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遇查房,失足女攀窗墜亡,家屬索賠33萬!”陜西西安,嫖客魚某經失足女劉某介紹找到柴某,查房時三人為逃避抓捕,幫柴某抓床單從12樓沿外墻往11樓挪,致柴某失手墜亡,死者家屬訴請二人承擔30%賠償責任即賠償33萬元,法院審理后這么判!
(案例來源:西安市灞橋區人民法院,人物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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魚某是陜西做小生意的外地籍男子,單身常駐西安跑業務,事發當晚,他通過社交軟件附近的人加上微信名叫“溫柔鄉”的女子劉某。
劉某實則是活躍在灞橋區某商圈周邊的中間人(俗稱媽咪),手頭掌握幾名坐臺或上門失足女子信息,魚某問有沒有全套服務,劉某報價850元,讓他開車到灞橋區某廣場樓下等,她自己先過去開房。
當晚約21時,魚某駕車到達指定地點,接上已在路邊等候的劉某,二人進入廣場旁某高層商住兩用樓內一間由劉某提前用他人身份證登記開的客房(12樓1206室)。
魚某支付劉某850元,二人發生關系,完事后劉某覺得“光我一個不夠盡興”,主動向魚某推薦自己帶的妹子柴某——43歲離異、育有一女、山西運城人。
魚某同意加鐘,劉某當場微信語音呼叫柴某過來,柴某騎電驢約15分鐘后到該樓層,刷卡進房為魚某提供有償服務,魚某另行掃碼付劉某轉交的嫖資300元。
三人正在房內說笑收拾時,凌晨0時40分許,樓道傳來沉重腳步聲和“警察查房!開門!”的喝令聲,房內的魚某、劉某、柴某瞬間慌神。
該酒店按轄區公安要求安有治安聯網門鎖,民警已在前臺查到該房有可疑登記準備突入。
劉某低聲快速說“別慌別開,柴姐你從陽臺翻去隔壁11樓外墻檐口敲開11樓那間空窗進去躲一下,我們幫你拽床單”,柴某也怕賣淫被抓拘留,點頭同意這套逃生方案。
劉某和魚某迅速扯下客房大床上的床單、被套打結擰成繩索狀,一頭由魚某和劉某各攥一端在陽臺內側死死拉住,另一頭遞給柴某讓她系腰或抓手沿12樓陽臺外側往下放,計劃放約一層樓高讓柴某夠到11樓同位置開啟的窗臺或外墻裝飾線條落腳。
柴某跨上12樓陽臺護欄、抓住打結床單開始下移,但因床單長度不足、打結不牢或柴某手心出汗滑脫,下降不到一層途中她突然脫手,直接從約30多米高空墜落至一樓地面,當場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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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破門后發現房內只剩魚某與劉某,陽臺有凌亂腳印和半截床單,隨即控制二人并通知刑技勘驗,經法醫鑒定,柴某系高墜致顱腦損傷死亡,公安機關出具《調查意見告知書》排除他殺。
柴某家人從山西趕來處理后事,認為若非魚某、劉某幫出主意并提供床單協助攀窗逃匿,柴某不會死,遂以生命權糾紛起訴魚某與劉某,請求按30%責任比例賠償335654元。
庭審中魚某辯稱:死者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明知爬窗危險仍主動選擇以規避執法檢查,屬自甘風險,自己僅是嫖娼違法行為但與死亡無因果關系,無過錯不擔責。
劉某辯稱:房間不是她本人實名登記(由他人代開)、死者多次賣淫被處罰應預見危險、其不聽勸阻執意爬窗系自甘冒險,酒店亦未盡安保義務應擔責,自己不賠。
那么,法院會如何判決?
一、為逃避公安機關查處協助他人攀窗、翻墻、鉆縫等高危行為并提供工具或物理幫助,若發生傷亡,協助者因創設或提升危險具過錯的,需在過錯范圍內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1165條確立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魚某、劉某主動扯床單打結、攥住一端輔助下放,使柴某得以嘗試高空沿外墻下降,該行為并非單純旁觀而是積極幫助創造并維系危險狀態。
作為理性成年人應預見床單承重有限、無安全帶保護、夜間視線差、下降者可能脫手墜樓卻仍實施該協助,主觀上存在疏忽或放任之過失(過錯),與死亡后果具相當因果關系。
反之若三人純粹各自分散藏匿、無人提議或協助攀窗,僅柴某私自起意跳窗則他人無責。
二、死者自身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且對攀爬高層建筑之致命風險有明確認知,為逃避治安處罰主動選擇高危方式可認定為重大過失,依法減輕侵權人責任(過失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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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73條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擴大有過錯的,可減輕侵權人責任。
柴某43歲、智力正常、兩次因賣淫被公安機關處理,對從12樓外墻扒床單下到11樓顯而易見具致死可能,仍自愿實施,屬民法典意義上之重大過失。
雖非嚴格刑法上自甘冒險,但民法過失相抵規則完全可據此大幅扣減賠償比例,本案法院劃定死者自擔70%、協助者共擔30%較為典型。
三、嫖娼、介紹賣淫等違法行為不影響民事侵權責任的獨立認定,違法者因自身先行為產生對同伙基本安全注意義務,該義務不因行政違法而消滅。
二被告抗辯“我們只是嫖娼和介紹賣淫、與死亡無因果”不能阻卻民事賠償——行政違法行為和民事侵權責任是兩條平行線。
雖然治安管理處罰法對賣淫嫖娼處罰款拘留,但不代表嫖客與媽咪在共同逃避執法過程中對同伴安全漠不關心就可免責。
綜上,法院酌定死者自負70%,二被告連帶承擔30%即賠償335654元。
對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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