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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9日,據市場監管總局消息,為完善價格社會監督體系,探索在重要商品現貨交易場所、行業協會建立價格監督員制度,規范經營主體價格競爭行為,近日,市場監管總局起草形成,自6月29日至7月28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市場監管總局表示,建立價格監督員制度,是深入整治“內卷式”競爭的有力抓手,是完善價格治理機制的制度創新,是規范市場價格秩序的重要途徑。其有利于壓實企業價格合規管理主體責任,健全行業協會自律功能,優化高效協同、多元共治的價格治理機制,推動形成優質優價、良性競爭的市場秩序。
征求意見稿主要包括四方面內容:
一是價格監督員制度框架,包括目的依據、適用范圍、相關定義和職責分工等;
二是價格監督員的產生,包括基本條件、產生程序、人員變更、名額管理等;
三是價格監督員的職責,包括基本職責、禁止行為、保障措施等;
四是價格監督員的管理,包括業務測評、業務學習、管理統籌、工作紀律等。
根據征求意見稿,價格監督員是按照規定程序設立,接受市場監管部門業務指導,對本單位、本行業的商品和服務價格行為進行內部監督的價格專業人員。市場監管總局負責全國性重要商品現貨交易場所、行業協會價格監督員的業務指導。除此之外的重要商品現貨交易場所、行業協會價格監督員,由省級及以下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業務指導。
價格監督員的職責包括研究制訂本單位、本行業的內部價格管理制度,承擔本單位、本行業的價格內部監督工作;開展價格調研,監測、采集市場價格信息,定期進行價格和成本分析,重要情況報送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對行業出現價格異常波動及時調研預警,發現涉嫌價格違法行為的,及時向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反映,并協助開展調查核實工作。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行業協會價格監督員不得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實施價格串通,不得組織交換會員之間的敏感價格信息,不得發布行業內指導價、基準價、參考價、推薦價等具有引導性的價格。
價格治理是宏觀經濟治理的重要內容。2024年1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完善價格治理機制的意見》明確指出,完善價格社會監督體系,探索在重要商品現貨交易場所、行業協會建立價格監督員制度。價格法規定,國家支持和促進公平、公開、合法的市場競爭,維護正常的價格秩序,對價格活動實行管理、監督和必要的調控。
市場監管總局表示,此次規定的起草,擬進一步規范價格監督員管理,完善價格社會監督體系,加強行業企業自律、社會監督與政府監管的協同配合,推進高效協同共治,構建高水平價格治理機制。同時,價格監督員作為連接政府、企業、行業和市場的橋梁紐帶,能夠促進各方信息的順暢溝通與交流,協助宣傳價格法規政策,反饋行業和市場的真實情況與訴求,為政府制定更科學、更適用的價格政策提供信息支撐。
來源 | 中國商報
責任編輯 | 洪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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