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大興區安定鎮村民安某喜及其經營的“北京某畜牧養殖場”訴鎮政府行政賠償一案有了新進展。
安某喜的兒子安某飛告訴“法度Law”,該案歷經一審、二審、提起再審申請后,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于6月3日正式受理此案,目前暫未公布再審的具體開庭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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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某飛稱,2001年,安某喜響應政府號召,在集體土地上建設養殖場,并持續合法經營至2023年。該養殖場占地1000平方米,持有集體土地租賃協議及營業執照,存續已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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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28日,未經任何形式告知,養殖場遭安定鎮政府強制拆除。
“沒有任何征兆,也沒有事先通知,家電家具都不許搬走。”安某飛稱,“拆完后,他們直接對我們說,你們家想要賠償自己告去,告多少錢我給你。”
安某喜隨后向大興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025年7月1日,大興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法院審理認為,涉案養殖場雖無規范的設施農業審批手續,但村委會及安定鎮政府曾蓋章確認其經營場所,且該地塊長期作為設施農用地使用,符合農用地用途管制。因此,原告對涉案建筑及經營的合法性產生了“合理的信賴”,該信賴利益應受法律保護。鎮政府未作甄別即直接認定為違法建設并全部拆除,“明顯不當”。
據此,法院撤銷了安定鎮政府作出的《不予賠償決定書》及大興區政府的《行政復議決定書》,判令安定鎮政府賠償安某喜及養殖場財產損失29萬元及相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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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管贏了訴訟,但安某喜卻高興不起來。“實際上我們的損失遠遠不止這些。”安某喜的兒子安某飛說:“20多年來,我們家對養殖場的投入大概有150萬,一直正常經營。每年營收大概有50多萬,純利潤也有20多萬。跟我們家同規模的養殖場差不多賠了300多萬,已經不經營的養殖場都獲賠了100多萬。”
在安某喜及其家人看來,29萬元及相應利息的賠償金額,與實際損失相差甚遠。
“更惡劣的是我家養殖場的土地用途已神不知鬼不覺的從養殖農用地變成了林業用地,即便勝訴,也無法再在原址建設養殖場。”安某飛說,“我爸媽都到退休的年紀了,養殖場沒了,我爸只能出去打工維持生計。”
判決書顯示,安某喜一方主張的賠償范圍包括建筑物損失、裝修損失、停產停業損失、搬遷費用、精神損失等共計1052萬元。
由于法院無法通過評估確定全部損失,最終僅支持了建筑物本身損失、裝飾裝修損失及可移動資產損失等部分訴求,共計29萬元,并駁回了其他賠償請求。
“當時被強拆的時候,沒有正規的評估人員評估,來人大概量了一下多少平米,沒有拿出任何相關證件、文件。”安某飛說,“拆完后什么都沒了、證據都銷毀了,一審的時候根本沒有評估公司愿意來接我們的案子,所以打官司也賠得很少。”
2025年11月28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近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受理了該案的再審申請。
本案中,29萬元的賠償金額是否合理?對于原告提出的除財產損失外的其他損失補償是否應予以支持?
北京中聞律師事務所鄧千秋律師向“法度Law”表示,針對建筑物、構筑物及附屬物、裝飾裝修的損失和室內物品及可移動資產的損失,由于無法進行鑒定評估,法院采用了酌定的辦法。酌定的數額是否恰當,要分別根據原告對建設、裝修成本的舉證情況和原告對相關物品、資產的舉證情況,相關建筑、物品等的折舊情況,當前的重置成本等因素綜合考量。
從判決書敘明的情況,難以判斷該兩項酌定金額是否合理恰當。利息的損失需要以法院確定的賠償金數額為計算依據。
不過鄧千秋律師進一步表示,由于原告的建筑物、構筑物已經被拆除,且所在土地的性質發生變化、無法在原地重建,被告鎮政府的違法拆除行為當然會造成原告的停產停業損失,設施設備如搬遷遷移的當然也會產生相應費用,這些損失都應該屬于直接損失的范圍,應當予以賠償。
北京京哲律師事務所張天增律師與鄧千秋律師觀點較為接近。張天增律師告訴“法度Law”,本案判定賠償金額較低的原因系按違章建筑拆除,并非基于征收或騰退的補償。
張天增律師建議:當事人遇強拆或征收時,務必全面、持續固定證據:每日拍攝房屋內外狀況,保留原始影像;重點記錄執法人員、車輛等標識;妥善保存相關文件。完整證據鏈是認定損失、維護權益的關鍵。
北京京潤律師事務所楊高州律師向“法度Law”表示,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國家賠償的范圍是賠償直接損失,對于間接損失及預期利益,不屬于國家賠償的范圍。
在純拆違案件中,強拆造成的直接損失一般就是建筑物的損失、裝飾裝修、設施設備損失、強拆過程中造成的物品損失等。在征收案件中,還存在搬遷費、過渡費、停產停業損失等征收補償程序中應當獲得的利益。強拆造成的財產損失案件中,不會賠償精神損失費。律師費是否在國家賠償中支持,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判決,目前實踐中大部分的判決是不支持律師費賠償請求的,但是也有部分國家賠償判決支持賠償律師費的請求。
楊高州律師表示,對于賠償的標準及數額,國家賠償訴訟案件中,舉證責任在原告,但是如果因為被告的原因造成舉證不能的,則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如果當事人的損失因客觀原因無法鑒定的,法院會結合當事人的主張及在案證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生活經驗、生活常識等,酌情確定賠償數額。實踐中,往往會因為標的物被強拆滅失而不具備評估鑒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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