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江省麗水市遂昌縣西畈鄉,年過七旬的農民羅洪壽,正承受著一場長達六年的林權維權之痛。其中一塊源頭大塊山,是分在羅洪壽名下的,可被廖某香家欺詐蒙騙,一手操作給做去了。由于羅洪壽一家一直在嘉興這邊。直到2008年才知道源頭大塊山沒有做在了自己的林權證上。如今僅剩28畝;中央第七督導組交辦的信訪事項遲遲未能落地;好不容易被截留的林業補償款,在關鍵經辦人調離后,竟又面臨被違規發放的窘境。這場本可通過基層調解化解的親屬間林權糾紛,因歷史登記瑕疵、程序違規及基層處理銜接不暢,逐漸演變成一樁讓老人心力交瘁的維權懸案,也牽動著當地村民對林權確權公平公正的深切期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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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戶約定清晰:三兄弟均等分山,原始登記有據可查
回溯至1984年,當地開展山林分戶工作,村里把山林分到隊里,隊里再分到戶里,三兄弟按照人口的多少劃分各自的山林。三戶各派個當事人。羅洪壽(老大)、二弟羅某喜、三弟廖某香,總共四塊山林,把它分成三股:第1股。最近的千眼角和最遠的黑桃烏為一份。第2股,第二進的木勺與橫路下與第三近的源頭大塊山為一份。第3股。就是第二近的木勺與橫路以上為一股。以抓鬮的形式抓到各自該有的山林。三方當時就分配方案達成一致并確認。老二羅某喜作為當年分山的親歷者,可全程證實當時的真實情況,當時又是隊長。
羅洪壽是個不會識文斷字,不懂政策,1984年在相關材料上簽字蓋章,是因為當時的山林做冊人——廖某香的姐夫(已故),告知他名下有兩塊山,總面積共計168畝,他才放心簽字確認,就在這時,源頭大塊山已經沒有寫在羅洪壽的林權土冊上面,羅洪壽的這塊山林叫木勺與,外龍木勺與是生產隊里的統管山,就一個山名,羅洪壽兩塊山林的草冊,四至一模一樣的。就是羅洪壽的源頭大塊山被廖某香家給做去了,他們無從可寫,所以就瞎寫一通。源頭大塊山之后的一切操作都是由廖某香一家一手操作,羅洪壽一家一無所知的情況下被他把林權證給辦出來了。源頭大塊山被他給做去了。他已無從可寫。把隊里的山名寫在了羅洪壽的名下,核發的林權證卻出現明顯紕漏:僅標注山名,山界是一模一樣的。且其留存的1984年山林土冊中,有兩塊山林四至完全重合,屬重復虛假登記,這些隱患為后續的林權權屬爭議埋下了伏筆。
二、多處程序存疑:不知情、未到場,簽字蓋章均非本人意愿
多年來,羅洪壽一家對林權登記的質疑,始終集中在三次關鍵確權環節,每一處都存在明顯程序漏洞:
1.1990年山林確權:羅洪壽明確表示,自己對此事毫不知情,相關材料上的簽章,被指是廖某香私自偽造,全程未獲得他本人的任何授權。
2.2006年山林轉接:當時羅洪壽全家均在浙江嘉興生活,未接到任何關于山林轉接的通知,相關轉接手續上的簽字與蓋章,被指均由廖某香及其家人擅自操作完成,與羅洪壽一家無關。
3.登記過程存明顯瑕疵:山林做冊人(廖某香姐夫,已故)與廖某香存在親屬關聯,存在利益輸送嫌疑;留存的原始草冊記載混亂,其中兩塊山林四至完全一致,屬重復虛假登記,被羅洪壽質疑為“隨意填寫、敷衍了事”,足以佐證惡意侵占事實。
如今,三兄弟的山林面積與國家補助形成了刺眼的反差:羅洪壽僅持有28畝山林,年獲國家補助910元;老二持有220畝,年補助7770元;而廖某香的山林面積卻高達435.7畝,年補助達15249.5元。這份懸殊的差距,源頭大塊山本該屬于羅洪壽所有。但是被廖某香一家以欺詐蒙騙羅洪壽一家,在一無所知的情況下。把源頭大塊山給霸占去了。被違規登記到了廖某香名下。
三、上級督辦落地難:六年維權路,調查處理屢屢卡殼
為討回公道,2021年10月,羅洪壽向中央第七督導組反映相關問題),2022年3月,該事項被正式轉交遂昌縣西畈鄉人民政府處理。2022年4月至11月,時任西畈鄉鄉長羅某、林業站毛站長牽頭處置此事,沒有找三個當事人談話,結論就出來了。二人并未以客觀事實為依據開展調查,工作流于形式、敷衍塞責,對重復登記、偽造簽章等關鍵證據拒不核查,羅洪壽一家,多次向上級舉報投訴,均未得到有效回應。
直至毛書記介入處理后,此事才出現轉機。毛書記主動走訪當年參與分山的當事人,重新制作調查筆錄、核實相關事實,還積極協調林業站,明確要求“林權糾紛未解決前,截留三戶的林業補償款,不得發放”。2024年,毛書記曾通知林業站截留補償款,但未能落實;2025年,在其持續推動下,補償款截留終于落地,為糾紛的協商解決創造了有利條件。在這次的整個維權過程中,毛書記是為數不多真心為群眾辦實事、解難題的基層干部。
四、人事調整再生變:補償款擬違規發放,林權證“只看結果不問來源”
令人意外的是,2026年正月,毛書記調任至其他鄉鎮,羅洪壽的林權糾紛處理工作,轉由一位劉姓女書記牽頭負責。可在近期的協調過程中,當地林業部門卻態度強硬,始終堅持“林權證已核發,不可能推翻”,完全無視林權證取得過程中的程序違法與事實瑕疵,同時明確提出,要將此前截留的林業補償款予以發放。
羅洪壽一家對此明確表示反對:林權糾紛尚未查清、權屬歸屬尚未明確,此時將補償款發放,此前的截留措施便形同虛設,自己的維權之路也將徹底失去關鍵抓手。為佐證自己的訴求,羅洪壽提交了二叔簽字按手印的1984年分山草圖、原始草冊、信訪回執,以及相關錄音材料。據羅洪壽介紹,他曾就此事咨詢專業人士,對方明確表示,政府部門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直接對林權權屬作出裁決。
五、老人的樸素訴求:查清真相、歸還公道、補足損失
年過七旬的羅洪壽,維權訴求簡單而樸素,始終圍繞“公平”二字,具體如下:
1.以1984年山林分戶的客觀事實為核心依據,全面核查源頭大塊山的真實權屬,將該山林的合法使用權歸還至羅洪壽名下。
2.對1990年山林確權、2006年山林轉接兩個關鍵環節的程序進行全面復核,徹底查清廖某香偽造簽章、違規登記的相關事實。
3.在林權糾紛未徹底解決、權屬未明確之前,繼續截留相關林業補償款,不得倉促發放,保障維權方的合法權益。
4.依法依規處理此次林權登記中的錯誤,撤銷廖某香違規取得的林權證,為羅洪壽補發合法的林權證,并追回廖花香多年來侵占山林所獲取的國家補助,返還給羅洪壽并補足差額、賠償其經濟損失。
六、期待陽光執法:以事實為準繩,讓林權回歸公道
對于山區農民而言,山林是賴以生存的重要生計依托,林業補助則是國家惠農政策溫暖民心的具體體現。羅洪壽六年的維權遭遇,不僅暴露了部分歷史林權登記工作的不規范、不嚴謹,也反映出基層部門在糾紛處理中存在的銜接不暢、重發證輕糾錯、敷衍履職等問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相關規定,登記錯誤、程序違法的林權證,可依法予以更正或撤銷;在林權權屬存在爭議期間,林業補償款的發放更應審慎穩妥,避免激化矛盾、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我們期盼,當地相關部門能夠摒棄“重結果、輕過程”的錯誤理念,重回事實本身,正視歷史瑕疵與程序漏洞,兼顧法理與人情,切實拿出解決問題的誠意與舉措,既解開羅洪壽一家六年的維權心結,也守護好基層治理的公信力,讓國家的惠農政策真正惠及每一位守法守信的農民。
免責聲明:本文內容基于當事人(羅洪壽)提供及陳述整理,相關事實以司法機關最終認定及官方披露為準。文中涉及的姓名、單位等信息來源于當事人提供材料,若有誤差,敬請聯系更正。本文僅客觀呈現當事人訴求及案件爭議,不代表對事件真實性及法律責任的最終判定。如涉及侵權或違規,請權利人聯系處理,我們將依法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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