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動科學數據價值挖掘和高效利用,賦能“人工智能+科學”創新體系建設,近日,浙江省科學技術廳、省數據局印發《浙江省科學數據匯交與共享管理辦法(試行)》。《辦法》將于7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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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適用的科學數據,是指利用省級政府預算資金支持產生的,可用于支撐科學發現、技術創新以及人工智能大模型訓練與推理等活動的數據,具體包括:
原始數據:通過觀測監測、考察調查、檢驗檢測等方式取得的數據;
衍生數據:對原始數據進行清洗、加工、整理、計算、標注、建模等處理后的派生數據、中間數據及結果數據;
關聯數據:基于原始數據和衍生數據,在科研活動中形成并用于支撐論文、專利、專著等科研成果的數據,包括但不限于源代碼、模型參數、評測報告等。
《辦法》提到,利用國家預算資金資助形成的科學數據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進行匯交,并在全省科學數據匯交與共享服務平臺備案。鼓勵其他資金資助形成的科學數據參照本辦法開展匯交與共享。
科學數據匯交不改變其原有權屬,鼓勵各單位對具有獨創性、實用性的科學數據進行數據知識產權、數據產權等相關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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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責分工
省科技廳
負責全省科學數據匯交與共享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主要職責是組織制定科學數據管理機制和標準規范,協調推動科學數據匯交、管理和共享使用,推動開源開放建設全省科學數據匯交與共享服務平臺,建設科學數據中心及領域分中心。
科研機構、高校、醫療衛生機構和企業等法人單位
是科學數據管理的責任主體,主要職責是建立健全本單位數據管理、質量控制和安全保障體系,明確科學數據管理崗位職責,監督科研團隊開展數據匯交。
有條件的省實驗室、省技術創新中心等重大科創平臺應設立科學數據官,負責組織制定本單位科學數據管理制度,統籌開展數據管理與治理,推動數據共享。
科研團隊
負責科技計劃項目產生科學數據的管理,組織編制科學數據管理計劃,并按照相關標準規范開展數據采集、整編和質量控制,組織開展科學數據的匯交,并對匯交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
《辦法》明確,科學數據匯交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數據實體、數據描述信息、數據輔助工具軟件等。法人單位可在本單位保存數據實體,向科學數據中心匯交數據描述信息和訪問接口信息,通過統一的數據發現與調度機制實現跨機構訪問和共享。
利用省級政府預算資金支持的科技計劃項目在簽訂任務書時應提交科學數據管理計劃,明確產生的數據類型、數據格式、匯交時間、共享方式等內容,作為項目中期評估和驗收的重要依據。
科技計劃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項目申請驗收前,將項目產生的科學數據匯交至科學數據中心。接收數據的科學數據中心審核通過后出具科學數據匯交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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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政府預算資金資助形成的科學數據應當按照開放為常態、不開放為例外的原則,分級分類進行開放共享。根據數據級別制定差異化的共享策略,明確科學數據共享條件和共享對象。
科學數據中心發布科學數據目錄,分級分類提供數據在線檢索、使用申請、下載及調用等服務。數據使用方通過科學數據中心提交使用申請,通過審核后可使用所申請的數據。
科學數據中心、法人單位應加強數據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制定完善的科學數據使用流程和安全保密審查制度。
鼓勵采用數據空間、區塊鏈、隱私計算、可信執行環境等技術,在數據不出域的情況下實現數據共享利用。探索建立科學數據溯源與審計機制,確保數據來源可追溯、數據使用可記錄、違規行為可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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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明確了激勵與監督辦法,省科技廳定期開展科學數據匯交共享工作評估,評估結果作為科研機構、省級重大科創平臺等年度績效評價、項目申報的重要依據。對于在科學數據匯交、治理、共享及開發利用方面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在數據資產運營收益分配等方面給予支持。
違反《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科技廳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關單位和責任人給予記入科研誠信檔案、限制參與省級財政資金支持的科技活動等處理。
- 未按規定編制或執行科學數據管理計劃、匯交科學數據,并造成嚴重后果;
- 匯交的科學數據存在弄虛作假、篡改偽造或質量不達標等問題,影響共享使用;
- 未經同意超范圍使用科學數據;
- 違反科學數據管理、使用及安全規定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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