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綠色能源消費,是我國加快能源綠色低碳轉型、構建新型能源體系的內在要求。隨著電力體制改革持續深化,新能源已全面步入市場化交易新階段,從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制度的建立,到行業可再生能源消費最低比重目標的推進實施,以及協同推進的碳排放權交易與綠色電力證書交易市場,我國已初步搭建起促進綠色能源消費的制度框架。然而,電力市場、碳市場與綠證市場之間的價格傳導機制尚不暢通,消納責任落實到終端經營主體的力度不足,市場機制的整體效能有待進一步釋放。完善“電—碳—證”市場協同機制,以深化改革激發經營主體的綠色能源消費內生動力,是我國“十五五”時期推動經濟社會全面綠色低碳轉型、如期實現碳達峰目標的重要著力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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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中經視覺
我國綠色能源消費現狀與問題
我國綠色能源消費正經歷從“政策扶持”向“市場驅動”的全面轉型。伴隨著可再生能源電力從全額保障性收購、平價上網走向全面入市,我國綠色能源的供給與消費規模實現了跨越式增長。截至2025年底,我國可再生能源裝機總量達到23.4億千瓦,約占總裝機規模的60%;可再生能源發電量達到3.99萬億千瓦時,約占全部發電量的38%;全社會用電增量已全部由可再生能源新增發電量提供,綠色能源正逐步成為保障我國電力消費增長的絕對主力。
裝機規模的跨越式擴張使得綠色能源的消納與定價問題隨之凸顯。隨著電力體制改革的持續推進,市場化交易逐步成為綠色能源消費的主要渠道。截至2025年底,我國市場化交易電量達6.6萬億千瓦時,較2015年提升約7倍,占全社會用電量比重由不足15%大幅上升至64%。其中,新能源市場化交易電量預計占到新能源總發電量的57%,電力市場對綠色能源的價格發現與配置效率顯著提升。然而,當前市場化電價信號尚不足以覆蓋化石能源的全部外部性成本,單純依靠電力市場難以充分驅動綠色能源消費轉型。
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正是對這一缺口的制度性補充。碳市場通過將碳排放成本內部化,并借助電力價格信號加以傳導,形成了初步的“電—碳”聯動機制,從而倒逼高耗能企業在成本壓力下減少化石能源消費,主動轉向綠色能源。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自2021年啟動交易,已從發電行業擴展至鋼鐵、水泥、鋁冶煉行業,覆蓋3378家企業和80億噸碳排放規模。但碳市場主要作用于生產側的控排企業,對消費側的綠色能源消費責任沒有形成普遍的直接約束。
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制度與綠色電力證書制度的協同實施,則是從消費側進一步夯實了綠色能源消費基礎。在消納責任權重制度的剛性約束下,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責任被分解至各省級行政區,2024年全國可再生能源電力總量消納責任權重實際完成35.2%,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完成20.8%,有力保障了可再生能源電力的剛性消納。作為連接供需雙方的重要工具,綠證制度通過“證電分離”的設計,使得綠電的環境價值屬性可以獨立于物理電量單獨流通,既是對消納責任未達標主體進行市場化履責的有效手段,也服務于企業自愿綠色能源消費聲明的需求。我國綠證制度自2017年開始試行至2023年實現全品類全覆蓋,近兩年市場規模呈現爆發式增長,2024年和2025年綠證核發量分別達到47.34億個和29.47億個,交易量從4.46億個增至9.3億個,有效促進了綠色電力環境價值的市場化實現。至此,電力市場、碳市場與綠證制度分別作用于價格發現與配置、外部性內部化和環境屬性認定三個維度,初步形成了“電-碳-證”協同推進綠色能源消費的制度框架。
盡管“電—碳—證”三大市場已相繼建立并持續發展完善,市場聯動的政策框架也已初步形成,但三個市場間的價格信號傳導和協同機制仍有待進一步完善,經營主體的綠色能源消費內生動力仍有較大釋放空間。
第一,“電—碳”價格聯動不足,綠電成本優勢有待進一步顯現。碳市場層面,現階段全國碳市場配額分配以免費發放為主,整體配額較為寬松,企業購買碳配額的市場需求有限,碳價水平總體偏低,碳排放成本向終端用電價格的傳導有限,尚未對終端用電形成有效的碳成本約束。電力市場層面,新能源全面入市后,其極低的邊際成本優勢應在電價信號中充分體現,引導用戶向新能源大發時段轉移負荷。但分時電價在許多省份仍以行政定價為主,峰谷價差設定與實際供需關系尚未充分聯動,大發時段的低價信號向終端用戶的傳導有待加強。碳市場和電力市場的價格機制尚不完善,使得綠色電力的成本優勢難以充分顯現,也制約了市場協同機制的價格傳導基礎。
第二,綠色能源消納責任落實有待深化,經營主體履責動力仍需進一步提升。我國消納責任權重制度自2019年實施以來成效顯著,但考核對象目前主要集中于省級層面,從省級目標向售電公司、大型工業用戶等終端主體的責任分解落實仍需進一步推進。同時,現行考核以監測評價、約談通報等行政手段為主,與經濟利益直接掛鉤的激勵約束機制尚不健全,經營主體主動推進綠色能源消費轉型的外部壓力有限,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綠證市場的合規交易需求。
第三,綠證供需結構有待優化,環境價值的市場化實現機制尚不健全。綠證的核心功能在于通過市場化價格信號引導綠色能源消納責任的高效履行,并為綠色能源消費主體提供可核查的環境屬性憑證。隨著綠證核發的全品類覆蓋,綠證供給能力大幅提升,但受制于強制消納責任履約需求規模與自愿消費需求均相對有限,綠證市場呈現供大于求的局面,價格在低位運行,難以充分反映綠色能源的環境屬性價值。現階段綠證制度更多發揮的是行政核銷工具的功能,其優化資源配置的市場化作用尚未充分顯現。更重要的是,我國綠證與企業碳排放核算、產品碳足跡核算規則的銜接尚不明確,企業采購綠證的經濟驅動力仍有待激活,綠色能源消費的內生需求仍需進一步培育。
國際綠色能源消費促進機制的經驗與啟示
國際經驗表明,高效的綠色能源消費促進機制需要“電—碳—證”三個市場的協同配合:以完善的電力市場和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形成有效的價格信號,以配額制度確立綠色能源強制性消費責任,以綠證市場提供靈活的市場化履約工具,并通過綠證與碳核算體系的銜接激活企業主動的綠色能源消費需求。
首先,成熟的綠色能源消費促進機制離不開完善的市場化價格機制。北歐電力市場實施分區電價,當風電大發導致北部區域電價走低時,價差信號自然引導負荷北移或激勵儲能投資,以市場化手段實現廣域范圍內的綠電消納優化。美國加利福尼亞州推行的分時電價制度,通過拉大峰谷價差引導居民用電行為向光伏大發時段轉移,客觀上提升了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的就地消納比例。在“電—碳”聯動方面,歐盟碳市場經過多輪的配額收緊與有償分配比例提升,實現了碳價向電力批發價格的有效傳導,使化石能源的碳成本充分內部化于電價中,從而在市場競爭中持續凸顯綠色能源的成本優勢。電價與碳價的協同傳導,是歐洲綠色能源消費快速增長的重要市場基礎。對我國而言,深化電價市場化改革、提升碳配額有償分配比例,是疏通價格傳導堵點的優先方向。
其次,實施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可再生能源配額制,是各國促進綠色能源消費的普遍做法。美國已有30余個州建立了可再生能源配額制,要求受監管的電力供應商在售電量中保證一定比例來自可再生能源,且目標逐年提高。2023年,歐盟修訂的《可再生能源指令》設定了2030年可再生能源消費比重達到42.5%的具有約束力的目標,并針對工業、交通、建筑等終端用能部門設定子目標,將消納責任分解至終端用能環節。澳大利亞則要求電力零售商按售電量比例提交可再生能源證書,并由獨立監管機構實施年度審計,對違約主體處以累進罰款直至吊銷營業資質。各國經驗表明,配額制有效的關鍵在于將消納責任精準壓實到經營主體,并配套實質性的經濟懲罰機制。相比之下,我國消納責任權重制度目前存在的“省級達標、終端懸空”的現象,正反映了責任傳導未壓實、懲戒機制缺乏實質約束力的機制短板。
此外,健全的綠證制度是銜接電力市場、碳市場與消納責任制度的紐帶,能顯著提升履約的經濟效率。綠證制度的核心價值在于實現“證電分離”與獨立流通,允許責任主體在自建項目、直接購電或購買綠證之間靈活選擇最低成本的履約路徑。在美國可再生能源配額目標嚴格的州,綠證價格維持在較高水平,有效傳遞了綠色能源的環境價值信號。而歐盟的擔保來源證書則主要服務于企業自愿綠電聲明和能源屬性披露,并非各主體履行強制消納責任的合規工具,導致價格長期低迷,難以充分發揮優化資源配置的作用。
在消納責任約束的需求托底之上,綠證還通過與碳核算體系的有效銜接來激活企業的主動綠色能源消費需求。在溫室氣體核算體系(GHG Protocol)的市場法核算框架下,企業采購并注銷符合資質的綠證,可用于抵扣范圍二的間接碳排放,直接服務于產品碳足跡核算與國際供應鏈綠色合規要求。在國際綠電消費倡議(RE100)、科學碳目標倡議(SBTi)等國際自愿倡議的推動下,全球數百家企業承諾100%使用可再生能源,形成對綠證的系統性需求拉動,例如美國2023年大型企業自愿采購綠證已占交易量的48%。這一驅動力隨著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CBAM)等綠色貿易壁壘的推進而持續增強。將綠證與碳排放核算體系進行有效銜接,是將企業被動合規轉化為主動采購綠證內生動力的關鍵,也是我國當前綠證制度設計和碳排放核算體系中亟待完善的部分。
完善我國綠色能源消費促進機制的方向與思路
完善我國綠色能源消費促進機制的核心,在于破除電力市場、碳市場與綠證市場間的機制壁壘,充分發揮三個市場的資源優化配置作用和協同聯動效應,打通三個市場的價格傳導鏈條,將外部政策推力轉化為經營主體的內生消費動力。
第一,深化電力市場改革,疏通綠色能源價格發現的基礎通道。健全能夠真實反映綠色能源時空價值的電價形成機制,是“電—碳—證”協同機制發揮作用的前提。應加快推動新能源全面參與現貨市場競爭,擴大分時電價覆蓋范圍并強化峰谷價差與實際供需的聯動,使新能源大發時段的低價信號能夠真實傳導至終端用戶,自然引導工業負荷、新型儲能與綠電充裕時段及區域進行空間與時間上的精準匹配。同時,進一步規范綠電中長期交易機制,理順綠電溢價的形成路徑,確保經營主體能夠通過穩定、透明的市場渠道獲取綠色電力,為電力市場的基礎性配置功能奠定制度基礎。
第二,加快完善碳市場建設,強化“電—碳”價格的協同傳導。碳成本能否有效傳導至終端用電決策,是檢驗“電—碳”聯動機制是否真正發揮作用的核心標準。應結合市場發展階段,穩步擴大碳市場行業覆蓋范圍,將更多高耗能行業納入管控,逐步提高碳配額有償分配比例,通過適度收緊配額供給推動碳價回歸合理水平,增強企業對碳排放成本的長期穩定預期。在傳導機制上,需理順碳成本向電力批發價格、再向終端電價的傳導路徑,確保化石能源的碳成本能夠在市場競爭中得到體現,持續凸顯綠色能源的成本優勢,從而倒逼高耗能企業在成本壓力下主動壓減化石能源依賴,轉向綠色能源消費。
第三,完善消納責任權重與綠證制度,構建強制約束與靈活履約相結合的消納機制。消納責任權重制度是綠色能源剛性消費需求的制度托底,綠證制度則為責任主體提供以最低經濟成本履約的市場化工具,二者分別對應強制約束與靈活履約兩個層次。當前的優先任務是破除“省級達標、終端懸空”的癥結,將消納責任傳導落實到終端經營主體,并引入與經濟利益直接掛鉤的懲戒機制,確保違約成本實質性高于購買綠證的履約成本。在此基礎上,應結合我國綠色能源發展進程,持續提高消納責任權重目標,縮小地區差異,以更高的消納責任目標拉動綠證市場的剛性需求規模,推動綠證價格真實反映綠色能源的環境屬性價值,使“電—證”聯動機制在更高水平上發揮資源配置功能。
第四,打通綠電綠證與碳排放核算體系的制度銜接,激活企業主動綠色消費的內生需求。綠電綠證與碳排放核算體系的銜接,是將企業被動合規轉化為主動采購綠色電力內生動力的關鍵機制。2026年6月1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多部門聯合發布《非化石能源電力消費核算指南(試行)》,有條件認可了綠電綠證在非化石能源電力消費核算中的應用,間接奠定了綠證在電力間接碳排放核算及產品碳足跡核算中應用的制度基礎。這一制度安排將進一步激活企業采購綠證的經濟驅動力,推動綠證需求從行政履責向市場內生轉變。在此基礎上,還需持續推進綠證與碳核算體系的直接銜接規則制定,進一步明確綠證抵扣各層級碳排放的適用范圍與核算路徑。同時,還應積極推動我國綠證核發標準與GHG Protocol市場化核算框架的規則對接,提升我國綠證的國際認可度,幫助企業碳排放核算與產品碳足跡核算結果獲得國際規則認可,有效應對綠色貿易壁壘的挑戰。
(北京師范大學經濟與工商管理學院教授 林衛斌;本文第二作者系江漢大學商學院講師 謝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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