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讓鹵制品顏色更亮、保質期更長,竟不惜鋌而走險,違規超量添加亞硝酸鹽!近日,四川宜賓翠屏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令人后怕的食品安全案件。
2024年10月,孫某入職翠屏區某農家樂擔任廚師,自2025年3月起開始制作鹵菜并在鎮上擺攤售賣。在利益驅使下,他無視食品安全底線,違規使用亞硝酸鹽為鹵制品“增色保鮮”。2025年4月4日,悲劇發生,兩名消費者食用涉案鹵制品后出現中毒癥狀,經醫院確診為亞硝酸鹽中毒。
經監管部門調查及專業機構檢測,涉案鹵制品中亞硝酸鹽含量嚴重超出國家食品安全標準,足以引發嚴重食源性疾病。截至案發,孫某涉案銷售金額共計2905元。案發后,孫某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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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后依法作出判決:孫某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6000元;同時判令其支付懲罰性賠償金29050元,并在市級以上新聞媒體公開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宣判后,孫某認罪認罰,不上訴。
在這里給大家科普一下,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明確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此外,亞硝酸鹽屬于嚴格管控的食品添加劑,餐飲服務環節嚴禁違規貯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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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有權主張懲罰性賠償。法院依法判決孫某承擔十倍銷售額的懲罰性賠償金,彰顯了對危害食品安全行為“最嚴厲處罰”的司法態度,切實守護公眾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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