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李肖峰律師,專攻行政訴訟和刑事案件。
今天聊一個關于交通肇事逃逸認定的案子。
2024年12月24日21時47分,鄭某飲酒后駕駛小型新能源汽車,在浙江三門縣境內沿S316省道行駛時,與孫某華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致孫某華倒地,經搶救無效死亡。事故發生后,鄭某未停車、直接駛離現場。
25日凌晨1點,鄭某被抓獲。經鑒定,血液酒精含量為139mg/100ml。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鄭某負全部責任,孫某華無責任。
案件審理中,鄭某對事故事實無異議,但辯稱其當時喝多了,不知道發生了事故。
但法院最終認定鄭某屬于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以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一、本案爭議點是駕駛人稱喝醉了不知道發生事故,算不算逃逸?
交通肇事罪中逃逸的認定,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明知發生了交通事故,并且客觀上實施了逃跑行為。如果行為人確實不知道發生了事故而離開,一般不構成逃逸。
問題在于醉酒的人聲稱不知道,法院怎么判斷真假?
在本案中,主要從以下三個層面認定鄭某應當知道發生了交通事故:
第一,碰撞聲響和沖擊力。報案人羅某宗在馬路旁商鋪內都能聽到碰撞的較大聲響,說明碰撞瞬間沖擊力很強,足以引起駕駛人的感知。車輛碰撞產生的劇烈震動和聲響,作為駕駛員不可能毫無察覺。
第二,車輛異常和停車查看。事故發生后,鄭某駕駛的車輛明顯減速,繼續行駛約幾百米后,在一拐彎處停車并下車查看車輛碰撞部位。如果不知道發生事故,為什么停車檢查?
第三,事后撒謊和隱瞞。到達酒店后,朋友問及車輛刮痕,鄭某謊稱系刮到了樹上。如果自己覺得只是正常行駛,為什么要編造謊言?
這三個事實結合在一起,法院認為可排除鄭某在肇事時未察覺碰撞的情形。即便他事后因醉酒記憶模糊,也不影響肇事時明知的認定。
二、為什么喝醉了不記得不是免責理由?
很多人在酒駕肇事后,都會用喝多了不記得了來辯解。
但肇事時明知與事后遺忘應當作分離評價。即使行為人事后因醉酒記憶模糊,但如果客觀證據足以證明行為人在肇事時對事故發生具有認知可能性,就不能以事后不記得為由免責。
通俗地說,你撞車的那一刻是知道的,事后喝斷片了不記得,不代表你當時不知道。
最后,律師提醒
第一,發生事故后不要駛離現場。即使你覺得自己只是輕微剮蹭,即使你喝了酒害怕被查,也要停下來、救人、報警、等待處理,這是唯一的正確選擇。一旦駛離,就有被認定為逃逸的風險。逃逸的認定,直接導致刑期從三年以下跳到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第二,如果已經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刑事立案,第一時間委托專業刑事律師介入。律師可以幫助評估逃逸情節能否被推翻、爭取認罪認罰、積極賠償取得諒解,每一個環節都可能影響最終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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