受傷承擔主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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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著這樣的質疑,他向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了再審申請,理由如下:
1.自己是正當防衛,其行為是為保護私有財產(小吃車)和妻子人身安全(被推開)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屬于合法私力救濟,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2.執法違法是根源,蔡波的執法行為已被行政判決確認為違法,是引發本次沖突的唯一和根本原因,蔡波自身存在重大過錯。
3.責任倒置不公,在執法者違法在先的情況下,判決作為相對人的攤販承擔主要賠償責任,是顯失公平的責任倒置。
那么,法院會如何判決?
首先,行政違法不等于民事免責。
本案再審審查的核心是母峰的行為是否構成民事侵權,這與“蔡波的執法行為是否合法”是兩個不同性質的法律評價。
執法行為違法,可以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途徑追究其行政責任(母峰也確實這么做了并獲勝),但這并不能自動免除行為人在民事侵權層面應負的責任。
民事侵權責任的構成,聚焦于行為人是否實施了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行為、是否造成了損害后果、以及二者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在本案中,母峰上前阻攔并導致蔡波手部受傷的行為,客觀上符合這些要件。
其次,正當防衛必須要符合未超出必要限度的條件。
正當防衛的成立要求防衛行為必須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且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
蔡波當時的執法行為(驅趕、關閥、拉車)雖然方式不當,甚至可能程序違法,但尚未對母峰或其妻子的人身安全構成緊迫、嚴重的不法侵害(如持械毆打等暴力行為)。
在此情況下,母峰采取的肢體阻攔行為,被法院認為超出了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限度,尤其造成了人身傷害后果,因此難以被認定為合法的正當防衛。
最后,過錯相抵原則需合理使用。
民法典第1173條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法院判決母峰承擔80%責任、蔡波自擔20%責任,正是這一規則的生動體現。
本案中,母峰的直接阻攔行為,是導致蔡波手部受傷的直接和主要原因,過錯明顯。
蔡波執法方式簡單粗暴,未能妥善處理前期“指定攤位”引發的矛盾,且在執法過程中未能保持冷靜、克制的態度,其行為已被行政判決確認為違法,對沖突的引發和升級存在過錯。
因此,法院在認定母峰承擔主要責任的同時,酌情減輕了其20%的責任,這20%對應的正是蔡波自身存在的過錯。
這一劃分既沒有因為蔡波是執法者就免除其過錯,也沒有因為其執法行為不當就完全豁免母峰的侵權責任,體現了法律的平衡與公正。
最終,高院裁定駁回再審申請,對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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