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這種隱患的項目為何能上市運營?
一方面,安全監管存在漏洞。涉事潛水項目雖屬高風險活動,但國內對海洋館內“人鯊共游”類項目的專項監管標準不足。現行《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對潛水有資質要求,但未明確禁止鯊魚等危險生物與游客近距離接觸,導致景區鉆監管空白 。
另一方面,在日常監管中,其存在安全管理的嚴重漏洞(如風險隔離缺失、監護失職)未被及時發現和糾正。畢竟就像新聞里講的多年都沒出過事,而且景區為吸引客流,現場宣傳片展示“兒童潛水”,工作人員口頭宣稱“小孩都能玩”,卻未提及鯊魚攻擊可能性。而且風險告知書僅籠統提示基礎疾病風險,未對關鍵危險源(鯊魚)作出針對性警示。
具體到本案中,園方的過錯至少體現在:一是風險隔離措施失效,其允許無專業防護的游客與具有攻擊性的沙虎鯊處于同一密閉水域,且未能通過物理隔離、人員監控等方式有效防止攻擊發生。二是現場監護與應急反應失職,游客遇襲后,現場工作人員竟未第一時間察覺,反而打手勢詢問是否繼續下潛,暴露出現場監護嚴重缺位和應急反應預案形同虛設。三是事后整改態度消極,事發后項目仍照常開放售票,直至輿論關注后才“升級改造”,反映出其對生命安全的漠視。
園方的風險告知書能免責嗎?
怎么可能免責呢,何況即便你告知書上寫明有鯊魚,也免不了責。
一方面,其告知內容存在重大隱瞞與欺詐。包先生指出,告知書僅提示基礎疾病等通用風險,對“水池內有鯊魚”這一核心、致命的風險只字未提。相反,工作人員口頭宣稱“兒童都能玩”,播放兒童潛水宣傳片,這構成了虛假宣傳和誤導,使游客基于錯誤認知做出消費決定。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旅游經營者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旅游項目未履行告知、警示義務,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責任。
另一方面,格式條款的免責條款無效。該《風險告知書》屬于園方單方預先擬定的格式條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園方未對“鯊魚攻擊”這一極端風險進行任何提示。
更重要的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條,合同中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免責條款無效。同時,根據該法第四百九十七條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不合理地免除經營者自身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的格式條款無效。試圖用一份籠統的告知書來規避鯊魚咬傷這種重大人身損害的責任,該條款本身即屬無效。
包先生如何維權?
如協商無果,應果斷提起訴訟,不應局限于兩萬余元的保險賠付。案由可選擇 “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 或 “服務合同糾紛” ,實踐中常擇一重者索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賠償已發生費用,比如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園方已墊付部分可抵扣)。還有后續損失,比如后續治療費、康復費(如面部疤痕修復)。還有誤工損失,因“全休三個月”產生的誤工費,包先生從事直播工作,提供收入證明。還有精神損害撫慰金,其面部留下永久性塌陷疤痕,影響容貌,對從事直播行業的包先生造成顯著職業影響與精神痛苦,也完全符合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條件。
不過還有一個訴訟風險,法院可能亦認定包先生"未注意觀察周圍、未盡合理注意義務"自擔一定的責任。換句話說,園方可能承擔的是主要責任(70%以上),而非全部責任。
我們參考司法實踐中一個類似案例:無錫融創海世界"美人魚"被沙虎鯊咬手案,2023年6月,李女士在江蘇無錫融創海世界"詩巴丹潛水"模擬訓練時,被池中沙虎鯊咬傷右手,橈動脈、橈靜脈和肌腱基本全斷,手術5小時縫了100多針,鑒定為十級傷殘,最后無錫市濱湖區法院判決運營方承擔70%責任,賠償137,241.74元李女士因"未注意觀察周圍、未盡合理注意義務"自擔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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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希望包先生維權成功,早日拿回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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