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任由善于鉆營者打著維權旗號,肆意擠壓小微商戶的生存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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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訴商標侵權的養老機構。圖/瀟湘晨報
文 | 柳宇霆
“我們被投訴的名字中‘如家’二字侵權,但不是被如家酒店,而是一名連實體店都沒有的個人。”
據瀟湘晨報報道,近日,河北衡水一家養老機構因名字中含“如家”二字,結果被來自江蘇鹽城的孫某某投訴商標侵權。對方持有第43及第44類“如家”商標,服務項目包括養老院等。
除這家機構外,河北、遼寧、河南等地,也有多家地方養老機構被孫某某投訴侵權。這些養老機構中,有的被市監部門認定不構成侵權后決定起訴投訴人;有些考慮到訴訟成本,選擇支付對方數萬元不等的商標許可授權費用。
實話說,如果確實構成商標侵權,商標持有人訴諸公堂,要求對方支付商標許可授權費用,也并無不妥之處。畢竟,保護知識產權不是一句口號。然而,具體到這起糾紛中,僅僅因為對方養老機構的名稱中含有“如家”二字,就硬給扣上一頂商標侵權的帽子,讓其付出不菲代價,恐怕還有點不合時宜。
我國商標法早就明確了,包括“未經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標”“未經許可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等行為,都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在實踐中,“照搬照用”和“擦邊使用”,是最為常見的商標侵權行為。
但不要以為養老院只要起個“如家”的名字,就算是用了對方的“相同商標”。從此前的案例看,判定是否屬于相同商標,除了要滿足商品類別同一性,還要符合商標標識完全一致性,即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圖形的構圖、色彩組合等完全一致。如果涉事養老院達不到“認定標準”,就不能輕率地將其歸入侵權范圍。
至于是否屬于“容易導致混淆”,根據有關司法解釋,既要考慮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也要看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如家”兩個字之所以被很多人所熟知,其實是因為“如家酒店”,而不是什么“如家養老院”。
平心而論,一家養老院掛上了“如家”牌子,很難讓普羅大眾誤以為這是別的“大牌”養老院。而投訴侵權的孫某某,連一家實體的養老院都沒有,就是持有一個空頭商標,怎么也夠不上讓公眾認識發生混淆的標準。
從法理上講,國家進行商標立法,鼓勵商標維權,目的是保護知識產權,而不是便宜個別“別有心機”的人,讓大多數人處于動輒得咎的尷尬境地。回到這起糾紛,當事人拿著“如家”的商標,將毫無關聯的商戶變成自家“搖錢樹”,這并不是維權,而很可能是赤裸裸的惡意牟利,如此行徑不符合立法精神,也與市場法則格格不入。
法律不應成為一些人惡意牟利的工具。頗為遺憾的是,翻看報道,類似問題并不鮮見。此前,河南南陽的一家社區面館,因為起了“渝見小面”的名稱,被連鎖品牌“遇見小面”起訴商標侵權。河南平頂山的一家橘子賓館,也被大牌連鎖酒店“桔子酒店”起訴維權。
在這起“如家”糾紛之前,孫某某多次起訴得手。在所謂的商標維權下,一些小微商戶舉步維艱,這并不正常,值得警惕。
商標維權就是商標維權,必須依法而為,不能任由善于鉆營者打著維權旗號,肆意擠壓小微商戶的生存空間。
在輿論的壓力下,遇見小面選擇撤訴,但客觀來講,在強大的利益驅動下,惡意牟利者不在少數。法院應當依法全面評判侵權與否,而立法也應細化商標侵權情形,劃出權利的邊界,封堵表面維權、惡意牟利的制度漏洞,更好地保護知識產權。
撰稿 / 柳宇霆(法律學者)
編輯 / 柯銳
校對 / 劉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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