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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法學》2026年第3期要目
【財經法治熱點:《刑事訴訟法》修改】
1.刑事訴訟罰沒財物“實物繳庫”問題研究
陳衛東(3)
2.《刑事訴訟法》修改背景下對物強制措施體系化構建
申育冰(19)
【財經法治熱點:低空經濟法治】
3.低空飛行規制資源效率與安全協同式配置體系研究
王錫柱(33)
4.低空空域經營權的理論證成與制度實現
劉沖(50)
【財經法治熱點:《生態環境法典》實施】
5.碳匯交易機制嵌入生態環境修復體系的法理基礎與制度調適
余珊珊(66)
6.生態環境侵權懲罰性賠償金數額的認定規則
韋詩蘊(82)
【專論】
7.自由還是平等?——婦女受憲法保護的部門法審視
趙宏(99)
8.股東壓制糾紛的合并審理路徑
溫笑侗(116)
9.從數據刪除到模型刪除:人工智能監管轉型的邏輯演化與中國路徑
李汶龍(136)
10.非合理處理已公開個人信息違法性的危險層次化判斷
宗紹昊(156)
11.刑法謙抑原則實現的司法路徑
柏雪淳(172)
【涉外法治】
12.TikTok案視角下歐盟個人數據跨境傳輸監管擴張及中國企業的應對
張彤(189)
【財經法治熱點:《刑事訴訟法》修改】
1.刑事訴訟罰沒財物“實物繳庫”問題研究
作者:陳衛東(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
內容提要: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罰沒財物需要經過法定拍賣、變賣措施轉化為等額人民幣的形式后,才可以依法上繳國庫。由于罰沒財物存在形式多樣、權屬模糊等情形,一律以人民幣形式進行上繳的方法確有諸多難題。“實物繳庫”模式是傳統現金繳庫的重要補充,其強調在保持財物原始形態的基礎之上,原封不動地移交至財政機關進行妥善管理,由司法機關與財政機關之間的協作配合確保公私利益的妥善分配與罰沒財物價值利用的最大化。“實物繳庫”并非只是簡單地實現財物管理權的轉移,還事關審前階段涉案財物管理與事后司法機關協助。福建省廈門市、廣東省分別在財法合作的前端管理與財物繳庫的后端處置方面進行了先期探索,但在試點中仍然暴露出規范體系結構性缺陷、處置權歸屬界限模糊、前后端銜接機制不暢等難題。為了構建高效規范的涉案財物處置制度,需要在立法上明確實物繳庫與現金繳庫協同的二元處置模式,并系統性構建公、檢、法、財多主體分工負責、相互配合、權責明晰的財物處置制度。
關鍵詞:涉案財物處置;實物繳庫;刑事沒收;協同管理
2.《刑事訴訟法》修改背景下對物強制措施體系化構建
作者:申育冰(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在以《刑事訴訟法》修改為背景的刑事司法改革進程中,涉案財物處置的規范化與法治化亟待推進。數字時代刑事涉案虛擬貨幣等新型財產形態的出現,進一步加劇了涉案財物界定模糊、處置失范的實踐困境。長期以來,我國刑事訴訟制度存在“重人身權、輕財產權”的傾向,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僅被視為偵查手段,未形成獨立、體系化的對物強制措施,進而導致實踐中規范零散、程序依附、權利救濟不足等問題突出。為此,有必要在既有對人正當程序之外,構建獨立且系統的對物正當程序,明確相關措施的臨時保全屬性,強化程序參與、比例原則與剛性期限約束。在制度構建層面,可于《刑事訴訟法》中增設“對物強制措施”專節,完善司法審查與檢察監督機制,并借助信息化手段與社會化參與提升處置透明度與效率,從而在實質意義上保障財產權。
關鍵詞:《刑事訴訟法》修改;涉案財物處置;正當程序;對物強制措施
【財經法治熱點:低空經濟法治】
3.低空飛行規制資源效率與安全協同式配置體系研究
作者:王錫柱(中國民航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在低空經濟發展中,低空飛行效率與安全存在一定張力,但兩者的張力可通過科學配置規制資源予以緩解。低空飛行風險變動頻繁,可利用規制資源亦不斷迭代,這對規制資源配置路徑提出了新要求。敏捷治理可為低空飛行規制資源配置提供理論支持,構建以效率為導向、以安全保障能力為評判標準、區分資源限定與持續供給狀態的雙梯度資源配置體系。在資源限定梯度下,動態調整現有規制資源利用結構,既能避免飛行風險失控,又能避免安全保障資源被閑置。若安全保障資源存在富余,則可以進一步提升飛行效率;若飛行風險超出安全保障資源的風險應對能力,則應暫停放松規制,但仍需完善安全保障能力以提升飛行效率。在資源持續供給狀態下,需豐富規制資源供給類型,根據不同規制資源功能定位、供給成本、供給時間等因素優化資源配置結構,統籌好效率與安全。
關鍵詞:低空經濟;低空飛行規制;效率與安全;敏捷治理;資源配置
4.低空空域經營權的理論證成與制度實現
作者:劉沖(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工業和信息化智慧法治工信部重點實驗室)
內容提要:為滿足對低空空域高效利用的現實需求,有必要在城市低空等高風險空域建立低空公共航路等低空信息基礎設施。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高風險空域的低空信息基礎設施具有典型的“俱樂部物品”性質。從技術與產業邏輯的角度考慮,對于低空信息基礎設施的建設與運營而言,政府特許經營是最為合理的政策路徑。低空空域經營權并非邏輯推演的結果,而是產業政策的產物,其本質是通過低空信息基礎設施對特定空間范圍的低空空域進行排他性運營、管理的權利,是政府對權利人投資、建設和運營低空信息基礎設施所支付的對價。低空空域經營權具有用益物權的性質,是“收費權”“排他性運營權”和“飛行活動管理權”所組成的權能體系。
關鍵詞:低空經濟;低空空域經營權;低空信息基礎設施;政府特許經營;俱樂部物品
【財經法治熱點:《生態環境法典》實施】
5.碳匯交易機制嵌入生態環境修復體系的法理基礎與制度調適
作者:余珊珊(北京林業大學人文社會科學學院)
內容提要:碳匯交易是通過契約形式開展的減排信用指標買賣行為,因其具備降碳、增匯的功能,被引入生態環境修復司法實踐。然而,碳匯交易的客體法律性質不清、適用于生態修復的法理基礎不明,使認購碳匯面臨合法性困境,也引發了“以碳代罰”“花錢買刑”的擔憂。基于碳匯產品的特性,碳匯交易具有彌補期間損失、豐富生態修復工具、突破“損害者擔責”局限的生態修復功能。碳匯權的準物權屬性、碳匯交易機制與生態環境修復的“嵌入性”關系,為認購碳匯適用于生態環境修復提供了正當性基礎。在司法路徑下,認購碳匯作為替代性修復措施適用于生態環境案件;在行政路徑下,類比行政代履行,認購碳匯可視為一種生態環境代修復制度。條件成熟時,應出臺專門性立法或司法解釋實現認購碳匯的規范化。
關鍵詞:碳匯交易;生態修復;生態環境損害;法理基礎
6.生態環境侵權懲罰性賠償金數額的認定規則
作者:韋詩蘊(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
內容提要:《民法典》第1232條與配套的《環境侵權懲罰性賠償解釋》第10條、第12條共同構成生態環境侵權懲罰性賠償金數額認定的規范基礎,但司法實踐中基數混亂、倍數恣意的問題仍未得到有效解決。在基數認定層面,應以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損失與永久性功能損失為計算依據。修復費用本質上偏離了補償性民事責任軌道,違法獲利缺乏對應的利益轉移結構且難以精準計算,調查、鑒定、評估費用與應急性支出屬于程序性成本,均不應納入懲罰性賠償的計算基數。在倍數裁量層面,以均等賦權為方法論起點,將六項裁量因素重構為正向驅動、逆向抵充與外部熔斷三個邏輯層次,進而形成分層滑動裁量模型與配套的系數參照表,將模糊的經驗性權衡轉化為可分解、可追溯的結構化運算。公法責任的協調應在最終責任總額統籌階段處理,不應介入倍數裁量的內部運算,以維護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功能獨立性與威懾力。
關鍵詞:生態環境侵權;懲罰性賠償;懲罰基數;懲罰倍數;裁量因素
【專論】
7.自由還是平等?——婦女受憲法保護的部門法審視
作者:趙宏(北京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我國《憲法》對女性權利的保護條款主要集中于第48條和第49條,其確立了女性在社會各領域與男性平等的權利,也規定了國家促進兩性平等的義務。上述規定既可作為一般性的基本權條款,亦屬于憲法確立的國家目標,也因此包含了國家作為義務的“憲法委托”。但部門法對于女性受憲法保護的落實尚存在分歧和沖突,無論是刑法中性侵犯罪的認定,還是民法中性騷擾認定標準的嬗變,乃至行政法領域為促進女性就業所采取的具體舉措,國家對性別歧視的矯正和性別正義的追求又常常面臨干預自由的詰問,而憲法規范中被遮蔽的自由和平等間的張力同樣凸顯在部門法中。這些都提示,如何在促進女性權利保護的同時又不至壓制其他價值,不至使法律上對權利保護的判斷陷入一元論的窠臼,是憲法和部門法需要共同面對的難題。
關鍵詞:性別平等;國家的促進義務;憲法委托
8.股東壓制糾紛的合并審理路徑
作者:溫笑侗(天津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新《公司法》第89條第3款新增控股股東濫用權利情形下的股權回購請求權,在進一步豐富股東壓制救濟手段的同時,也因救濟手段多元化而產生多請求權之間的協調問題。為改善傳統分散式救濟體系產生的成本高昂、程序選擇困境等弊端,可探索構建以股東權利濫用之“同一事實”為基礎的合并審理機制。將利潤分配、股權回購、公司解散、損害賠償等訴訟請求按需組合納入單一訴訟程序框架,使法院在全面查明壓制事實及公司財產狀況的基礎上,提供與壓制程度與樣態相匹配的救濟方案減,輕少數股東的維權成本。特別是將股權回購、盈余分配請求與損害賠償請求合并審理可極大提高司法效率,在一定程度上改善股東壓制背景下股權回購與盈余分配在財源方面的困境。
關鍵詞:股權回購;盈余分配;司法解散;客觀合并;主客觀合并
9.從數據刪除到模型刪除:人工智能監管轉型的邏輯演化與中國路徑
作者:李汶龍(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數字法治研究院,英國愛丁堡大學數據、文化與社會研究中心)
內容提要:隨著機器學習模型規模與復雜性不斷擴張,數據訓練的違法性已難以通過傳統的數據刪除或行為中止措施在規模上加以消解。在深度學習語境下,違法數據往往在訓練過程中被壓縮、嵌入并固化為模型參數與能力結構,使風險在數據處理行為停止后仍持續存在。圍繞這一挑戰,“模型刪除”逐漸在美國、歐盟與韓國等法域發展為回應違法訓練成果與模型殘留風險的重要工具,其制度化可能在消費者保護法、數據保護法或個人信息保護法框架下實現,其功能形態則在權利延伸、懲罰性處置與糾正性監管之間呈現出差異化演進。在中國法語境下,單純依賴刪除權或行為控制型工具,難以回應模型能力固化所帶來的持續風險。可通過對《個人信息保護法》第61條第4項的體系解釋,將模型刪除定位為以終止持續性違法狀態為目標的糾正性監管機制。模型刪除并非對既有數據保護邏輯的激進突破,而是其在模型時代得以自洽運作的制度補充。通過在現有法律框架內彌合行為違法與結構違法之間的斷裂,中國有可能在保障創新與維護秩序之間建立靈活的模型治理路徑。
關鍵詞:模型刪除;人工智能監管;算法沒收;模型召回;機器去學習
10.非合理處理已公開個人信息違法性的危險層次化判斷
作者:宗紹昊(中國政法大學數據法治研究院)
內容提要:非合理處理已公開個人信息行為可能觸及民事、行政或刑事違法性,但不同違法性之間的界限十分模糊。目的層次化判斷和危險層次化判斷是區分非合理處理行為不同違法性的兩種基本模式。現有目的層次化判斷方案導致公開目的之查明事實無用或不能、傳遞或監控目的流轉的成本過高、違背歷史解釋結論并欠缺違法性的程度區分功能。非合理處理行為違法性的判斷需協調已公開個人信息的多元價值和特殊規范屬性,與之相匹配的是危險層次化判斷方案,該方案能以危險的程度差異實現不同違法性的判斷標準配置。其中,前置違法性(民事和行政違法性)指向作為低度危險的危險升高標準,旨在將屬于容許危險(“信息中介”)或危險降低(更嚴格的技管融合治理)的信息處理行為排除于外;刑事違法性指向作為高度危險的危險失控標準,需貫徹先形式標準后實質標準的基本路徑,核心是判斷信息處理者是否基于后續犯罪的意圖而獲取已公開個人信息,或將獲取的已公開個人信息提供給可能對信息主體實施不利益行為的多數第三人。
關鍵詞:已公開個人信息;非合理處理;違法性判斷;基于危險的方法;民行刑一體化
11.刑法謙抑原則實現的司法路徑
作者:柏雪淳(東南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在刑法立法積極時代,提倡司法謙抑主義成為犯罪治理的客觀必然。刑法立法積極導致的過度犯罪化、重刑化存在侵犯自由的風險,需要借助司法謙抑主義予以矯正。司法謙抑主義基于全面慎刑的刑法理念判斷,合理劃定刑法的處罰范圍,成為在立法積極與司法限縮之間尋求合力的理論選擇,能夠實現自由與安全之間的平衡。現代刑事司法需要正確處理刑法的合法性與節制性之間的辯證關系,以司法謙抑消解立法積極本身所具有的“副作用”。這涉及實體法與程序法兩個維度:從實體法上要求重視個罪之出罪事由的體系化建構,強化需罰性的二重判斷;在程序法層面則需要確立犯罪治理的刑事司法理念,完善非監禁性措施、事前的社會復歸等相關的程序制度,并實現刑事訴訟法上的“社會危險性”與刑法上的“社會危害性”之間的對接。
關鍵詞:司法謙抑主義;慎刑;出罪事由;社會危險性;社會治理法
【涉外法治】
12.TikTok案視角下歐盟個人數據跨境傳輸監管擴張及中國企業的應對
作者:張彤(中國政法大學比較法學院)
內容提要:在全球數字化與地緣政治博弈交織的背景下,個人數據跨境傳輸已成為國際經貿往來與涉外法治的核心議題。2025年愛爾蘭數據保護委員會(DPC)對中國企業TikTok作出巨額處罰。通過該案可發現GDPR框架下個人數據跨境傳輸規則的適用邏輯、擴張路徑及其背后的數字主權博弈本質,揭示歐盟憑借GDPR構建以“實質等同”保護為內核的嚴格跨境數據監管體系,并通過司法實踐不斷擴張其規則影響力。這種擴張不是單一維度,而是從地域、行為、審查深度到補充措施的全面進化。這些規則的擴張適用不僅對全球數字企業運營與國際數據流動秩序產生深遠影響,也給中國企業帶來一系列數據跨境傳輸的合規困境,應從制度、機制和技術層面,為中國企業數據跨境傳輸合規提供紓解之道。
關鍵詞:TikTok;數據跨境傳輸;“實質等同”保護;數據主權;監管擴張
《財經法學》于2015年1月創刊,為雙月刊,單月15日出版發行,是法學學科領域的專業性學術期刊。“財經法學”一名,既表明該刊物與法學和經濟學兩大學科緊密相連,亦有突出交叉學科特色之意。所謂“財”,即財產;所謂“經”,即經濟。故而“財·經·法”即以財產為客體的私法、以經濟為調整對象的公法以及經濟、管理與法學交叉領域之合稱,簡言之,《財經法學》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調整抱有特別的關注。
責任編輯 | 郭晴晴
審核人員 | 張文碩 毛琛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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