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民政部與中央社會工作部聯合印發《社會組織評比表彰活動管理辦法》,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新規針對社會組織評比表彰活動中存在的亂作為、亂收費等現象,劃出了一條明確的紅線。
辦法的核心內容之一,是明確了九項禁止情形。其中最受關注的兩條是:嚴禁以評比表彰名義向參評對象收取任何費用,以及不得將黨政機關列為評比表彰對象。這兩項禁令直接切中了此前一些社會組織“靠評選吃評選”、變相向基層攤派或借機牟利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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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上述禁止性規定,辦法還同步公布了七類活動,要求社會組織在開展前必須事先獲得批準。這意味著,今后任何未經允許的“全國性”、“行業性”評比項目都將受到嚴格限制,避免評比泛濫、干擾企業正常經營。
此次聯合發文標志著社會組織的評比表彰活動正式納入更嚴謹的監管軌道。通過制度化的約束,既凈化了社會組織的運作環境,也為企事業單位減輕了非必要的申報負擔,讓評比真正回歸激勵先進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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